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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63 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 [:1702767712]
1702768064 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 第二章 刑事诉讼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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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66 现在看起来很明显了,根据第一章所提供的材料,20世纪60年代的“刑事诉讼革命”与其说是一场真正的革命,不如说是30年代就已经开始的演化过程的加速。第四修正案已经被适用于各州,并且最高法院以警察讯问程序违反了最高法院的“正当程序”观念为由已经撤销了很多的州法院的定罪。最高法院也已经干预了州的刑事审理,在各种各样的判例中,当它认为被告人没有受到公正审理的时候撤销定罪。然而,直到20世纪60年代,最高法院才开始依照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的“正当程序”的一般观念撤销州的定罪。在1947年作出的亚当森诉加利佛尼亚(Adamson v. California【1】)判例中,它特别地拒绝判定“正当程序”观念必然包括权利法案的全部内容。但是在20年代、30年代和40年代的判例中,它已经判定第一修正案中对言论、出版和宗教的保护都适用于各州【2】,并且如上所述,它已经在1949年将第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但是从来没有把第四修正案作为撤销州定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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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68 这就是把最高法院认为权利法案中的其他基础性的规定适用于各州的历史背景。在1961年至1969年这个短短的时间内,最高法院关于什么是基础性的观念扩展为包括权利法案中所有的重要规定。这个过程开始于马普诉俄亥俄(Mapp v. Ohio【3】)这个里程碑性的判例。在马普案件中,最高法院遇到的情况是,一个黑人妇女的房子被警察搜查,目的是寻找一个爆炸案的嫌疑人。当马普拒绝警察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进入时,警察强制进入房子并且粗暴对待马普。他们没有找到爆炸案嫌疑人,但是他们找到了一些淫秽书籍和图片。马普被指控持有这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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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70 最高法院在撤销马普的定罪时,不顾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辩论:一个人在自己家里的隐私范围内持有淫秽物品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的权利。相反地,最高法院利用这个机会来重新考虑沃尔夫诉科罗拉多中的判定,即排除规则将不会根据第四和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通过这样做,最高法院指出,使用排除规则来约束联邦机构已经防止了第四修正案被“降低为‘一纸空文’”。与之相对此,在沃尔夫判例作出时尚没有排除规则的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已经被迫采纳了排除规则。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感到“被迫”采纳排除救济,“因为其他救济在保证遵守宪法规定方面已经完全失败。”【4】最高法院在马普判例中指出:“摧毁一个政府最为迅速的方法,就是其不能遵守自己的法律。”因而判定,违反第四修正案获得的证据必须被排除,不仅是在联邦审理中,而且在各州审理中。这就是说,如果不包括排除救济,把第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就是一个“空的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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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72 在接下来的几年,最高法院几乎把权利法案中的刑事诉讼规定完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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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74 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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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76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两次受到生命或者肢体上的危险(Benton v. Maryland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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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78 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为不利于己的证人(Malloy v. Hogan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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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80 第六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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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82 在任何刑事起诉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快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Klopfer v. North Carolina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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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84 由无偏倚的陪审团进行审理(Duncan v. Louisiana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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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86 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对质(Pointer v. Texas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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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88 通过强制程序获得本方证人(Washington v. Texas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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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90 律师帮助进行辩护(Gideon v. Wainwright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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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92 第八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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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94 任何人不受残忍和非正常惩罚(Robinson v. California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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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96 到了沃伦法院的末期,只有第五修正案中的大陪审团起诉和第八修正案中的禁止过多的保释金的要求尚没有适用于各州;直到今天也没有这样适用,虽然最高法院已经指出后一项权利“已经被假定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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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098 权利法案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各州,似乎象征意义大于实践意义,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最高法院早已开始在具体案件中以警察行为违反正当程序为由撤销州的定罪。然而,权利法案特别是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确实起了作用。通过把权利法案的特定规定“融入”第十四修正案,最高法院同时也把与该规定相关联的通过多年来针对联邦官员的判例确定的法律体系“融入”了。这样,诸如欧文诉加利佛尼亚这样的判例,在适用排除规则方面给予了州警察比联邦特工更大的空间,就被默示地推翻了,因为马普判例把与适用于联邦政府的“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同样宪法标准”适用于各州。【6】同样地,关于逮捕所附带的搜查的一系列联邦判例,在马普判例后自动适用于各州。所以,每当一项宪法规定适用于各州,最高法院的大量判例法也同时适用于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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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00 下级联邦法官中的很多人是不久前由肯尼迪总统和约翰逊总统任命的,对于他们来说,这种新的法律与以前的模糊且有限的“基础性的公正”要求相比,是更加有力的武器。这样,最高法院保证了它的新判例将得到实施,通过给予下级联邦法院已经制定好的法律体系来适用于各州,以及通过大幅度扩展这些法院的管辖权来审查州法院的定罪——以1963年费伊诉诺亚(Fay v. Noia【7】)判例中的联邦人身保护令的形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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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02 自然地,既然最高法院已经要求“遵守权利法案”,警察、州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都注视着最高法院的进一步解释,在特定的事实情景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或者反对不合理搜查的权利到底是什么意思。最高法院没有让他们失望,在20世纪的六七十和八十年代【9】,大约每年作出20个判例,涉及刑事诉讼的全部领域——搜查和扣押,讯问,对质,残忍和不平常的刑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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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04 然而,最高法院过去对这个角色是矛盾的,接下来仍然是矛盾的。在1963年作出的克尔诉加利佛尼亚(Ker v. California【10】)判例中,八名大法官同意,各州应当受到联邦政府同样标准的约束。只有哈伦(Harlan)大法官认为各州的标准应当是较低的“基础性公正”的标准,因为把联邦判例适用于各州将会使各州“处于不确定的气氛中,因为最高法院在搜查和扣押领域的判例不具有可预见性。”【11】由四名大法官组成的多个大法官对哈伦的担心表示赞同,宣称“马普判例并没有试图完成这个不可能的任务,即规定一个‘固定的公式’来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对不合理搜查扣押的宪法禁止。”相反,马普判例只是判定,搜查应当根据其“合理性”予以判断——这个问题应当“由审理法院在第一审中”予以回答。多个大法官的意见继续写道:“各州并不被禁止制定规范逮捕、搜查和扣押的可行规则以便于符合‘有效的刑事侦查的实际需要’,……‘条件是这些规则并不违反宪法对不合理搜查扣押的规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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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06 听起来似乎最高法院准备给予各州相当大的余地,只是提供少数的一些指导并且仅仅当搜查在某些基础性的意义上真正“不合理”的时候才命令在州的案件中排除证据。如果最高法院坚持这个立场,那么从1956年的罗琴诉加利佛尼亚确定的“震撼良心”标准改变为新的“合理性”标准,这种法律变化将是相对细微的,并且最高法院将在很大程度上不参与试图一案一判地颁布刑事诉讼规则这一麻烦任务。确实,在克尔判例中多个大法官的意见,即判定在一次没有令状、“没有敲门”而进入房屋时的逮捕不具有“侵犯性”【13】,支持了这样一个印象,即多个大法官确实认为应当把创制具体规则的任务留给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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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08 最高法院更加积极的角色,是克尔判例中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的意见,包括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大法官、戈德堡(Goldberg)大法官和沃伦首席大法官,他们主张规定“明确规则”:“一个没有预告的警察闯入私人住宅,无论是否有逮捕令状都违反了第四修正案,除非:(1)当里面的人已经知道警察的权力和目的;或者(2)当警察存在正当理由相信里面的人面临马上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者(3)里面的人已经知道有人在外面,例如因为敲门,于是进行了警察相信试图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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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10 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指出:“在本案中我们没有机会决定有哪些情形,通过行使我们对联邦警察的监督权我们应当排除证据,也属于要求根据马普判例在州的刑事诉讼中排除证据的情形。”显然,他们仍然相信在很多案件中,各州将要求最高法院给予更明确的指示,而不是仅仅对“合理的”或者“不具有侵犯性”的行为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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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112 在紧接着的下一个开庭期,克尔的反对意见者获胜了。在阿桂拉诉得克萨斯(Aguilar v. Texas【15】)判例中,他们获得了哈伦大法官的支持,他宣称,克尔判例是一个失败,他现在同意采纳严厉并且具体的规则来规范州的诉讼程序,否则联邦的标准就会被在州的案件中的宽大判决所削弱(怀特[White]大法官也加入到自由主义的一边,没有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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