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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一部分 酷刑:动机、方式和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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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酷刑一词使用的如此频繁与不恰当,从而在详细考察酷刑的使用之前,有必要准确地定义其含义:或者更具体地说,要廓清该词的众多定义所引发的混乱,从而恰如其分地确定我们所言之“酷刑”的含义。与通常的理解不同,所有形式的惩罚,甚至当它涉及身体虐待时,也不能被看做酷刑。第13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annica)这样解释酷刑:“酷刑(Torture),源于拉丁语‘torquere’(扭曲之意),是对变态的才智所设计的造成疼痛的众多方式的一种统称,尤其指被古代和现代的欧洲文明国家的法律所采用的。”按照这种观点,酷刑常常适用于以下两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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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罪前抑或定罪后,从证人或者被告那里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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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惩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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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使用较早,而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其功能则由法律专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对它的解释更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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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惩罚、威逼或获得施虐快感(通过火烧、碾压或伤害)而施加剧烈的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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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肉体或精神的极度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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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制造令人难以忍受的苦痛来惩罚或威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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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造痛苦,折磨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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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些基本的前提作为开篇,我们立刻便知,肉体残害,必须为达到一些特定的目标而施加时,才被当做酷刑。如果一个街头犯罪团伙攻击、殴打和有计划地虐待某人,严格地说,他们没有对受害者施以酷刑。诚然,他们殴打受害者,可能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因为他们的行动不是任何行政的、军事的或者司法机构所授意,故而,这种殴打不是技术层面的酷刑。另一方面,做出同样暴行的一伙革命游击队员实际上则是在施以酷刑。一个简单的野蛮行为与完全的酷刑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有无更高权力机构的授权。这个定义的一个内在的却很少言明的含义是,当酷刑是国家机关授权进行的时候,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通过把酷刑引入法律制裁中,那些实施政府所授意的酷刑的人有了开脱个人罪责的借口:“我只是执行命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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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将会不断看到的,那些认可使用酷刑的政府往往是虚弱的和心怀恐惧的(譬如最早期的原始社会与现代第三世界中的独裁统治)。在后一种情况下,或出于忠诚,或只是为了让民众安分守己,通常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社会上存在一心要毁灭这种“制度”的大阴谋,必须在它们颠覆社会之前将其制服。这些宣称即将毁灭的耸人听闻的种种言论时常是一种使人民处于长期恐惧状态且更易受到控制的好办法。它也是一种使领袖受民众欢迎的有效手段:首先他会通过描述这种含糊的、莫可名状的威胁来营造恐怖气氛,然后着手逮捕、拷打和处决尽可能多的阴谋分子以摧毁威胁。当然这种威胁不可能真正地被消除:因为它自始至终就不存在,或者因为一旦“敌人”不复存在,那么领导人可能会失去对权力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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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期的酷刑通常是一种惩治手段。在原始社会中,所有人都寿命短暂、野蛮、残忍,所谓的法律其实就是施以惩罚。当一个罪犯或者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的人公开受到鞭笞、折磨,或者被残忍地处死、摧残,其结果是法律得到维护,社会安定有了保证,善良守法的人们能够安然入睡。这些有法必依的生动范例通常可以取悦民众,使他们对事情的“正当性”有良好认知。它既是一种廉价的娱乐,同时也是清除政敌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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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年以来,数以千计的文明潮起潮落、兴衰更迭,但是酷刑的使用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对酷刑和惩罚最早的使用往往是心理层面的。受到怀疑的党派或者被征服的群体被指控有罪,遭到逮捕和惩罚。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随着酷刑的动机从简单的惩罚变为榨取信息的手段,酷刑的实施过程也随之完善。受刑者首先被送到酷刑室,施刑者向他们展示即将施加其身的刑具。为了吸引受害者的注意,他会夸大其词地描述整个刑讯过程。随后将犯人带回牢房,留出时间让他们好好思量一番。除非蠢笨如牛,多数人都能想象酷刑的严苛,因此唯一的打算就是立即供出自己知道的一切事情以及不知道的很多事。但是,偶尔也有人意志非常坚定,也有一些人自知命运已定,即不论他们招供什么,都会受到严刑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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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年,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Phillip IV)在教皇的倾力支持下以异端罪名大肆搜捕圣殿骑士团(Knights Templar)成员。他真的相信他们是异端吗?或许并非如此。他欠他们一大笔债务且有心赖账吗?正是如此。但是如果直接坦白自己的动机,国王的颜面何在?于是,菲利普把几千名圣殿骑士逮捕,投入监狱,对他们严刑拷打、劝诱、禁食,他们被折磨得奄奄一息,最后招认了臆造的、无比荒诞的指控。他们一旦招认,菲利普就可以随意地对他们定罪、审判、处以火刑,然后没收他们的土地和财产。几乎所有圣殿骑士随后都拒认这些屈打成招的口供,但是木已成舟,大势难以挽回。这个屈打成招的范例只是本书所考察的几百个实例之一,这一事例可使酷刑利弊简明易懂。酷刑经常用来套取口供或者其他信息——几乎每个人都会供出能够使苦痛停止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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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酷刑只有一个可能的结果——榨取信息或者施加制度所需要的惩罚。在第一种情况下,施刑人(Torture Master)将会持续使用酷刑,直到对方供出被要求坦白的内容,否则将被折磨致死。很容易看出,这一过程其实存在缺陷。事实上,如果审讯者真想知道实情,酷刑会适得其反。自古以来的立法者、哲学家和僧侣都意识到并承认了这一令人悲哀的事实,但是总体来说,他们赞成而且使用酷刑来获取口供和惩罚。这是何故呢?因为酷刑的真实目的不是使真相大白,而是确保定罪。酷刑之下的每个人迟早会招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真的违法犯罪,即使没有做这些事,他们还是会承担这些罪名,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偶尔也有受刑者能够克服恐惧和长时间的疼痛,使迫害者的目的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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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世纪西班牙宗教裁判所(The Inquistion)恣意妄为的时候,一个名为玛利亚·德·柯茜卡(Maria de Coceicao)的葡萄牙妇女被指控为异端,遭到逮捕,她被送至酷刑室拷打。为了避免四肢被拉断,柯茜卡夫人很快招供,但是一从刑具上脱身就立刻反口。第2次受刑的时候也同样如此。这种情况反复发生:为了使疼痛停止而招供一些东西,刑讯一停止就反悔。在这个案例中,柯茜卡非常聪明,也极其勇敢,她告诉施刑人:“一旦酷刑停止,我将否认拷打下所招认的所有事情。”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其他数以万计的受害者相比,玛利亚·德·柯茜卡要幸运得多。她被公开鞭笞,判处流放10年,她坚定的勇气使其免遭在火刑柱上烧死。那么她是否对审讯者坦白了什么事情吗?也许不是。我们很容易推测到这位审讯官其实知道酷刑不能查明事实。可是像他们这样的人在几千年的历史中为什么还干这种勾当呢?因为它是现行制度的一部分,能够帮助当权者巩固地位,使民众安分守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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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自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颁布以来,英国把为了挖掘信息或获取供词而使用酷刑视为非法。我们说“奇怪”是因为,在整个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英国像欧洲其他国家一样犯有拷打臣民的罪行——它们只是从不承认这个简单的事实而已。1583年,托马斯·史密斯(Sir Thomas Smith),随后曾担任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Queen Elizabeth I)的国务大臣,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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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或刑讯——根据民法条例和其他国家的习惯,严酷地折磨犯人,从而使其坦白罪状或者供认同伙——在英国没有被采用……(因为)我们国家本质上是自由的……而且它不会容忍殴打、奴役、监禁拷打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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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斯爵士写下这些——毫无疑问十分诚恳——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历史上的任何时代、任何地方,再没有比16世纪的英国更盛行酷刑了。许多英国国王和他们的政府对臣民施以酷刑,同时完全否认所做之事,这是如何发生的呢?其实很简单。只有在国王批准的时候才允许使用酷刑,而国王在现实中高于法律,他们的话可以取代任何成文法。英王查理一世(Charles IV,1625~1649年在位)时期出现了一个颇为有趣的案例,显示了一个人如何试图克服英国法的这个技术“缺陷”并挫败了施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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