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4642e+09
1702774642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1702773946]
1702774643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二部分 酷刑的历史
1702774644
1702774645
1702774646
1702774647
1702774648
1702774649
1702774650
1702774651
1702774652
1702774653
1702774654
1702774655
1702774656
1702774657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1702773947]
1702774658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1章 古代与古典时代的酷刑
1702774659
1702774660 在第一部分中,我们知道酷刑可能是虚弱和忧惧多疑的政权普遍使用的手段。那么从逻辑上说,与更现代、更进步的文明相比,早期的、原始的文明应该更倾向于使用酷刑。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虽然无人确知酷刑的概念始于何时,但我们可以考察那些最早保留司法记录的文明,并比较它们处置违法犯罪者和敌人的方法。
1702774661
1702774662 大部分有文字记载的早期社会——主要在地中海的东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在一些重大罪行上拥有共同的量刑标准。弑父、通奸和沦为战俘都被视为不可宽恕,应受重罚。除了以上几个共同情况,这些社会如何惩罚其他罪行则基于各自的文化特征。
1702774663
1702774664 总的来说,法老时代的埃及文明相当发达。埃及人从来不对已定罪的犯人强加不合理的惩罚。死罪,如谋杀,通常被处以绞刑。这一法规的少数例外之一是杀害了自己的孩子。在这类案件中,会判处将孩子的尸体绑在父母的脖子上,直至尸体腐烂:毫无疑问,场面异常令人恶心。另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弑父。犯人会被处以一种独特的缓慢而痛苦的死亡方式,他会被一束芦苇鞭打身体,扔进荆棘丛里来回打滚,直到皮开肉绽,然后在活着的时候被扔进熊熊烈火中。罪行较轻者接受的惩罚也相对较轻。
1702774665
1702774666
1702774667
1702774668
1702774669 埃及的战俘或罪犯受到鞭笞。不能确定的是右边那个人到底是在恳求宽恕还是协助行刑。
1702774670
1702774671 对大部分非死刑犯来说,标准惩罚均为公开的鞭刑。令人惊奇的是,鞭刑的方式与罪犯的性别还有关联。受鞭刑的女人以跪立的姿势接受惩罚,而男性要四肢伸展脸朝下趴在地上。行刑前会剥光犯人上身的衣服,露出脊背。从逻辑上讲,罪行越重,则受到的鞭打越严厉。当一名男性犯下与奴隶通奸的罪过时,他将遭受1000多下的鞭笞。不过这并不等于是实际的鞭打数,刑具也可能不是一束锋利的芦苇鞭或一根重鞭,倘若使用这类刑具,有可能真把受刑者打成碎片。奇怪的是,当一个女人犯下通奸罪时不会被处死,而会把她的鼻子割掉。这种惩罚虽对生育无关大碍,不过一个女人若变得如此丑陋,肯定很难拢住自己男人的心了。肢体残害并不只针对女性通奸者,很多其他的罪犯也会受到各种不同的肉体残害。有意思的是,当一个人被指控的罪名是错误的时候,他还是会被判为这种罪名,受害者也只能接受这个判决。
1702774672
1702774673
1702774674
1702774675
1702774676 这幅图展现了两个战俘被亚述人活剥皮的场景,第3个战俘已经被斩首了。这种图像在当时是重要的宣传画。它昭示与亚述作对的人会受到严厉而残酷的惩罚,同时也是对邻国的一种警告。
1702774677
1702774678 埃及是一个骄傲的民族,最让他们感到耻辱的是沦为战俘。这种耻辱比死亡更可怕。因此,当埃及军队俘获了敌方士兵后,会毫不客气地对待他们。在被押往囚禁地点的路上,俘虏们一个挨着一个,排成一长队,脖子上套着绳子,他们会被绳子勒得非常难受,但不会被勒死。为了让犯人更加痛苦,他们的双手被死死地反绑在背后。有时候,倘若法老的军队陷入鏖战、处境艰难,他们对战俘的折磨也会加倍,会用绳子把战俘的双手反绑在背后,然后将绳子缠在已经套上绳索的脖子上。战俘为减轻肘部和手腕的痛苦就会挣扎,越是挣扎,就越有可能勒死自己。那些在漫长押送途中幸存下来的囚犯的下场也很悲惨,在失去了眼睛或者舌头之后会被当做奴隶卖掉。这是在警告其他人:永远不要与法老进行战争。
1702774679
1702774680 以修纳城邦(Eshunna)属于稍后的中东文明,留存下来的司法记录非常少,它于公元前2000年~公元前1720年之间走向繁荣,位于今天伊拉克巴格达北部仅30英里(50千米)处。以修纳似乎有一套涵盖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典,包括常见的犯罪如偷窃、抢劫、绑架、谋杀、身体伤害、性犯罪和故意伤害动物等。对于稍轻的罪行,以修纳的法官可能是先强征罚金而非施以肉体惩罚——与观看罪犯的脊背受到鞭笞而得到些许满足感相比,罚金至少对实际的赔偿更有意义。发生在夜晚的犯罪活动比白天的惩罚更严厉。倘若白天偷盗他人的庄稼,将处以10个银舍客勒的罚金,若是晚上,将被处死。
1702774681
1702774682 还有一个问题是以修纳人怎样判决女性罪犯,因为代称男性与女性的书写语言似乎没有性别区分——他和她可以互换。因此,法律规定:“当抓住一个女人在一个男人膝上时,(他∕她)必须死。”显然,通奸罪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罪行,但不确定的是哪个罪犯会被处死。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有理由认为,被处死的会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
1702774683
1702774684 评价这些早期社会中酷刑制度的困难之处在于,酷刑实施具有随意性,依当地司法部门的一时兴致而随意施加。目前所知的最早编纂法典、为特定罪行规定特殊刑罚的尝试之一,出现在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King Hammurabi of Babylon,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9年在位)统治末期。为了使282条法令和与之相关的刑罚能广为人知,汉谟拉比命令把法令刻在一个6英尺(约合2米)高的石柱上,类似于石柱的副本竖立在整个帝国的主要城市里。虽然以现在的标准看,很多规定极其野蛮,但是私人复仇与虐待奴隶和妇女都被视为非法。在许多案件中,根据传统的“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talio)进行惩罚:如果一个人打断了另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他自己的那根骨头也要被打断;若一人故意挖出他人的眼睛,他自己的眼睛也会被挖出。其中特别有意思的一条法令规定,倘若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使病人不治而亡,或使病人留下残疾,那么医生就要被砍掉双手——显然是为了防止以后治疗失当。《汉谟拉比法典》值得称道之处是赋予女性特定的权利,比如无过错离婚和免遭强奸的保护;对性犯罪者的惩罚是宫刑。倘若一个男人控告其妻子与人通奸,在休掉她之前,他必须提供妻子罪行的有力证据,若她被判有罪,将被扔进幼发拉底河。如果神灵认为她是清白的,她会安全到达对岸;如果确实有罪,必然会淹死。这种水刑审判,重现在千年之后对被控施巫术的女人进行大肆迫害的猎巫运动中。
1702774685
1702774686 奴隶也获得保护,免遭主人的无端虐待,但毫不奇怪的是,奴隶比自由民享有更少的权利,特别是罪行是否达到被判死刑方面。死刑适用于一系列的犯罪,包括偷盗、故意接收赃物、纵火、绑架、包庇逃跑的奴隶、谋杀、通奸(令人吃惊的是适用于男人和女人)以及拥有一家声名狼藉的酒馆。其中特别有意思的是,“以眼还眼”被作为纵火或在火灾后抢劫的惩罚。在这些案件中,罪大恶极的人会被扔入火中。
1702774687
1702774688
1702774689
1702774690
1702774691 这幅图虽然描绘的是中世纪后期的一个场景,却展示了《汉谟拉比法典》所规定的一种“泳刑”。被控者的手脚被绑住,然后扔进河里。倘若他们成功穿越宽广的河面到达对岸,那么他们将被认为是无罪的。如果他们淹死了(这的确是大多数人的命运),则被认为是有罪。
[ 上一页 ]  [ :1.70277464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