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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699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797]
1702777700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七编 侵犯著作权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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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02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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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04 101.适用本章规定的民事制裁,不影响适用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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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06 第二章 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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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08 102.欺诈性地复制、发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可申请有关主管机关扣押已制作的侵权复制品或母版,或责令禁止发表;根据情况,著作权人还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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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10 10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人,应向著作权人交还被扣押的侵权复制品,并向其赔偿已经销售的复制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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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12 单立款 侵权版本的复制品数量不能确定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已被扣押的复制品数量加上3000件所得的总数的价值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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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14 104.任何人以销售为目的,或以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他人获得收益、利益或利润为目的,销售、为销售目的展示、接收并隐匿、持有、发行、存储或使用欺诈性复制的作品或录音制品,应与上一条规定的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巴西境外进行复制的,进口商和发行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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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16 105.以任何手段或方式播送、转播或向公众传播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主管司法机关应责令立即停止或中断播放;对不遵守司法机关决定的,可按天处以罚金并要求赔偿权利人受到的其他损失;根据情况,还可适用刑事制裁。侵犯作者权或邻接权的累犯,对其适用的罚金可以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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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18 106.可采取的制裁措施包括销毁所有非法侵权复制品和母版,以及模板、模具、底片和其他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材料;以及扣押用于侵权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如此类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只能用于非法目的,还可将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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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20 107.实施以下行为的人,除可扣押其使用的设备以外,还应承担不低于第103条及其单立款规定金额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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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22 I.改变、去除、修改或以任何方式使得安装在受保护的作品和制品的复制品中用来防止或限制复制的技术装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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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24 II.改变、去除或以任何方式破坏用来限制向公众传播受保护的作品、制品或广播或防止对此种作品、制品或广播进行复制的加密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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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26 II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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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28 IV.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加密信号或技术装置的作品、表演、录制表演的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或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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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30 108.使用智力作品未指明或说明作者或表演者的姓名、艺名或惯用标识的,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外,还应根据下列规定,披露作者或表演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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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32 I.如果是广播组织,应连续三天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同一时间段披露作者或表演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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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34 II.如果是出版绘画或摄影作品,应在未发行的复制品中添加勘误表来披露作者或表演者的身份,同时还应在作者、表演者、出版者或制作者住所地的一份主要期刊上连续三期刊登显著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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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36 III.如果是其他形式的使用,应按照上一项规定的方式披露作者或表演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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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38 109.违反本法第68、97、98、99条的规定进行公开表演的,侵权人应支付相当于依据许可原本应当支付的使用费20倍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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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40 110.在本法第68条规定的场地或场所进行的演出或演说侵犯著作权的,场地或场所的所有人、董事、经理、业主、租户应与演出的组织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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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42 第三章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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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7744 111.(本条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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