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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部分 文学和艺术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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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著 作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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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著作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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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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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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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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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作品的作者,仅仅基于其创作的事实,就该作品享有独占的及可对抗一切他人的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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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包括本法典第一卷及第三卷规定的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权利和财产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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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典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订有或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不影响智力作品的作者享有第一款规定的任何权利。除同样的特殊情形外,智力作品的作者为国家、地方行政部门、具有行政属性的公共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兰西银行的公务人员的,他们所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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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作者的作品,根据其身份或管理其职能的法规,无需上级部门事先审查即可发表的,不适用L.121-7-1以及L.131-3-1至L.131-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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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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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任何公开发表,仅仅基于作者构思的实现,即使非完全实现,作品创作即视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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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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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1条规定的无形财产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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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原件取得人,除L.123-4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因取得原件本身获得本法典规定的任何权利。这些权利只属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本人,但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不得要求原件所有人交出原件供其行使权利之用。但原件所有人明显滥用权利妨碍发表权的行使时,大审法院可根据L.121-3条的规定采取一切适当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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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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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情况下,经咨询外交部后查明某国对在法国首次发表的作品,无论以何种方式未给予充分有效保护的,在该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得享有法国著作权立法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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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作品的完整和身份不得受到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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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应向行政法规指定的公益机构支付著作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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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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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外国人的国籍国或其住所、公司总部或真实营业所所在国的法律,给予法国人及在法国有住所或真实营业所之人创造的软件以保护的,该外国人可享受在法国本法典给予软件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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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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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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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典的规定保护一切智力作品的著作权,而不问作品的体裁、表达形式、艺术价值或功能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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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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