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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73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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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81 十二国著作权法 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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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83 二十年前,我翻译了德国著作权法,全称为《关于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简称《德国著作权法》(1990年3月7日文本)[1]和德国集体管理组织法(全称为《关于实施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1965年9月9日)》,简称《集体管理组织法》)。[2]此后,尽管《德国著作权法》经历数十次修订,但因种种原因,本人没有一直跟进与更新。这次能够重译《德国著作权法》(2009年10月27日文本)与《德国集体管理组织法》(2007年10月26日文本),全应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的真诚约请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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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85 与1990年文本相比,《德国著作权法》2009年文本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每隔一两年进行的不同程度修订的积累。这不禁使人想到一个问题:素以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著称的德国,例如,其制定于1896年,生效于1900年的民法典至今仍在适用,为何频繁修改其著作权法?我认为,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当属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为现实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财产权关系带来挑战。面对世界的这些变化,德国立法人不是墨守“法律一旦制定,至少五年内不变动”的陈规,而是不忘法律为现实服务的根本宗旨,及时修法,以适应时代潮流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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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87 《德国著作权法》2009年文本约200条规定(德国没有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和其他配套法规),同英国、美国著作权法相比,是一部简短的法律。但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副总干事米哈伊·菲彻尔(Mihaly Ficsor)博士一次半开玩笑地认为,各国著作权法中,制定的最好的是匈牙利(菲彻尔是匈牙利人)和德国著作权法。德国法受到他的推崇,是因为该法简约但不失全面,逻辑严密,且不乏新技术的烙印,可用“疏而不漏”“与时俱进”以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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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89 《德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内容大同小异,包括保护的客体、主体、权利内容、著作权合同、权利限制、保护期、邻接权、侵权责任等部分,在此不赘述。与各国立法不同的是,《德国著作权立法》还包括著作权合同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前者尤指著作权法第一部分第5节第2小节第31条至第43条的规定,以及《1901年6月19日关于出版权的法律》;后者主要指集体管理组织法。基于此,德国著名著作权学者迪茨教授(Prof.Dr.Adolf Dietz)提出其理论: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应由狭义著作权、邻接权、著作权合同法、集体管理制度和执法措施五部分组成。纵观德国著作权法,已包含迪茨教授提到的狭义著作权、部分著作权合同法、邻接权和执法措施内容。关于集体管理,则主要由集体管理组织法调整,但是著作权法的部分条款也涉及集体管理制度。关于《1901年6月19日关于出版权的法律》,尽管德国学者持批判态度,但是仍是一部各国少见的专门规定著作权合同关系,且在今天仍适用的著作权合同法。因时间关系,本人这次只翻译了《德国著作权法》和《德国集体管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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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91 对于本人提供的《德国著作权法》中文译本中出现的术语,绝大部分与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学界使用的术语相同,但也有一些不同,分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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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93 “Werk”一词译成“著作”,而非“作品”,原因是《德国著作权法》中还有一词“Werkstueck”,可方便地译成“著作物”。“著作”和“著作物”概念不同,前者指脱离于记录信息的载体的著作(作品),后者指记录著作(作品)的载体。如果将“Werk”译成“作品”,遇到“Werkstueck”,恐还是只能译成“作品”,因为作品一词既指前者,也指后者。这样,就区分不出两者的差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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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95 “Bearbeitungen”一词译成“改作”,而非“改编”,原因是受我国台湾著作权法影响,且“改作”比“改编”更凸显创作色彩,而创作才是著作权保护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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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97 “Urheber”一词译成“著作人”,而非“作者”,主要是因为既然“Werk”译成“著作”,其创作人译成“著作人”便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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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299 “Miturheber”译成“共同著作人”,而非“合作作品作者”,原因是此类著作的著作人之间是共同共有关系,而非按份共有关系。对于后者,德国著作权法有“合成著作”的专门规定,是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法律关系。“合作”一词,概念模糊,无法区分两者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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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01 “Recht der oeffentlichen Zugaenlichmachung”译成“公开提供权”,原因是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10条、第14条规定相同,于是按WPPT的官方译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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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03 今年恰逢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一百周年。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一百年中出现了立法的断裂。改革开放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带来了直接的动力和机会。于是,二十年前诞生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虽然外国人奉承我们用十年、二十年走完了西方人上百年的路,但说句真心话,我始终不以为然。平心而论,我国在著作权立法方面历史毕竟很短,经验不足,现行法律、法规多有尚待完善之处。但愿《德国著作权法》和《德国集体管理组织法》的中文译本能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和理论研究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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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05 感谢德国慕尼黑马克斯·普兰克知识产权、竞争法和税法研究所(Max-Planck Institut fuer Geistiges Eigentum,Wettbewerbs-und Steuerrecht in Muenchen)的Silke von Lewinski博士和友人董晓光博士为上述两法的翻译提供的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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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07 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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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09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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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11 [1]资料来源:Ein Service des Bundesministeriums der Justiz in Zusammenarbeit mit der juris GmbH-www.juris.de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urhg/gesamt.pdf http://transpatent.com/gesetze/urhg.html(doc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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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13 [2]www.juris.de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urhwahrng/gesam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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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18 十二国著作权法 德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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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20 (全称:关于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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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322 1965年9月9日制定(联邦法律公报(BGBl).I.S.1273),2009年10月27日最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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