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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5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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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59 十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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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65 十二国著作权法 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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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67 意大利的著作权法有一个很长的名称,即《著作权及与其行使相关的其他权利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意大利著作权法》)。该法颁布于1941年4月22日。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将有关著作权的原则性规定纳入其中,并且更加突出强调了作者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此后,《意大利著作权法》先后通过立法令、共和国总统令、内阁总理令等方式被十数次的修订,仅在1970年至2005年期间,《意大利著作权法》就先后增加了2编、6章、5节的内容,至少有60个条款成为该法的新增内容。与此同时,有50余个条款和4节的题目被修改,并有13个条款全部或者部分地被废除。总之,在最近的40年时间内,《意大利著作权法》的内容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我们可以说,《意大利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充分彰示出该法紧随其国内和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与需要而变化的轨迹,亦表现出立法者对作者权利与社会其他主体利益之间实施公正保护的观念日渐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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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69 现行的《意大利著作权法》共有8编(著作权的一般规定;与著作权行使相关权利的规定;有关作品登记和交存、作品使用权转让和权利的司法保护的通则;保护和行使著作权的公共组织;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等),另有2个附加编(有关数据库创建者权利与用户权利及义务的规定、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信息),共计206个条款。本译文所依据的意大利原文是2008年1月28日颁布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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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71 纵观《意大利著作权法》的全部内容,有如下几个特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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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73 1.作品的范围较为宽泛。《意大利著作权法》不仅将以任何形式加以体现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音乐、平面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确认为作品,而且根据1978年6月20日第399号法律批准实施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计算机软件和在选择或者编排材料方面具有作者智力创造的数据库也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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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75 2.确认国家、省、城市享有著作权的条件。根据《意大利著作权法》的规定,由国家、省、城市承担经费并以其名义发表的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国家、省、市镇所有。至于非营利的私法团体、学术团体和其他公共文化机构如果将其文集和出版物汇集出版的,这些机构享有著作权,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这些机构与作者之间没有相反的约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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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77 3.对发表行为给予了限制性解释。虽然《意大利著作权法》将公开演奏、表演、朗诵等方式确认为将作品发表的部分主要方式,但与此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在公认的家庭、学会、学校或者慈善机构的范围内非营利性地表演、演奏或者朗诵作品的,不视为作品已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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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79 4.以列举式明确作者享有的经济性使用作品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通过列举式明确作者依法享有的对作品进行经济性使用的权利,包括出版权、复制权、改作权、公开演奏或表演或朗诵权、有线或者无线传播权、发行权、翻译权、对作品进行修改或改作等一切形式的演绎权、出租权、出借权等。由于作者享有的经济性使用作品的权利比较多,故而该法律特别强调各项经济性对作品的使用权相互独立,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不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且这些权利适用于作品的整体及其各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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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81 5.对作者人格权突出强调。《意大利著作权法》突出强调作者的人格权受到保护,无论是作者本人行使对作品的经济性使用权还是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作者均依然享有禁止曲解、割裂、改动作品及其他有损作者尊严或声誉的毁损作品行为的权利,同时强调作者人格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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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83 6.对作者就建筑作品行使权利给予必要限制。该限制表现为作者不得阻止在施工中对其建筑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作者知道并且接受他人对其建筑作品进行修改,就不得要求取消对其作品的修改,同时,作者亦不得阻止他人对已完成的建筑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当然,如果国家主管机关确认该建筑作品具有重要的艺术性,上述修改应当委托作者本人进行。上述规定体现出意大利对建筑作品的十分关注的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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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85 7.对作品经济性使用权的保护期为70年。在对作者的财产权利施加保护的期间上,《意大利著作权法》采取了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的保护期标准,这使得意大利成为全球范围内对作者财产权利保护期最长的国家之一。这与源于罗马社会的重视艺术创造的意大利文化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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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87 8.著作权行使与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针对著作权行使与隐私权保护易发生冲突的客观现实,《意大利著作权法》明确了如下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1)使用涉及隐私权内容的作品必须经过许可。凡有机密性质或者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书信、书信集、家庭和个人便笺及性质类似的书写物,未经作者及收信人的许可,不得发表、复制或用任何方式公诸于众。(2)许可人的顺序。首先应当获得作者或者收信人的许可;如果作者或者收信人死亡的,应当经其配偶或者子女的许可;如无配偶及子女的,应当经其父母的许可;如无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当经其兄弟姐妹的许可;如无兄弟姐妹,应当经其第四亲等的尊亲或卑亲的许可。如果许可人为两人以上且发生争执时,通过诉讼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但是,如果是为了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或者为了维护有关个人或者家庭尊严、声誉而需要得知涉及隐私权作品的内容时,不必经上述人员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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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89 9.著作权行使与肖像权保护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针对著作权行使与肖像权保护易发生冲突的客观现实,《意大利著作权法》明确了如下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1)未经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但是,肖像人死亡后,其享有同意权的亲属表示同意的除外。(2)如果肖像人是知名人士或者在政府部门供职者,因司法或治安的需要,或者因科学、教育、文化方面的理由,或者是因与公众利益或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实、事件或庆典有关活动的需要,可以直接复制肖像而不必经肖像人的许可。但是,“在可能有损于肖像人声誉或尊严时,肖像不得展览或出售”是一个不能突破的基本规则底线。(3)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不经摄影者同意,委托他人摄制的肖像可以由肖像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进行发表、复制或者同意他人复制,但是,对复制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应当向摄影者支付合理的报酬。摄影作品原件上载有摄影者姓名的,展览、复制、发行时也应当同样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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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91 10.对作品、文章和新闻的名称、标题的保护。对作品名称和题目给予法律保护是《意大利著作权法》中的一个特色。其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为:(1)如果作品的名称是该作品独有的,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复制于其他作品上。除非因作品的种类或者性质有很大差异而不可能产生混淆的,则不禁止进行复制。(2)期刊重复采用的得以识别其惯用特征内容的栏目标题,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复制于其他作品上。(3)报纸、期刊或其他刊物停刊未满2年的,其名称不得复制于其他同类或者性质相同的作品上。(4)凡复制或者仿制他人的同类作品、或者作品的标题、标志、装饰、印刷符号或者字体的编排、或者智力作品外部的其他特殊形式或者色彩,致使其与原作或者原作者发生混淆的,该复制或者仿制应当被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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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93 11.对新闻报道的复制。《意大利著作权法》允许在注明出处和不违背新闻业公正惯例的前提下,对新闻报道可以复制。但是,下列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1)在新闻公报发布后16小时内,或者在新闻公报发表者如通讯社授权发布的报刊发行之前,未经授权而转载或者播放该通讯社发布的新闻公报。与此同时,法律亦要求新闻公报发表者应当在其新闻公报上注明准确的发布日期,方有权对非法使用新闻公报的人提起诉讼;(2)报刊社或者广播组织为营利目的系统地转载或者播放已刊载或者播放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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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95 12.作品的收回权和禁止利用作品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确认作者有作品收回权和禁止利用作品权,当然,均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具体是:(1)如果作者因人格上的重大理由,可以收回其投入市场的作品,但是应当对被许可复制、播放、演出、发行该作品的人给予赔偿。作品收回权具有人格性,不得转让。(2)作者行使收回权时应当通知被许可人和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自通知和公告最后一日起1年内,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阻止作者行使收回权或者按裁定的数额给予损害赔偿。(3)如果作者以有重大人格理由为由向法院提出禁止利用其作品的申请,在司法机关认定作者确有重大人格理由的情况下,应当裁定禁止复制、播放、演奏、表演或者发行其作品,但是作者应当对因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司法机关在其裁定中应当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支付期限。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司法机关经作者要求并确认其有紧急人格理由的,在作者提供担保后可以发出临时禁令禁止将作品进行复制、播放、演出或发行。如果作者在司法机关指定期限内未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上述禁令自动失效。在司法机关准许的期限届满或者停止作品交易的法令公布后,有关当事人继续复制、播放、演出或发行作品的,依本法规定将受到侵害著作权的民事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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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97 13.作者对艺术作品超额价款的分享权。意大利是一个艺术创作十分活跃的国家,鉴于此,《意大利著作权法》特别规定了作者对艺术作品超额价款的分享权。绘画、雕塑、版画等艺术作品和手稿的首次公开出售价款超过最初转让其所有权价款的,作者有权就首次公开销售作品原件和手稿的价格按照百分比进行提成。但是,销售活动的组织者、卖主和买主有权证明上述公开出售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最初转让所有权的价款未低于首次公开出售价款。如果作品原件再次公开出售的价款超过前一次公开出售价款的,作者依然有权就该超额价款按照百分比进行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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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199 14.保护和行使著作权的公共组织。在意大利,保护和行使著作权的公共团体很活跃,这与《意大利著作权法》中对这些公共团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和权利义务的规定有直接关系。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作为居间人直接或者间接介入、居间、代理、代表,或者转让表演、演奏、朗诵,或者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在内的无线电播放、机械录制和电影拍摄受保护的作品的权利,由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排他性地享有。具体可以开展的活动包括:(1)为权利人的利益代表权利人许可他人经济性地使用受保护作品;(2)收取因上述许可而产生的收益;(3)将上述收益分配给相关权利人。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在其设有代表处的其他国家依实施条例开展上述业务活动。但是,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损害作者、作者继承人或其权利继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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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01 《意大利著作权法》已经问世60年,期间不断地被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以满足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作者权利和社会其他主体利益保护需求的变化。它的演进过程体现出一个立法规则,权利之确认与保护的目的,是在不断寻找不同利益的冲突点与平衡点的过程中得到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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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03 费安玲 魏骁 陈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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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05 费安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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