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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25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38]
1702785226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编 著作权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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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28 第一章 受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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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0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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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2 具有独创性的文学、音乐、平面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领域内的作品,无论其表达方法或者形式,均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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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4 根据1978年6月20日第399号法律批准实施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计算机软件以及在选择或者编排材料方面具有作者智力创造的数据库,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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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6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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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38 受本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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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40 (1)任何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的文学、戏剧、科学、教学、宗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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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42 (2)有歌词或者无歌词的音乐作品和乐谱、音乐剧作品和具有原创性的音乐改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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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44 (3)以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固定表演形式的舞蹈作品和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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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46 (4)雕塑、图片、绘画、版画和类似的平面艺术作品,包括舞台美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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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48 (5)建筑设计图和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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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50 (6)无声或者有声的电影艺术作品,但是,依本法第二编第五章受保护的纪录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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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52 (7)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方式表达的作品,但是,依本法第二编第五章受保护的摄影除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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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54 (8)以任何形式表现的、具有作者独创性的计算机软件。构成计算机软件基础的思想和原则不受本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亦包括用于编写该软件的准备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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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56 (9)本法第1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库是指对作品数据按照特定体系或者方法进行汇编且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获取其中任一元素。对数据库的保护并不延伸到对其内容的保护,有关其内容权利的保护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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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58 (10)具有创造性特征和艺术价值的工业设计作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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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60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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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62 为文学、科学、教学、宗教、政治或者艺术的特定目的,通过选择、编排多部作品或者其中若干部分汇集成的具有独创性的集合作品,如百科全书、词典、选集、期刊和报纸,将作为原创作品单独受到保护,但是其不得损害所涉原作的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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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64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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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66 未损害原作著作权并且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如翻译、将作品转化为其他文学或者艺术形式、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改编、节略、摘要以及未构成原创作品的变换形式,亦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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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68 第5条
1702785269
1702785270 国家或者公共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无论是意大利的或者是外国的,均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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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5272 第二章 权利主体
1702785273
1702785274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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