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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65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41]
1702786566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编第三附编 技术保护措施。权利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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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68 第102条第4附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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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0 1.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及本法第102条第2附条规定的权利人,可以在作品或者受保护的材料上添加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该技术保护措施包括所有正常运行时可用于阻止或者限制未经许可行为的技术、装置或者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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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2 2.权利人可以通过水印、扭曲或者其他使作品或者受保护材料变形的方式控制对作品或者受保护材料的使用,也可以通过控制生产复制品的机械装置限制对作品或者受保护材料的使用,这些技术措施被认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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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4 3.适用第一编第四章第六节与计算机软件相关规定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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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6 第102条第5附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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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8 1.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及第102条第2附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人,可以在作品或者受保护的材料上插入权利归属的电子信息,亦可以将该电子信息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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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80 2.载有权利归属的电子信息应当与作品或者受保护的材料、作者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一致。该电子信息还可以包括作品或者受保护材料的使用期限或者条件、代表该信息的数字或代码或者其他具有识别性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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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82 [1]本章的增加来自于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23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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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84 [2]本条的增加来自于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23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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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86 [3]本条的增加来自于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23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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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91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42]
1702786592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三编 共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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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94 第一章 登记和交存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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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96 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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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98 依本法获得保护的作品的普通公示登记,由内阁总理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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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600 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S.I.A.E)负责保管登记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特别公示登记簿。意大利文化遗产部长与意大利经济发展部协调后,在听取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的意见后,在本条款生效后6个月内以内阁总理令的形式确定登记簿的细节、登记的方式、登记的相关费用以及为确定权利人而必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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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602 本法要求交存样品的作品,在登记时应当载明作者姓名、制作者、发表日期和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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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604 计算机软件的特殊登记由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负责。在登记簿中应当载明经济使用权人的姓名、计算机软件发表的日期即首次行使排他性权利的发表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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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606 如无相反证据,登记即为该作品存在及发表事实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登记簿上记载的作者和制作者,视为该登记作品的作者和制作者。电影作品的登记,适用本条第2款有关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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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608 登记簿的管理,由本法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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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610 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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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612 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法所确认的权利、在该权利上设定权利的使用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权利进行分割或者合并使用的文件,均可以按照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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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614 上述登记依本法或者其他特别法的规定亦具有其他的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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