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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26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75]
1702793327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九章 侵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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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29 第123条(停止侵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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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31 ①享有著作权及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第25条、第31条、第75条、第76条、第82条、第83条规定的可以获得补偿的权利除外,下同)的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且可以要求可能侵害著作权的人采取预防措施或提供损害赔偿担保。<修正 200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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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33 ②享有著作权及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的人,在作出第①款所规定的请求时,可以同时要求销毁侵权物品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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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35 ③如果是第①款及第②款的情况,或者基于本法提起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起诉人的申请,命令其提供或不提供担保,发布停止侵权的临时禁令,或者扣押侵权物品,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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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37 ④基于第③款所作出的司法决定认定没有侵权的,申请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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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39 第124条(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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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41 ①下列任何行为构成对著作权及本法所保护的其他权利的侵犯:<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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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43 1.以传播为目的进口物品(如果在韩国制作,则将侵害著作权以及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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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45 2.以传播为目的而持有明知是侵害著作权以及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而制作的物品(包括第①款的进口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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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47 3.获得明知是侵害著作权的计算机程序复制品后(包括第1项中的进口物品),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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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49 ②没有合法依据,以除去、修改或绕开对著作权或者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的保护为主要目的,而提供、制造、进口、转让、出租、交互传输相关的技术、服务、产品、装置或主要配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以及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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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51 ③如果明知已经发生或有潜在侵害著作权以及其他受本法的行为的事实,或者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得知事实,且无正当权利而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对著作权以及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的侵害。但是,如果在技术上不可避免,或者就作品的性质或使用目的、方式而认定不得已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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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53 1.在电子版本中故意除去、改变或增加虚假权利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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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55 2.明知电子版本中的权利管理信息被除去、改变或增加虚假的事实,但依然以传播为目的而传播、公开表演、向公众传播或者进口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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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57 ④以损害作者名誉的方法利用作品的行为构成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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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59 第125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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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61 ①享有著作权以及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的人(作者和表演者的精神权利除外,以下简称“著作财产权人”),有权向故意或过失侵害自己权利的人请求损害赔偿。侵权人从侵害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即为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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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63 ②著作财产权人有权向故意或过失侵害自己权利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也可以主张其行使著作权通常能够获得的数额为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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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65 ③尽管有第②款的规定,如果著作财产权人遭受损失的金额超过第②款规定的金额,仍然可以就超过部分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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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67 ④侵害已登记的著作权、出版权、邻接权、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推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过失。<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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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69 第126条(损害赔偿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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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71 如果认定发生损害,但无法评估损害金额的,法院可以考虑争议焦点和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合理的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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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73 第127条(恢复名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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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375 作者或表演者向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了自己的精神权利的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自己的名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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