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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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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及英国版权法时,首先会想到1710年《安娜法案》(Statute of Anne)。作为第一部版权成文法,该法案首次认可作者权利,并为此后各国版权立法提供了基础及立法例。三百年过去了,该法案的立法精髓仍在指导着版权的立法与实践。例如,其以“通过在该法规定之期限内赋予作者或版权购买者以复制权的方式,对求知(learning)进行鼓励”为立法宗旨,体现了版权制度的终极目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在该法案制定之前,由伦敦主要出版者组成的出版商公司(the Stationers’ Company)意图通过议会立法的方式,打击盗版并维护其对出版书籍享有的永久版权。然而,令出版商公司始料不及的是,该法案将出版商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大为缩短,且规定作者的利益——而不再仅仅是出版者或书商的利益——亦应受到该法案的保护,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随着作品复制及传播新技术的产生与应用,版权制度一直面临着挑战。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版权制度的基石,使之可从容地应对各种挑战,并引导着版权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完善。此乃《安娜法案》对世界版权制度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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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版权法历史上,曾先后制定了1842年、1911年及1956年版权法案。现行英国版权法律制度主要组成部分为1988年的《版权、设计及专利法案》(the 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该法案自制定以来,已历经多次修订。修订主要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自1988年以来,欧共体在知识产权领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指令,如《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Directive 91/250/EEC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协调版权及特定相关权利保护期指令》(Directive 93/98/EEC Harmonizing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and Certain Related Rights)、《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Directive 96/9/EC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以及《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及相关权利指令》(Directive 2001/29/EC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另一方面,国内法的制定或修改对版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影响,包括版权方面法案的制定,如2002年《视觉障碍人士法案》[2002 Copyright(Visually Impaired Persons)Act]、2003《版权及相关权利条例》(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Regulations 2003,SI 2003/2498)及2006年《表演(精神权利等)条例》[The Performances(Moral Rights etc.)Regulations]等,也包括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案或者条例的制定,如2006《知识产权(执行等)条例》[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Enforcement,etc.)Regulations]、2002年《企业法案》(Enterprise Act 2002)及2003年《通讯法案》(Communications Act 20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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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版权、设计及专利法案》第一、二两编(Part I与Part II)为版权及相关权利编,其中第一编为版权编,第二编为表演权编。以上两编计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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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设计及专利法案》版权部分给译者留下的最深印象是法律规定非常详尽,这不仅仅体现在作者的权利范围上,而且体现在对版权的限制上。例如,依据该法案,为视觉障碍者个人使用目的而制作其易于使用的复制品行为,为针对版权作品准予实施的行为(或者说是对版权的限制),该法案第31A-31F共六个条款(约7页)对此问题进行了规范。其规范之详尽,对于一个中国法律人来说,已经达到了“冗长”、“琐细”的地步,然而,这恰恰是一国法律成熟度及可预见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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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法律作品的翻译难度很大。在法律作品中,法典的翻译则最为困难。洞悉每条法条背后的立法意图并运用目标语言准确地予以表达,着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加之,译者水平有限、翻译时限紧迫,本法案某些条款的译文仍不尽如人意,期待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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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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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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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英国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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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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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旨在重述版权法并对其予以相应修订;对表演者和其他表演方的权利制定了新的规定;对原创设计授予设计权;对1949年注册设计法进行了修订;对专利代理人及商标代理人作出了规定;对某些郡法院赋予了专利和设计案件的管辖权;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对规避电子作品复制保护措施的设备进行了规制;为欺骗性传播接收创设了惩罚条款;将欺诈性申请或使用商标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制定规则以保障伦敦大奥德蒙街儿童医院的利益;使某些国际组织能够获得财政援助;本法案基于上述目的及其相关目的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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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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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由最为英明的女王陛下颁布,并在本届议会上,经由上议院神职议员和世俗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同意和授权,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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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编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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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版权之存续、权属及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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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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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与版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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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是依据本编存在于下列作品中的一种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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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独创性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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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录音制品、电影或广播,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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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出版物的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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