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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71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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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79 十二国著作权法 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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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81 传统著作权法是印刷术的产物,虽然有印刷术未必一定产生著作权法,但著作权法的产生却离不开印刷术的传播。在印刷术时代,由于侵权复制行为需要借助于印刷技术或复印技术,所以,印刷术时代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私人复制行为,所以,著作权法只须保护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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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83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著作权法的发展,如,摄影技术的出现产生了电影作品,录音技术的出现产生了录音作品。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猛发展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使得传统著作权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传播作品的广阔平台和迅捷途径;另一方面,以前从未出现过的大规模的私人复制行为出现了。面对成千上万的侵权人,传统著作权法的救济模式(即一对一的诉讼模式)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著作权人要想利用这一先进的科学技术传播作品就不得不借助于加密技术,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被侵害。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著作权人的加密技术适用不久,各种解密技术便应运而生,传播开来。为了对付解密技术著作权人不得不开发新的加密技术,但随着新的加密技术的运用,新的更为有效的解密技术又被开发出来。这样,加密与解密的博弈,循环往复,无休无止。因此,单靠著作权人一方,单靠加密技术本身,是无法解决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它亟需法律的介入。传统著作权法面临着现代化的问题,即从单纯地保护著作权,向既保护著作权又保护加密技术的双重保护过度,以适应数字化时代和网络化时代保护著作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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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85 与世界各国相比,美国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最高,对这一问题反应也最为灵敏。1995年9月美国政府发表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报告》,即著名的“白皮书”(以下称《白皮书》)。《白皮书》从法律、技术以及教育等方面入手,就数字技术在网络化时代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造成的冲击进行探讨和评估,并提出了修改美国现行《版权法》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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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87 几乎与此同时,1996年12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顺利通过,条约试图对世界范围内解决因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给世界各国提供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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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89 对于《白皮书》和上述两个条约,美国国会迅速作出反应,于1998年制定了《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旨在使《美国版权法》现代化。美国的做法为其他国家实施上述条约树立了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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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91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共分五章。第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实施;第二章:在线著作权侵权的责任限制;第三章:计算机维护或修理时著作权侵权的免责;第四章:其他条款;第五章:某些原创设计的保护。《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后被纳入《美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17篇》,经编排后,其中保护加密措施的规定成为该法第十二章的内容,有关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避风港”规定成为第512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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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93 《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严格保护加密技术,违反规定故意规避加密措施的,除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要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制裁。初犯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50万美元;再犯的,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100万美元。对著作权这般严格的保护让美国知识产权人心满意足;不过,这种打击著作权侵权甚于打击强奸犯罪的做法,也令美国学界嘘唏不已。此外,对于加密技术如此严格的保护,还使得传统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名存实亡。这也是《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备受学界诟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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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95 翻译这样一部版权法对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完善以及著作权法的学术研究,均具有积极意义,因为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法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颁布了指导裁判网络纠纷案件的类似规定。这些层次不一,性质各异,参差不齐的规定有必要在《著作权法》层面上予以统一整合,以便更好地发挥保护著作权的效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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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97 由于《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中使用了大量的数字技术语言和网络技术语言,对于不谙技术语言的译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再者,译文要与其他十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一同出版,为了不影响出版计划,只能在未通读整个译文的情形下匆忙交稿。可以肯定,译文中会有不少前后表述不一的地方,有些术语完全译错,也是可能的。译者真诚希望读者,尤其是熟悉数字技术语言、网络语言和通信技术语言的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将来译文与原文单独出版时能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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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799 此外,此次重译《美国版权法》,发现上次翻译时将定义中的“copy”一术语理解成“复制品”是一大错误,因为“copy”还包括“作品首次固定于其中的物质载体”,即原件。可见,“copy”的本意为“件”(包括原件和复制件)或者“文本或版本”(包括正本和副本)。对于该误译可能给读者造成的误导,译者深感内疚,在此,谨向读者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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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801 孙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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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803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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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809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版权客体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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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811 第101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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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813 除另有规定者除外,本篇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及其不同形式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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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815 “匿名作品”指其载体或录音制品上未将自然人署名为作者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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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817 “建筑作品”指以物质表达方式体现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建筑作品含设计的总体形式以及设计中的内部空间构成,但不包括个别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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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819 “音像作品”指由系列相连的图像构成的作品,这些图像的制作旨在使用器械或装置(如放映机、观察仪或电子设备)与配音(如有声音)一同播放,无论其载体(如胶片或磁带)的性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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