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2132e+09
1702802132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91]
1702802133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五章 版权侵权与救济
1702802134
1702802135 第501条 版权侵权
1702802136
1702802137 (a)侵犯第106条至第122条规定的版权人的专有权、第106条之二(a)款规定的作者的专有权,或者违反第602条规定进口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任何人,系版权或作者权的侵权人。就本章(第506条除外)而言,对版权的任何援引应视为包括第106条之二(a)款所赋予的权利。本款所使用之“任何人”一术语,包括任何州、州的任何机构以及任何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州或州的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州及州的机构、官员或雇员,应以与非政府实体相同的方式并在相同之范围内受本篇规定的约束。
1702802138
1702802139 (b)在遵守第411条规定的条件下,依版权享有的专有权的法定所有人或受益权人在享有该特定权利期间,有权对侵犯该特定权利的任何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要求该所有人将附有起诉书复本的书面诉讼通知送达版权局档案或其他资料显示的对版权具有利益或宣称具有利益之人,并且要求该所有人通知其利益可能受到案件判决影响之任何人;法院还可以要求对版权具有利益或者宣称具有利益的人列为第三人,并应允许其参与诉讼。
1702802140
1702802141 (c)就有线通信系统从事的任何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转播(该转播依第111条(c)款规定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而言,持有版权或者播送或表演该作品的相同版本的其他经许可的广播电视台,就本条(b)款而言,应视为法定所有人或受益权人,假如该转播发生在该广播电视台的本地服务区内。
1702802142
1702802143 (d)就有线通信系统从事的、依第111条(c)款第(3)项规定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的转播而言,下述之人亦应有权提起诉讼:(i)其广播已被有线通信系统改变的主播人;(ii)该转播发生在其本地服务区内的广播电视台。
1702802144
1702802145 (e)就卫星运营人对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主播的转播(该转播依第119条(a)款第(5)项之规定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而言,持有版权或者播送或表演该作品的相同版本的其他许可的联网台,就本条(b)款而言,应视为法定所有人或受益权人,假如转播发生在该联网台的本地服务区内。
1702802146
1702802147 (f)(1)卫星运营人转播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主播,且转播构成第122条规定的可诉侵权行为的,持有版权或者其他传输表演该作品的相同版本的许可的电视广播台,就本条(b)款而言,应视为法律所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假如转播发生在其本地市场内。
1702802148
1702802149 (2)卫星运营人拒绝按照第122条(a)款要求传送电视广播信号的,电视广播台可以提起诉讼,以行使其依据《1934年通信法》第338条(a)款所享有的权利。
1702802150
1702802151 第502条 侵权救济:法院禁令
1702802152
1702802153 (a)受《合众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28篇第1498条之规定的限制,对依本篇规定提起之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按其认为合理的条件发布临时和最终禁令,以防止或者制止侵犯版权的行为。
1702802154
1702802155 (b)此种禁令可向合众国任何地方的受禁人送达。该禁令的效力遍及合众国,并应由对受禁人享有管辖权的合众国法院通过蔑视法庭之诉讼或其他程序强制执行。当要求任何其他法院执行禁令时,经该法院请求发出禁令的法院的书记官应及时将该案案卷中所有文件的认证副本送交该法院。
1702802156
1702802157 第503条 侵权救济:侵权物品的扣押与处置
1702802158
1702802159 (a)依本篇提起之诉讼未决期间,法院可以按其认为合理的条件,命令扣押所有被指控侵犯版权所有人的专有权而制作或者使用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及所有可用来制作此类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图版、字模、型片、母盘、录音带、底片或其他物品。
1702802160
1702802161 (b)作为最终判决或裁决的一项内容,法院可以命令销毁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处置所有经认定的侵犯版权所有人的专有权而制作或者使用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以及所有可用来制作此类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图版、字模、型片、母盘、录音带、底片或其他物品。
1702802162
1702802163 第504条 侵权救济:损害赔偿与侵权所得
1702802164
1702802165 (a)一般规定——本篇另有规定者除外,版权侵权人应对以下两项中的任何一项承担责任——
1702802166
1702802167 (1)(b)款规定的版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所得;
1702802168
1702802169 (2)(c)款规定的法定赔偿。
1702802170
1702802171 (b)实际损失与侵权所得——版权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与版权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未计算在实际损失中的侵权所得。在确定侵权人的所得时,版权所有人仅需举证版权侵权人的总收入,版权侵权人则须就其可扣除的费用及可归因于版权作品以外的因素所获得的收益负责举证。
1702802172
1702802173 (c)法定赔偿——
1702802174
1702802175 (1)本款第(2)项另有规定者除外,版权所有人在最终判决作出前之任何时间,可以就诉讼所涉及的所有侵权行为选择法定赔偿,以代替依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进行的赔偿。就任何一部作品而言,无论侵权人系个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还是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侵权人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法定赔偿金为不低于750美元或者不超过30000美元,以法院视正当而定。就本款规定而言,编辑作品或演绎作品的所有内容构成一部作品。
1702802176
1702802177 (2)版权所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系故意实施并且经法院认定的,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赔偿金增加至不超过15万美元的数额;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侵权人不知也无理由相信其行为侵犯了版权并且经法院认定的,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赔偿金减少至不少于200美元的数额。无论如何,侵权人认为并且有合理根据相信其对版权作品的使用依第107条系合理使用的,法院应免除法定赔偿,如果侵权人系:(i)因复制或者录制该作品而侵犯了版权的、在其工作范围内行为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图书馆或档案馆的雇员或代理人或该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图书馆或档案馆本身;(ii)作为(第118条(g)款所定义的)公共广播实体的正常的非营利活动,表演已发表的非戏剧文学作品或者复制含有该作品表演的广播节目而侵犯了版权的公共广播实体或个人。
1702802178
1702802179 第505条 侵权救济:诉讼费与律师费
1702802180
1702802181 在任何依本篇提起之民事诉讼中,法院可酌情决定允许由除合众国或其官员以外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诉讼费或者接受全部诉讼费的补偿。除本篇另有规定者外,法院亦可判决败诉方将合理的律师费作为诉讼费的一部分偿还胜诉方。
[ 上一页 ]  [ :1.70280213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