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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14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92]
1702802515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六章 制造要求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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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17 第601条 某些复制品的制造、进口及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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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19 (a)(b)款规定除外,1986年7月1日前禁止进口或者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主要由非戏剧文学材料组成的、以英语表达并受本篇保护之作品的复制品,但该材料的构成部分系在合众国或加拿大生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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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1 (b)(a)款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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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3 (1)在申请进口或者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之日,材料之任何实质部分的作者既非合众国公民亦非合众国居民的,或者该作者虽系合众国公民,但在前述日期之前已经在国外连续居住至少一年的;作品系雇佣作品的,不得适用本项的免责规定,但作品的实质部分系为合众国公民或居民的雇主或者他人、国内公司或企业创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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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5 (2)进口人已向合众国海关提供一份由版权局签署的进口许可证的,此种情形下允许任何此种作品的总数不超过2000件的复制品入境,经向版权所有人或该所有人在依第408条规定登记作品时或此后的任何时间指定之人请求,该进口许可证应予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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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7 (3)经合众国政府或某州、某州之政治分支单位批准而申请的或者由其使用的进口,但用于学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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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9 (4)为了使用而非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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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1 (A)由任何人申请的每次不超过任何作品的一件复制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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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3 (B)由来自合众国境外之人申请的构成其部分私人行李的复制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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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5 (C)一学术、教育或宗教组织非为私利而申请的旨在构成其图书馆一部分的复制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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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7 (5)为供盲人使用而以盲文制作的复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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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9 (6)除依本款第(3)项和第(4)项进口的复制品以外,在合众国公开发行的任何一部此类作品的复制品——在合众国或加拿大以外生产——不超过2 000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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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1 (7)在申请进口或者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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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3 (A)材料的实质部分的作者系个人,并且其转让或者许可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作品的权利得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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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5 (B)依据与该作者签署的转让或许可协议作品在合众国之外首先发表,并且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既非合众国公民、居民,亦非国内公司或者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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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7 (C)其复制品在合众国生产的作品的授权版本未曾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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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49 (D)复制品系根据作者或者由(B)目所指作品首次发表权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该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既非合众国公民、居民,亦非国内公司或企业——签署的转让文件或许可协议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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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51 (c)本条要求复制品在合众国或加拿大生产的规定得到遵守,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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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53 (1)涉及由已排好的铅字或者由此种铅字制成的图版直接印刷的复制品时,铅字的排版及图版的制作在合众国或加拿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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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55 (2)利用平版印刷术或者照相制版术制作图版系复制品印刷前的最后或者中间步骤的,图版的制作在合众国或加拿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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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57 (3)无论如何,多件复制品的印刷或者制作的其他最后工序及装订在合众国或加拿大完成。(d)违反本条规定进口或者公开发行复制品并不使本篇对作品提供的保护无效。但在因侵犯制作或者公开发行作品之复制品的专有权而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或刑事讼诉中,侵权人对作品中所含之所有非戏剧文学材料及作品——制作该作品的复制品和发行复制品的专有权与戏剧文学材料的专有权为同一人所享有——的任何其他部分具有完全的抗辩权,如果该侵权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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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59 (1)作品之复制品违反本条规定进口或者在合众国公开发行系经该专有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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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61 (2)侵权复制品系依照(c)款规定在合众国或加拿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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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63 (3)依照(c)款规定其复制品已在合国众或加拿大生产之作品的授权版本登记生效前,侵权行为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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