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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章 原创设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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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1条 受保护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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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保护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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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实用物品的、其外观对于购买或使用公众具有吸引力或独特性的原创设计的设计人或其他所有人,在遵从和服从本章之条件下,可获得本章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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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体——虽有第1302条第(4)款之规定,船体的设计(包括栓或模型)受本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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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义——就本章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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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系“原创”的,假如该设计系设计人的创作成果,与类似物品相关的先前作品有明显区别,且并非对由另一来源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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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使用时具有固有的并非只是描述物品外观或者传达信息的实用功能的“实用物品”,系船体(包括栓和模型)。通常构成实用物品一部分的物品,视为实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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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指航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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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航行器的设计旨在通过自身驱动能够独立地在水道或水中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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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航行器的设计旨在、且能够承载和运送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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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身”指船舶的架构或船体,包括船的甲板,但不包括桅杆、船帆、帆桁及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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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栓塞”指为了获得精确复制品而用于制造模具的装置或模型,不论该装置或模具是否具有除仅描述产品外观或者传达信息以外的固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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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模型”指使用原材料的模型或形式,不论该模型或形式是否具有除仅描述产品外观或者传达信息以外的固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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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条 不受保护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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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的外观设计不受本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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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有原创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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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有显著性的,如标准的几何图形,人们熟知的符号,徽章或图案,或者已成为标准的普通、流行或者一般的其他形状、图案或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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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第(2)项排除的设计只在无实质意义的细节方面或者在相关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变形要素方面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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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仅为体现它的实用物品的实用功能所客观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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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体现在依本章申请登记之日2年前设计人或所有人已在合众国或某外国公开的实用物品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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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3条 修改、改编和重新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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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1302条排除保护的客体设计,经实质性修改,改编或者重新编排的,仍可获本章保护。此种保护独立于对设计中使用的客体的已有保护,且不得解释为对本章排除保护的客体取得任何权利,也不得解释为扩大本章的已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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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4条 保护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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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的外观设计保护于依第1313条(a)款公布登记之日生效,或者于第1310条(b)款界定的首次公开之日生效,以在先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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