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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48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70]
1702807149 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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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51 审查程序分为两类:事前与事后审查。所谓“事后”审查,是指法案在正式通过后进行的审查;这时,审查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立法。“事前”审查则是指在法案生效以前即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对象一般是议会已经通过但尚未正式生效的法案。世界上大多数宪政国家——包括美国、德国和欧洲联盟——采取事后审查机制,但法国采取了事前审查机制,因而值得特别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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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53 在法案获得颁布之前,法国宪法所指定的政府官员可选择把法案提交宪政院审查。第五共和宪法第61条规定:“在法律获得颁布之前,共和国总统、总理、众议院和参议院议长或60名众议院代表或参议员可把它提交宪政院。在以上段落所规定的情形下,宪政院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然而,在内阁提请的紧急情形下,这个期限应被缩短为8天。”宪政院决定的法律效力受到第62条的特别保证:“被宣布违宪的条款不得受到颁布或贯彻。宪政院的决定不得被上诉到任何权力机构。它们必须受到政府权力机构以及所有行政和司法机构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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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55 法国宪法规定某些政府官员可以把法案提交宪政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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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57 两类特殊法律必须在生效前被提交给宪政院审查:议会程序规则和超越普通立法的组织法。第46条要求组织法在颁布前获得宪政院的强制审查:“只有在宪政院宣布其合宪性之后,组织法方可获得颁布。”第61条进一步规定:“在获得颁布与获得运用之前,组织法和议会规则必须被提交宪政院,以决定其合宪性。”如果法律未经挑战而生效,那么法律在生效以后就不能再受到宪政院的审查。这时,唯一的补救办法是通过议会自己修改立法。法国的处理方式固然限制了审查立法合宪性的时间范围,但确实有助于提高法律效力的确定性,因而有其独到的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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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59 法律在生效以后就不能再受到宪政院的审查,唯一的补救办法只能是通过议会自己修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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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62 三、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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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64 宪政审查的对象也具备两类不同性质:具体(concrete)行为与抽象(ab-stract)行为。对于事前审查,既然法律尚未生效,因而不可能已经影响任何具体人的利益,法国宪政院对立法的审查必然是“抽象”的,而不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事后审查则既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抽象的。由于对立法的审查是事后而非事前,可能已经影响了具体人的权益,因而审查可以是具体的,但抽象审查——针对立法本身而非其任何适用的审查——仍然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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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66 事前审查必然是抽象的,事后审查则既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抽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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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73 图3.3 集中与分散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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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75 (一)美国的“具体争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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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77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章把联邦法院的司法权力扩展到所有起因于宪法、合众国法律或条约等案件,但联邦法院并不能审理所有进入法院的案件:只有对在宪法与法律意义上具备“可审查性”(justiciability)的案件,法院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法院审查权力的局限主要体现于宪法第3条的“具体争议”(cases and controversies)要求。顾名思义,要符合这一要求,争议必须不仅是实在而非虚拟的,而且是具体而非抽象的。法院能够审理的争议必须具有确定原告和被告,原告具备合适诉讼资格并遭受现存的实际与法律损害,而且法院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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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79 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权力局限于具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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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1 (二)德国的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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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3 如果美国宪法只允许法院审查具体争议,而法国的事前审查模式注定宪政院的审查只能是抽象审查,那么德国《基本法》则同时兼容了两种性质的审查。首先,《基本法》授权宪政法院受理公民提出的宪法申诉,而公民申诉必须是具体的。《基本法》第94条第4a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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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5 德国宪政法院可以进行具体和抽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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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7 对“任何人因宣称其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公共权力之侵犯而作出的违宪申诉”,联邦宪政法院第一庭皆有权决定。通过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宣布立法、执法或司法决定,因违反《基本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无效,并要求相应政府机构作出合适改正。第一庭对法律的审查权力,还包括各州宪政法院或其他法院所提交的“具体审查”(concrete review)。第100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院的决定取决于某项法律的有效性,且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宪,那么法院即应中止审判程序;且如果认为州法违反了本州宪法,那么法院应交由该州对宪政争议具有管辖权的州法院而获得决定;如果认为法律违反了《基本法》,那么法院应交由联邦宪政法院以获得决定。在[法院]认为州法抵触了本《基本法》或联邦法律的案件中,本章亦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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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9 抽象审查主要是宪政法院第二庭的管辖范围。根据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在联邦政府的机构之间、联邦和州政府之间以及政党因被宣布为违宪而引起的争议中,第二庭负责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的含义。第2款规定,第二庭还有权“应联邦内阁、州政府或联邦众议院的1/3成员之提请,对有关联邦与各州法律是否在形式或实质上符合本《基本法》、州法是否符合联邦法律的不同意见或质疑”作出决定。因此,在收到有关政府机构的申请时,宪政法院有权对法律作出具体或抽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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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92 四、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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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94 如本书第一章所述,宪法诉讼的被告一般只能是政府机构,因而这里仅考虑诉讼原告问题。和审查性质与审查程序直接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究竟谁可以提起宪法争议。事前审查还包含着一个限制,即在法律生效之前,由于它尚未影响任何具体公民的权益,因而普通公民一般不能作为挑战立法的原告。事实上,如以上法国宪法第41条和第61条所示,只有特定的政府官员才能把问题提交宪政院审查,普通公民至今缺乏这项权利。在美国和德国,由于对立法的审查是事后而非事前,已经影响了具体人的权益,因而普通公民可以直接挑战。如上所述,和美国类似,德国联邦宪政法院可以审查直接由公民提出的宪政申诉。德国为此专门区分了“宪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前者涉及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因而只能由政府机构提出;后者涉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的争议,因而只能由公民提出(为什么?)。事实上,这也是第一庭与第二庭的职能划分:第一庭处理由公民提出的司法审查,第二庭则主要负责处理宪政审查。对于公民提出的宪法争议,提出挑战的个人一般必须具备适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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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96 事前审查的诉讼一般只允许特定政府官员作为原告,事后审查的诉讼可允许普通公民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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