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10887e+09
1702810887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26]
1702810888 二、法国
1702810889
1702810890 法国历来注重平等。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第6条即规定:“法律表达普遍意志。所有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来参与法律之形成。”1958年的第五共和宪法第3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代表和复决方式来行使这一主权。人民的任何部分或个人,皆不得自行篡夺其主权之行使。根据宪法所规定的条件,选举权既可直接、亦可间接。它应永远普遍、平等和秘密。根据法律所决定的条件,所有成年且享有公民与政治权利的男女法国公民皆可表决。”
1702810891
1702810892 法国传统注重平等,但某些弱势群体可能需要政府的特殊照顾。
1702810893
1702810894 另一方面,某些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妇女和少数民族——在历史上一直受到欺压和歧视,可能需要国家政策的“特殊照顾”,以弥补历史造成的不公,并帮助他们尽快达到和社会其他团体同样水平的“起跑线”上。尽管你可以说这些政策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平等,它们毕竟含有对不同公民类别的区别对待,从而可能和宪法的平等原则相冲突——优惠了少数人,就意味着损害了多数人,因而这类政策具有“反向歧视”的效果。
1702810895
1702810896 对于宽宏大量的法国而言,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可能是自然的。但在选举领域中,这类政策必须和宪法的平等原则协调起来。宪政院的案例表明,良好的意愿并不能使“反向歧视”自动合宪。
1702810897
1702810898 (一)“反向歧视”问题
1702810899
1702810900 根据平等原则,法律不得基于种族、国籍或性别而对表决权加以歧视。这种歧视不仅可以针对少数人,也可以针对多数人。有时,政府想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例如妇女或少数民族——“做好事”,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为他们提供优惠。这种措施被称为“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即议会多数代表不是歧视社会少数,而是“歧视”多数本身。严格来说,虽然立法意图是好的,但这种做法也侵犯了平等原则。以下案例表明,宪政院果然不允许“反向歧视”在法国存在。
1702810901
1702810902 “反向歧视”是指议会多数代表制定的照顾少数、歧视多数的措施。
1702810903
1702810904
1702810905
1702810906 案例 保障妇女代表——“女性限额决定”[171]
1702810907
1702810908 在1982年的“女性限额决定”中,社会党的议会修正案在《选举法典》中加入地方选举条款,要求政党的候选人名单至多只能包括3/4的同性人选,以保证妇女获得一定比例的候选机会。这项法律因其他原因而被提交,但宪政院宣布它侵犯了宪法平等原则:
1702810909
1702810910 比较[宪法第3条和《人权宣言》第6条]可知,公民地位本身产生了选举权,且只要未因年龄、低能、国籍或其他用来保护选民自由或被选人独立性的任何理由而被排除,所有人都具备同等被选资格。这些宪法价值原则反对把任何选民或有资格的候选人加以归类。这项原则适用于所有政治选举,尤其是地方议员的选举。由此可见,在制订提交选民的名单过程中,基于性别而区分候选人之规则,抵触了以上提及的宪法原则。因此,……法律第4条所规定的《选举法典》第260章必须被宣布违宪。
1702810911
1702810912 宪法平等原则禁止在选举领域实行反向歧视。
1702810913
1702810914 由此可见,无论是1789年宣言第6条还是1959年宪法第3条,都不允许“反向歧视”。弗代尔(Vedel)教授在1979年指出:“为妇女——而非男子——保留一定数量职位的文字,抵触了平等原则。”宪政院仅保障选举的形式平等——而非结果平等。
1702810915
1702810916
1702810917
1702810918 思考 联系斯通法官的“第四脚注”,你认为法院是否应该对性别歧视也实行严格审查?对于妇女的优惠(或对男子的歧视)是不是应该适用同样的审查标准?
1702810919
1702810920 (二)选区划分
1702810921
1702810922 上述案例也使某些保护少数民族的政策受到质疑。既然立法不得给妇女代表提供特殊优惠,那么它也不能优惠少数民族。在1985年的“新卡东尼亚选举决定”中,法国内阁通过重新划分选区,对少数民族实行特别优惠。宪政院推翻了优惠殖民地选民的比例代表制立法。
1702810923
1702810924 案例 保护少数民族——“新卡东尼亚选举决定”[172]
1702810925
1702810926 为了解决新卡东尼亚(New Caledonia)殖民地的政治局势,内阁希望削弱南部白人的反对独立势力。因此,新的国会(Congress)选举体制,对处于少数的本地选民区域给予更大份分的代表。殖民地岛被分为四个选区,其中南部白人选区占18个席位,其余3个非白人选区共占25个席位。由于选区划分和席位分配的不合理,殖民地白人社团所支持的右翼党派把这些条款提交宪政审查;宪政院判决选举法违宪:
1702810927
1702810928 根据宪法第74条,[宪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第3款及《人权宣言》第6条]并不阻止议会去考虑所有相关事务——尤其是人口的地理分布,以在海外殖民地的具体组织构架内创立并界定选区。为此,法律第3条并不侵犯宪法第2条。
1702810929
1702810930 但为了使领土及其居民的代表性符合宪法第3条,国会必须在基本上根据人口而获得选举;作为海外领地的议事机构,它的作用并不限于领土管辖。这并不表明每个地区的代表必须一定和其人口成比例,或不能考虑其他公共利益之要求;但即使如此,这些因素亦只能在有限程度上获得考虑,且后者在本案被明显超越。[因此,法律第4条第二段对每个地区]所规定的议席数目必须被宣布违宪。由于第二段和这些条款不可分割,[我们]必须宣布它在整体上抵触了宪法。
1702810931
1702810932 保护少数民族的选区划分措施也违反平等原则。
1702810933
1702810934 1985年,社会党改变了法国的选举机制,使之成为单一地区代表制,而后又重新引入了比例代表制,以使“国家阵线”和共产党获利,同时减少右翼联盟所获的多数。在右翼党派执政后,希拉克内阁试图在下次大选前恢复以往体制,因而通过法律授权重划选区,并在议会暑期休会期间使之成为法规。在1986年的“选举授权法决定”(86—208 DC)中,宪政院维持了这项法规,但保留对法规的“严格解释”,即政府不得任意滥划选区,且对人口比例原则的偏离限于法律所提及的情形——缺乏连续疆界或超过四万居民的选区(Canton)。宪政院指出:“根据普选提名的众议院,应基本上按照人口而获选。”当然,实现绝对的人口平等既不可能、亦无必要,议会可考虑公共利益要求而加以适当修正。事实上,法律允许选区划分在平均人口的20%水平上发生偏差,但超过这一极限的划分只能在特殊情形下才受到允许,且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在同年的“选举边界决定”(86—218 DC)中,宪政院并未发现有关法规存在明显的错误或忽略,因而驳回了有关滥划选区的指控。总的来说,宪政院的任务是控制选举的显著不平等,而非保证选举平等的政治程序目标。
1702810935
1702810936 法律仅允许选区划分在平均人口的20%水平上发生偏差,选区人口的偏差一般不得超过这一范围。
[ 上一页 ]  [ :1.70281088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