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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72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29]
1702811373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第三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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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75 在最后这部分,我们终于到达了宪法的“目的地”——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任何一部现代宪法的基本目的;否则,不论如何神圣或崇高的“法”,都不配被称为“宪法”。这部分内容之所以“姗姗来迟”,显然不是因为它最不重要——作为宪法的最高目标,它当然是最重要的,但就和一次长途跋涉一样,权利既然是最终目标就不可能是旅途的起点。不论权利是先天存在的还是被宪法或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保障取决于国家制度的合理设置。“权利条款”并不是一长串华丽辞藻的堆积,它还必须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意味着什么。我们已看到,没有科学的政府分权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配置,个人权利与自由就得不到可靠保障;没有宪政审查,权利就没有实质意义;没有承认并尊重司法决定的法治政府,宪法权利也不可能落实到实处。因此,在遥望目的地的同时,我们必须首先探索通往目标的路径。这就是以前两部分所做的,它们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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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77 没有宪政审查,权利就没有实质意义;没有承认并尊重司法决定的法治政府,宪法权利不可能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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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79 当然,上一章已经涉及最重要的公民权利——组织政党和参与选举的权利。它们是任何大众民主政府所不可少的,而民主是所有现代宪政的基础。民主有可能产生“多数人暴政”,因而必须适当防范;但没有民主,没有普遍、平等、自由、直接的选举,公民和政府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纽带,公民对国家官员就失去了最重要的制衡,因而就无法保证国家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基本利益,也就无法从源头上消除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然而,作为一种集体决策过程,民主并不一定总能保证个人权利得到尊重与保障。(参见本书第三章关于“多数人暴政”的讨论)事实上,宪政之所以超越民主和法治,正在于它能防止多种多样的个人权利受到普通法律的不当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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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81 宪政之所以超越民主和法治,在于它能防止多种多样的个人权利受到普通法律的不当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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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83 人的权利是多方面的,并且这部分内容将尽量展示权利的多姿多彩。人不仅参与政治——尽管这是公民自由的最高体现;还参与着广泛的社会、家庭、经济与文化活动;人需要维持体面的生存,具有稳定的住所,去他想去的地方,做他想做的工作并获得维持生计的收入等等。这些是一个普通人生活的基本方面,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需要,因而不但不应该受到国家的任意干预或压制,而且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因为满足这些需要,正是设置国家的目的所在。结果,宪法对于权利的内容也最为丰富;事实上,它们是如此丰富,以至于本书在这部分只能展现一个缩影。去翻一下任何西方宪法的教科书,你会发现关于基本权利的内容是国家机构所不能比拟的——不是因为关于国家机构的内容不重要,它们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个人权利是如此多种多样,涉及的公民范围是如此之广,能够提起权利诉讼的个体人数是如此之多——除非国家法律不允许这类诉讼,以致任何宪政制度所涉及的权利案件都将至少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这和权利的基本性与重要性是相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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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85 个人权利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关于权利的诉讼占据宪法诉讼的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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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87 国家制度可以各国有别,人的权利则是普遍并超越国界的。在最根本的意义上,中国人、美国人、欧洲人、非洲人都是“人”,都有作为“人”的基本特征和需要,因而也都应该享有共同的基本权利。这并不表明权利没有地区和文化差异,但一旦进入到“人”的核心,这些差异是次要的;在“基本”权利的领域内,共性占据着主要地位。因此,和前两部分不同,这部分区分不同类型的权利,但并不区分国家。当然,各国对同样权利的处理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只是体现了实现同样目标的不同途径。当我们谈论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时,美国、法国或德国法院对特定权利的解释和决定只是被作为有用的参照而已。严格地说,并不存在中国的、美国的、法国的或德国的权利;“权利”是共同的,尽管对它的理解可以有所不同。各国对权利的理论探讨和实际保障,是对人权这一公共领域的世界知识体系之贡献,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中国宪政可以吸收的养料。这并不否认实现权利的历史阶段性,但如果目前因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完全实施某项权利,我们至少应通过比较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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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89 国家制度可以各国有别,人的权利则是普遍并超越国界的。各国对权利的理论探讨和实际保障,是对人权这一公共领域的世界知识体系之贡献,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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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91 这部分共分两章。第一章叙述权利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探讨各国宪法对权利的保障。这并不是说理论先于实践——实际上往往是反过来,但作为一本教科书,本书必须先介绍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由于宪法主要是授权性的“公法”,(见本书第一章)这部分主要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只是在界定个人权利的过程中,才对义务作为一个相关的概念进行讨论。不论如何,笔者再次强调,尽管宪法可以表达公民义务,但这类“义务”不应具有直接实施的法律效力,否则就混淆了普通法律和宪法的不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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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97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第七章 权利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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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399 “权利”是一项崇高而古老的观念,但人类对自身权利的自觉意识只是从近代才开始。1776年的《独立宣言》第一次向世界表达了人类对权利的向往:某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然而,人类明白这些“不证自明”的真理却是经历了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因此,“人为什么有权利?”或“人有哪些权利?”仍然是值得探讨、需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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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401 本章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权利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第一节解释了权利的基本概念和不同属性。第二节根据权利的作用对它加以分类,并为不同类型的权利提供了存在理由。取决于其作用和影响范围,本书把实体权利分为两大类:个人(personal)层面的权利和体制(institutional)层面的权利。体制层面的权利又包括两类:直接的政治权利(参政、选举、政党自由),以及和维持政治体制有关的更广泛的“政治性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在内的“表达自由”)。个人层面的权利又分为社会经济(socio-economic)权利(主要指财产权、经济活动自由、社会福利,以及和财政资助相关的受教育权)和除此之外的“非经济权利”,而后者又包括文化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生命权、人身自由、住宅权、隐私权、名誉权、迁徙自由、信息自决权、刑事正当程序)。当然,如果一开始就分为经济与非经济两大类,体制层面的权利也属于“非经济”类型。(见图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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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403 实体权利分为两大类:个人层面和体制层面。体制层面的权利包括直接的政治权利和政治性权利,个人层面的权利包括社会经济权利和非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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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406 第一节 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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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408 “权利”(rights)这个词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在抽象意义上,它是指正义或使法律带上正义特征的超然道德法则;在具体意义上,它是指人所具有的自由行动之能力。在规范意义上,它可以指人先于国家甚至社会而存在的一种不得剥夺之能力;在实证意义上,它可以指宪法或法律所实际赋予的能力。它可以是指一种提倡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的理念或观念,也可以指个体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受到保护的实际状态。权利和“自由”(liberty)经常被作为同义词而混用,而自由既可以被作为一种不受外力拘束的状态,亦可指一种不受阻碍的活动能力。在这里,我们主要取后面这种意思。因此,根据词典定义,权利是“一人所具有的在国家认同并帮助下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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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410 “权利”的不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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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417 图7.1 自由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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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419 尽管权利多种多样,公共选择理论一般把权利分为两个维度:社会经济(socioeconomic)与其他“非经济”权利。“社会经济”主要包括经济平等与社会福利,“非经济”权利则涉及种族与性别平等、刑事正当程序、人身自由、隐私权等问题。如图所示,古典与现代“自由主义”对这些问题的立场正好相反。图中党派所处位置代表其政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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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421 对于实证宪法学而言,“宪法权利”是指受到宪法规定的国家不可侵犯或有义务保护的一种活动能力;这种能力是否受到侵犯或适当保护,受制于司法性机构的独立审查,且如果它确实因国家侵犯或未能适当保护而受到损害,国家有义务提供适当的补救。因此,在更广的意义上,权利也包含着保护权利(或自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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