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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十二章 律师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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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假设你坐在课堂里,正在讲授有关合同、个人财产或家庭关系的内容。坐在第3排的约翰·史密斯正在复述一个案例,他把事实搞混淆了,或是误读了脚注里的重述部分。十几只手举起来,十几张热情的脸反映了围剿的渴望。教授延迟了屠杀的时间,故意忽略这些自愿的角斗士,而是让坐在第10排的迪克·琼斯发言。教授从以往的经验知道,他能够指望琼斯的,可不仅是纠正史密斯的错误,而且还是引入新的错误概念,使错误转化为更深层次的混淆。琼斯的表现真是不负期望。更多的手举了起来,因为课堂上有更多的人分享了答案。或者是自己开了窍,或者是听到了邻座的窃议。整个讨论生动而刺激,每个人都鼓足勇气,希望显示自己最强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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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富勒:“论法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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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法律评论》,1950年[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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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们从法律课程煽情的内容里得知,他们不应当相信自己最深刻的道德情感;他们应当回避普遍的道德和政治追问(因为那是危险的、简单的和非律师化的);他们应当尊重等级制度;操纵易受伤害的人们是法律职业行为中一种可接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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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克莱尔:“20世纪80年代的法学院课程留下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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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杂志》,1982年[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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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是法律职业门庭的守门人。对于那些有志于成为法律职业者,但又缺乏财源或法律天赋的人而言,法学院就像卡夫卡笔下的守门人一样是通向法的障碍。对那些被允许进入法学院的人来说,法学院是法律职业的入场式——所有法律人都要身历的仪式,是职业共同体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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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经验使人变成另一种样子——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人的新锐。法学院为他们提供了运用法律规则并解决法律难题的能力,使他们自己生成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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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教育的性质、要义和影响,已经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话题。人们不禁要问:这一教育是否真的教给学生们从事法律的本领,比如,如果你知道一个医生所受的唯一培训就是阅读外科书籍,那么你还让他为你做手术吗?是否如同水门事件及其他事件一样在道义上麻木不仁或者不必要的苛刻?就像杰伊·奥斯本(Jay Osborne)的电影《追踪游戏》(Paper Chase)所表现的金斯菲尔德(Kingsfields)教授的世界一样?尽管近来法科学生人数和比重增加了,但妇女和少数群体成员依然难以适应这一领域。坐在教室、图书馆里,或者仅仅走在廊道里,便会成为被面前无所不在的优秀白人男性肖像略带嘲弄地凝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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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直接针对上述的一些重大问题,但主题是通过法律教育所发生的职业价值观的转变,法律教育在繁衍职业等级制度中的作用,以及对抗作用的社会化所引发的微妙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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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范式挤压下的法学院[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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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博西格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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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镇上有个人绝顶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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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跳入一片荆棘丛林时弄瞎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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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发现自己什么都无法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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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跳入另一片荆棘丛林使光明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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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首摇篮曲作引子,卡尔·卢埃林开始了他对哥伦比亚大学法科新生的讲演集《布满荆棘的丛林》一书。法科学生们,像那个绝顶聪明的人一样,在法律的丛林里成了瞎子,只有大胆地重新进入,才能恢复视力。奇怪的是,为什么对法律最恰当的比喻是荆棘?为什么一个聪明人要跳进去弄瞎自己?为什么一旦丧失视力,还要重新跳入丛林,从而失去更多的视力?又为什么失去更多的视力将导致视力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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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法科学生,与在本科阶段既已尝试过本专业的其他学科的毕业生不同,他们进入法学院时,对于学习法律并成为法律人意味着什么,可谓所知甚少。进门是困难的(因此法学院对你肯定是有好处的),与在英语专业取得哲学博士学位(Ph.D.)相比,法律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父母和朋友也都认为法律是一个好职业。此外,这里还飘浮着卢埃林从前所说的“快乐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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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维因·高夫曼(Erving Goffman)的经典作品《疯人院》(Asylum),提供了某个机构背景下再造视力的最好范例。尽管法科学生是自愿进入的,但他们将发现,心理—社会的变化过程是对他们生活的尖锐侵入,并且,用不了多少时日,他们就会疑惑,那快乐的迷雾到底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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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夫曼的一个关键概念是,所有的社会机构,像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监狱、疯人院或修道院,都有“包摄的倾向”(encompassing tendencies),换言之,就是捕捉其成员的时间和兴趣的能力。尽管大多数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与不同的参与人、不同的权威在多个机构里从事多种活动,但总有一些人被更“总括的机构”(total institutions)所包摄,他们原本可以体验到的相互竞逐的价值观和别样的个性,被这个总括的机构排挤了。一个机构越是富于包摄或总括性,就越是对其成员有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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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进入任何类型的机构,一个人最初都保持着本世界(home world)和现有文化(presenting culture),高夫曼印象派地将其定义为“确认一种可容忍的自我观念,并允许一系列抵抗措施的一种经验记录,依其自由裁量,对付冲突、耻辱和失败”。在某一机构中,“本世界”越是保持完整,该机构变更其成员价值观或个性的影响力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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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夫曼的观点被应用到法学院之前,另一个基本思想是必须的。一个机构的后来者以该机构的老成员和中坚分子为前提,因为正是这些人确立了机构的价值观和容许的个性。因此,本世界或者现有文化遭遇了“机构”世界及其文化。相互竞逐的文化摩擦与碰撞,可能发生在进入某个机构之初,即使进入是自愿的;而该机构一定会发展一些“战略”,铲除“本世界”并以“机构世界”取而代之。机构越总括,在这场不同价值观与个性的较量中就越容易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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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把这些抽象概念进一步运用于法学院的问题及其影响时,立即出现了另一些问题:法学院作为一个机构到底有多总括?法学院的价值观和它所要求的个性,与新生的价值观和当前个性有多大的抵触?当冲突出现时,法学院的忠诚卫士们,尤其是教职员工和老生们,会采取什么战略来挫败“现有文化”,并以机构文化取而代之?在探究法学院里“意志较量”的细节之前,我们先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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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似乎非常总括,有着强烈的包摄倾向,犀利地改变着那些与之竞逐的机构——工作和游戏场所、家庭和朋友圈等——固有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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