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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法学家为什么没有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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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巴金去世时,人们提得最多的是他晚年的代表作《随想录》。这部“文化大革命”结束十年后推出的当代“忏悔录”,对于“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造成的伤害作了深入的反思,切中了极“左”时代中国知识分子心灵深处的痛,因而引起了热烈的回响。重温此书,却使我想起了一个多年来郁积在心中的疑问:为什么“文化大革命”结束三十多年来,我们法学界始终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忏悔、这样的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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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需要吗?只要对比一下新时期以来文学界、哲学界、经济学界乃至影视界所展开的对种种谬误思想的清算,再看看我们法学界在今天国家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日渐重要的角色,就不应怀疑:作为一个或自己直接参政或培养治理国家人才的群体,如果不敢或不屑正视过去,不从严肃的反思中有所获益,这对社会来说绝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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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头有一本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这本当时的反面教材现在看来是多么珍贵啊!有的人,本来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一遇政治运动,就马上说“我被右派分子‘利用’了”,而被他揭发的人,又反过来揭发说“到底是谁‘利用’了谁”,要求他交代清楚与某某右派分子的关系,这使我想起有位法学界前辈对我说起他当时在某大学上学时的感受:台上这位老师昨天还在批前天被打成右派的某某老师,今天他就被打成右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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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这本书里,我找到了我曾经的法学所同事谢怀栻老先生被打成右派的罪证:在一次法学界的座谈会上,他指出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认为高级领导同志不重视立法工作是错误的。就因为他说出了这样一些在今天看来属于常识性的东西,就被打成右派,发配新疆劳动教养,一去就是21年。由于他的学问和人品,2003年谢先生去世时,他得到了法学界少有的一致追悼。梁慧星先生甚至尖锐地指出:在谢老面前,许多学人包括某些著名学人,都会感觉心里有愧。遗憾的是,我未曾听说过那些当年参与“整”谢老的人在谢老去世前或去世后有过丝毫的公开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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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本1957年出版的《政法研究》杂志里,我不无惊讶地发现一位当今法学界赫赫有名的大师级人物居然在一个揭批当时北京政法学院院长钱端升的会上作了如下发言:钱是如何把他叫到办公室,偷偷地从口袋里掏出一个纸条,向他透露自己准备如何将北京政法学院办成一所修正主义的大学。这位先生我从内心是尊重他的,也感到他在法学圈内的老一辈中还算是比较开明的,因而在一次餐桌上,我忍不住提起此事,他却告诉我:当时揭发钱先生的不止他一个人,而且钱先生平反后,他们也去他家里表示过歉意,钱先生也理解他们在当时那种形势下所作的发言。但我进一步建议法学大师:因为他现在名气最大,所以大家更注意他曾经留下过的白纸黑字。我们都相信他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前辈,但像他这样的人都能在那种特殊的年代被异化到这一步,足见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如果他能以当事人身份对这一段历史予以回顾,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就在我说这话的时候,旁边一位好心的人却使劲地踢我的脚,悄悄地对我说:你还让不让他吃饭,你没看到他的脸都变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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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有一个感觉,跟其他一些比较成熟的学科相比,中国的法学在许多方面还处于幼稚阶段,包括学术规范、学术环境和学术气氛。在法学界,似乎有这样一条“潜规则”:自己不去讲过去的不光彩,也忌讳别人去点这样的痛处,哪怕完全是从正常的学术探讨角度。谁都知道,这是一种“鸵鸟心态”,是一种学术生态低层次的表现。从卢梭到巴金,他们的真诚忏悔非但没有降低他们在历史上的半点档次,反而为人类解剖自己、思考人性提供了珍贵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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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学家不去反思“文化大革命”和“反右”运动,不去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忏悔,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他们太忙了。这种忙,有客观的一面,“文化大革命”后,痛定思痛,人治逐渐被法治所取代,法学日益成为一门显学,法学家也随之成为社会上的“香饽饽”,他们被频繁地邀请参与国家的诸多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出入于中南海、人民大会堂和各省市的法制讲堂,还有各种挂职、兼职、专家论证、司法考试辅导和媒体的追踪。当然,也有主观的一面,那就是法学界不少学者学风浮躁,唯名是图,唯钱是图。徐国栋先生曾经写过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说的是1999年3月中旬,中国突然出现了一种现象:各城市之间的航班显著增加,乘客中知识分子模样的人居多,他们每到一个城市,总是提着空的黑提包去,提着鼓的黑提包回来……结果引起某外国使馆情报处的猜测,经调查才发现原来是由于中国新合同法颁布后,教授们在全国各地忙讲课赚钱。其实这种现象岂止合同法,新刑法颁布时不也一样吗?当时有人统计,光各种版本的新刑法注释之类的书就达一百多种,其中不少书粗糙得错漏百出。如此主客观一结合,多重角色,忙碌行程,优厚待遇,谁还有时间和兴趣去琢磨那些沉重的话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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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是要法学家们去揭过去的伤疤,人人都以受害人的身份去控诉,那太肤浅。我要说的是,法学家作为一个研究国家上层建筑、代表社会良知和正义的群体,如果不对“文化大革命”和它以前历次运动中的人性暴露及其扭曲进行很好的清理,就等于失去了一个社会发展的“活化石”,就不能有效地为他们以后的思考指明航向。一转眼,从1976年到现在,三十多年过去了,当年经历过历次运动的法学家们如今大都已迈入古稀之年。作为后来者,我不希望这一段历史在法学界断裂,因而特别想恳请尊敬的老一辈法学家们告诉我及我的同辈人:你们,这一代命运坎坷的新中国法学家们,在那一场接一场的运动中,是如何想如何做的?有没有过像巴金那种内心的隐痛不说出来良心就觉得不安呢?倘若这样做了,那真是化灾难为福音,不光是法学界之幸,更乃我中华民族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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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曹保印编:《精神历程:36位中国当代学人自述》,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该文后入选王蒙主编的《2006年中国最佳杂文》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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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畅通理性表达意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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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前,我的同事、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信春鹰教授曾经写过一篇《示威的规则》(见《法学家茶座》第一辑)。她在文中主要表达了两个意思:一是示威作为表达自由是有深刻道理的;二是示威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她的文章结论是:文明的示威秩序是一个成熟的民主制度的一部分,所以,看不同形式的示威也是观察一个国家公民素质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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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也在国外断断续续待过几年,多次见过欧美的游行示威,因此对信教授文中提到的一些场景和感慨颇有同感。我的感觉是,在欧美,群众的集会、游行、示威一般都能得到警方批准,警方也会提前通知社会各界,在某一天的某个时段、某个街区因某某游行将实行交通管制,这样行人和车辆就可事先有所准备。记得1998年我在哥伦比亚大学访学,当时动不动就去观看各种游行,我发现那些维护秩序的警察一点也不紧张,他们站在警戒线旁,背着手踱步,嚼着口香糖。游行的人在指定的区域走过,有的跳着唱着吆喝着,还有的喊着各种口号。当年的万圣节(鬼节)游行,搞笑气氛十足,犹记得一些年轻人扮成克林顿模样,口衔雪茄(克林顿那年爆发性丑闻,他和实习生莱温斯基以雪茄来玩性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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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在英国牛津,曾应当时的首相布莱尔的夫人切利大律师之邀,到唐宁街10号喝下午茶。我出来时,正遇到一些反战人士在集会(反对伊拉克战争),我与其中的一位女士交谈,当她听说我刚从首相府出来时,立刻表现出一种“不屑”,我马上避嫌,说自己见的不是首相,而是他的夫人。不料她仍然来气:他与她丈夫是穿一条裤子的。据她说,他们这些人差不多每天都到这片草地来集会,我问她难道警方不干涉吗?她说警方确实想干涉,但他们把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后作了个折中裁决:集会者不能占用马路、堵塞交通,而警方也不能驱赶他们在这块草地上的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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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作为表达自由的集会、游行、示威,是现代国际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得到了各个法治国家的宪法认同,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与宪法第34条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相比,该条有一个明显不同,那就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集会、游行、示威则没有这样一个例外性的规定,这说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当然,说不可剥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行使甚至滥用,按照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要求,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时要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如依法申请,在批准的时间和区域内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有暴力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等,这样才能在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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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枚硬币的两面,在要求公民依法、和平、理性地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求政府必须确保公民的这项权利能够得到落实。一般而言,没有特别的理由,不得拒绝公民申请行使这项权利。所谓特别的理由,举个例子,本来在平时,公民可以申请在几乎所有的地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但当举办奥运会这种大型体育赛事时,为了保证赛区内的交通顺畅和良好秩序,此时可以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作出一定的限制。如雅典奥运会、盐湖城冬奥会和我国2008年的奥运会,均设立了奥运示威的特定区域。虽然2008年奥运期间三大示威公园静悄悄,但仍然有评论说,此举显示了中国的开放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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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9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公安部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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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批准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无疑会鼓励和引导公民理性地表达意见,把绝大多数集会、游行、示威引到台面上来,这样就可以把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巴黎是一个集会、游行、示威频发的城市,但有资料显示,由于其80%以上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都是经过申报的,这样巴黎警方就来得及根据申报表中掌握的情况制定比较周密的工作预案和绘制现场平面示意图,因而失控的场面鲜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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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一个需要释放喜怒哀乐的系统,集会、游行、示威作为一种意见表达,有时其本身就是目的。集会、游行、示威所释放出来的,也不一定都是怨气,有时还是喜气。释放有助于这个社会在动态中保持和谐和平衡。如果我们的明规则不允许集会、游行、示威正大光明地举行,则潜规则就会滋长,一套暗中发动和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法就会产生。再者,如果一个社会不能让集会、游行、示威成为公众意见的表达方式和情绪的发泄渠道,那么积压到一定的时候就有可能由某种偶发事件引发爆炸。显然,这两者都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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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南方周末》,20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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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追求无害甚至多赢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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