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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06 法律的灯绳 [:1702827832]
1702829907 欠薪没有必要写进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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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09 记者:您是否赞成把欠薪罪写进刑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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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11 刘仁文:我的基本态度是不赞成。其实,这个建议也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前几年就有人提过。对于欠薪的处罚在劳动法中已有规定,劳动法第91条中列举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情形,其中就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处理办法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何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使之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并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当然是有改进的余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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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13 从劳动者角度来讲,他付出劳动应当得到报酬,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是债权人,用人单位是债务人,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债务,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如果经过法院判决,债务人仍然拒不执行,对于这种情况,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我认为欠薪先走民事诉讼的程序比较合理,在逻辑关系上也比较清楚。所以说,我们并不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武器。不过,现在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劳动者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这需要从改进法院的执行机制着手。因为法院判决执行不力已经不单是表现在欠薪方面,而是比较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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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15 记者:您认为欠薪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到非要用刑法来干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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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17 刘仁文: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基础纠纷还是应该尽量通过民法、行政法来解决,实在不行再用刑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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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19 刑法上有两种犯罪,一种是自然犯,另一种是法定犯。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在任何社会形态和社会形势下这些都是明显的犯罪行为。但是法定犯就不同了,它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法定犯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有个“投机倒把罪”,那么到了市场经济下,这就不是犯罪了。还有的是原来不是犯罪行为的,现在变成了犯罪,比如破坏环境罪和交通肇事罪等。我想欠薪是属于法定犯范畴的,我们不要僵化地看待这个问题,而应该随着社会发展对它作出动态的判断和思考,去论证它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到非得用刑法来处理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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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21 欠薪的原因很复杂,据我所知,那种故意欠款逃逸的现象还是极少数的,但即使是这种情况也不必用一个新的单独的“欠薪罪”来处罚,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都可以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出发点还是要把生意继续做下去,要支付给工人工资,欠薪的原因或者是经营形势确实不好,或者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或者是施工没有按期完成导致扣款等,这里面的关系一般是一环扣一环的,所以,很多时候企业也只是链条中的一环而已,它可能也有苦衷。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曾经说过:法律是社会团结的外在事实,但我们的刑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团结,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撕裂了社会的团结?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如果法律把劳资双方分隔得太远,那就容易产生新的劳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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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23 记者:如果用刑法来处罚欠薪行为的话,那么各方面付出的成本是不是都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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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25 刘仁文:确实是,如果一旦上升到刑法层面,对证据的要求就会特别严格。由于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很难提供出足够的、充分的、对自己有利的、能够证明企业恶意欠薪的证据。对企业经营者来说,非恶意欠薪要负刑事责任的话,就显得过于严厉了,而且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行和进一步发展。经营者一旦被捕,企业很可能倒闭,那时工人就会失业,造成的危害会更大。国家司法机关也要付出很高的成本,而我国司法资源本来就有限,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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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27 记者:既然您认为不应该把欠薪上升到刑法层面,那么有什么更有效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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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29 刘仁文:当然,欠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恶意欠薪也是有较大危害的,我们必须重视这一现象,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来对待。我之所以不同意把欠薪写进刑法,是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武器,一旦把它写入刑法有可能让人们觉得,已经用最严厉的手段来处罚欠薪了,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了,就万事大吉了。如果这样的话,反而会妨碍我们深层次地探寻更有效的、成本更低的方案。其实,我倒觉得目前最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前面提到的如何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如何有效执行法院的判决等。虽然刑法中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很少有人被判这一罪名,因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现实中一些人会通过转移财产等办法说他没有能力执行。再就是民事判决后,判决书变成了一纸空文,执行不了。如果我们能改革现行的执行体制和机制的话,比如在政府之下成立专门的强制执行部门,而不是完全让法院承担这一责任,那么欠薪这类问题也许就可以得到更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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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31 (原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10年3月19日,记者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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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36 法律的灯绳 [:1702827833]
1702829937 法律的灯绳 “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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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39 “醉驾入刑”条款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几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说法引起极大争议,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对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此举引来公众对有权有钱者逃避制裁的担心。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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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41 “看情节”不违背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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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43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提醒用刑法总则第13条适用醉驾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入刑。为什么会有13条这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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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45 刘仁文:在刑法理论上,犯罪定义有两种,即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形式定义就是只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来界定,如直接规定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行为就是犯罪;实质定义则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界定,我国刑法第13条采取的是实质定义,即突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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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47 记者:为什么追究犯罪还要有情节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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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49 刘仁文:就是第13条所谓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但书有两个功能:一是照应功能,我国刑法分则中大约有三分之二的罪名都有数量或情节限制,如盗窃、诈骗、抢夺等,都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构成犯罪,又如假冒专利、消防责任事故等,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二是出罪功能,对于另外三分之一的不含定量因素的罪名,第13条但书可以将那些轻微不法行为做出罪化处理,如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只要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实践中对非法拘禁时间很短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抢劫罪也是如此,刑法第263条规定任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但实践中如果抢劫一个几块钱的茶杯或者一块几毛钱的手绢,恐怕一般也不会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吧。对这种出罪化处理,如果要从法律上找到根据,那就应当是第13条的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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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51 记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这种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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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53 刘仁文:我刚才说了,有的国家和地区对犯罪采用形式定义,那么他们在犯罪定义中就没有这个但书;但即便没有,也会有各种各样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做出罪化处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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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955 比如在我国台湾地区,他们对盗窃罪并没有规定数量限制,从法条上看,一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犯罪,但同一个宿舍的人,一个人不在,另一个人急着上厕所,于是拿了他的手纸,这也构成盗窃罪吗?实践中肯定没有将此作为犯罪来处理的,他们形成了一个理论,叫“推测同意”,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即便当事人在场也会同意。又如在德国,他们则规定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由被害人决定要不要自告,也就是说,被害人如果不告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出罪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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