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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联合国通过全球暂停执行死刑案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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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票通过暂停执行死刑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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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8日晚,联合国大会在纽约总部通过了一项关于死刑暂停执行的决议。关于决议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介绍说,它首先表达了“对死刑继续在一些地方适用的深切关注”,呼吁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一是尊重面对死刑的犯人的权利保护国际标准,尤其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确立的死刑犯权利保护的最低标准;二是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其国内死刑适用的信息以及保障死刑犯权利的情况;三是在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减少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四是从最终废除死刑出发,确立一种暂停执行死刑的机制。此外,决议还号召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要再恢复死刑,并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在下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报告该决议的执行情况,继续就该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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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的这个议案获得了高票通过:104票赞同、54票反对、29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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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大将“全球暂停执行死刑”作为一项议案的背景是,此前的11月15日,联合国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先行对“全球暂停执行死刑”进行了表决,也是高票通过:99票赞成、52票反对、33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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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决议只是一种呼吁和号召型的文件,它既没有超国家的强制执行机构,也没有对不遵守的国家的强制法律后果,因而其本身更多地带有一种价值观和舆论上的符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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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三次讨论暂停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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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联合国第三次讨论暂停执行死刑的问题了。”刘仁文告诉记者,1994年、1999年,联合国大会曾两次讨论在全球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但由于两派意见对立,最后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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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联合国早在1989年就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但由于该《议定书》采取谁加入对谁生效的方式,因此对于那些不批准《议定书》的死刑保留国,该《议定书》对其没有约束力。欧盟等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对此不满意,想将其废除死刑的理念进一步推广,至少促使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暂停执行死刑,这也是他们的一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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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讨论死刑暂停执行问题,是欧盟27个国家,再加上部分拉美和非洲国家,一共有87个国家向联大第三委员会提出“暂停执行死刑”的议案。虽然在长达两天的激烈辩论中,各国就死刑问题到底是人权问题还是一国的国内司法问题争论不休,但保留死刑、同时暂缓执行死刑的策略与目前一些死刑保留国的死刑政策是一致的,所以获得了这些国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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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欧盟这些国家的策略外,也与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态度有很大关系。”刘仁文说,2006年年底,萨达姆被绞死,再度引发了联合国对死刑问题的关注。新任秘书长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联合国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反对执行死刑。而一些欧盟国家对推动废除死刑问题亦非常积极,所以早在2007年1月份,欧盟就酝酿发起一项行动,期望能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普遍暂停执行死刑及最终能完全废除死刑的诉求,并得到潘基文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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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通过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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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认为,“全球暂停执行死刑”议案的通过意义重大,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当天所说:“今天的投票代表了国际社会向前迈出了勇敢的一步,这更进一步显示了最终完全废除死刑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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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暂停执行死刑”议案获通过后,对欧盟一些国家来说是一件大喜事,许多人到曾经的刑场集会、游行,庆祝联大通过这一议案,整个国家都处在兴奋中。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反对这一议案的一些国家则质疑欧盟有借死刑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企图。新加坡投了反对票,新加坡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石明光在联大上辩论说,《联合国人权宣言》并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对许多国家而言,死刑意味着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个人权问题。我们认为每一个新加坡公民都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没有犯罪威胁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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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大辩论时,美国在联大第三委员会的代表罗伯特·海根表示,“美国已经认识到,支持这一决议的国家对死刑有着明显的立场,但是,必须要明确,国际法并不禁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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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张丹则指出,此次表决中有52个国家反对,说明国际社会对死刑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死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刑事司法问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国有权根据其司法公正的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决定适用何种刑罚,何时暂停或废除某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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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主要提案方的欧盟轮值主席国、葡萄牙常驻联合国代表萨尔盖罗对表决结果感到满意。他说:“我想决议的通过是一种趋势,这是一个朝着促进人权方向发展的复杂趋势,这里的人权指的是不将死亡作为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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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争议很大,但“支持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不断扩大他们的影响,他们的目的就是一定要通过”。刘仁文认为,“不能因为中国投了反对票,我们就对此缺乏应有的估计,甚至在报道这一问题时,不能全面客观,出现一些不应有的误导。毕竟是压倒性的多数票通过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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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是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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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对联大通过的“暂停执行死刑”决议给予积极评价:“对未来全球废除死刑,是一个可喜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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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和逐步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虽然中国对联合国的‘暂停执行死刑’议案投了反对票,但国内慎用死刑、减少适用死刑的趋势还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死刑判决明显减少了,此举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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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介绍,截至2008年1月4日,世界上有91个国家在立法上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1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除外),33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虽然立法上还有死刑,但已经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而且确信该国将来也不会执行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35个国家,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62个。就在2008年到来之际,乌兹别克斯坦刚刚于1月1日废除了死刑,而韩国也因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而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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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有不少国家是将死刑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来对待的(而非常规性刑罚),如日本,过去三十多年中没有哪一年执行死刑的人数超过十个。美国已有十几个州废除了死刑,在还保留死刑的三十几个州中,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只有严重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2007年12月17日,美国新泽西州又废除了死刑。印度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徘徊在10个左右。总的看,即使在同属死刑保留国的阵营里,绝大多数国家也不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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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还提醒,在许多死刑保留国,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人数有较大的差距,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死刑在宣判后,死刑犯还有申请赦免等救济措施,政府也有这个权力,如美国的伊利诺伊州和马里兰州在2002年均由州长宣布暂停死刑执行,理由是发现死刑存在错判或种族与地理上的歧视。同时,这些国家的死刑执行主体与死刑宣判主体是分开的,如日本,法院宣判死刑后,要由法务部来执行,法务部长不签署死刑执行命令,就不得执行死刑。所以,尽管日本现在有一百多个已被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但每年也就执行几个。在1989年11月至1993年3月间,连续几位法务部长没有签署一例死刑执行令。在中国,我们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是在经法院宣判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门去执行(监狱),但对死刑,长期以来已经习惯由法院自己判决自己执行,这种体制导致死刑一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后就很快被执行,从“杀人不急”出发,刘仁文认为我国可考虑将死刑执行权从法院系统剥离出来,这样也不至于将减少死刑的所有压力都集中到法院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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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应当人道化。联合国在《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也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尽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痛苦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我认为,目前全面废止枪决、推行注射死刑的时机已经成熟。”刘仁文最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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