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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83 法的门前 [:1702830525]
1702831184 法的门前 第一节 让弱智者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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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86 库克诉俄勒冈州案[Cook v. State, 495 P. 2d 768 Or. (1972)],法官弗利(Fo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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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88 这是针对巡回法院所作裁定的上诉案,该裁定维持了1971年5月21日“州社会保护委员会”发出的为上诉人做绝育手术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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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90 (2)依委员会多数人的判断,被审查人的情况将使其生育的孩子受到忽视,无依无靠,因为被审查人有精神疾病或者弱智,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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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92 (3)依委员会多数人的判断,被审查人的情况不可能好转到足以避免(2)中所指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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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94 上诉人,也就是命令中所说的被审查人曾经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判令州政府从精神疾病和弱智中择一作为绝育的根据。庭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并且维持了委员会的命令。余下的主张是:俄勒冈州法律的相关条文是违宪的,因为它歧视穷人,违反了州和联邦宪法有关平等保护的条款。[4]该条规定:“委员会的调查、裁决和命令,应以避免此类生育为目的:孩子将受到忽视,无依无靠,因为他们的父母有精神疾病或者弱智,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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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96 上诉人是一名17岁的女孩,她有严重情绪紊乱的病史。13岁时,她被法院宣布为被保护人,并被带离家庭,因为证据显示,她在一段时间内曾受家人的身体侵害和性侵犯。在过去4年中,她被先后寄养于两个家庭、少年寄宿所、俄勒冈州立医院和州立学校。她的表现波动很大,从持续3个月的稳定期到富于攻击性的敌意——用语言和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以及自伤和逃跑。她在医院涉及一系列杂乱而冲动的性交,因此有人向社会保护委员会提出了一份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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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198 从上诉人成为法院的被保护人起,就有一位儿童心理学家对她进行跟踪治疗。他的证词显示,即使她可能掌握照顾自己和孩子身体的必要技能,也永远不会有能力提供孩子所需的家长般的指导和判断。他这一结论的根据是:女孩缺乏控制情绪的能力,在心理测试中判断力的分数一直很低,并且有虐待孩子的倾向。他说,由于有脑损伤,即使进行不间断的医疗,她的未来状况还是不会稳定,痊愈的可能性极小。精神疾病和弱智都是作用因素,并且相互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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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00 前述制定法为上诉人提供了公费律师帮助,上诉人也获得了充分告知和听证机会。因此,该法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5]现在有必要确定,该制定法是否剥夺了上诉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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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02 1927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弗吉尼亚州一项有关绝育的法律。绝育被认为是有利于患者和社会的,因为它使患者不再依赖州的公共机构,能够返回集体并自立自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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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04 1942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俄克拉荷马州一项法律因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而违宪。该法的目的是防止犯罪特征的遗传,它规定对三次犯有特定重罪(其中一次指控竟然是盗窃小鸡)的人实施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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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06 虽然从字面上看不出对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对待,但上诉人争辩说,该制定法实际上仅适用于穷人,因为有钱的精神病或弱智者能够花钱雇佣他人照顾自己的孩子,不会让孩子受到忽视或者无依无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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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08 “受到忽视或无依无靠”在该法中并没有定义。上诉人要求我们将其解释为依靠州政府援助,因为制定法的目的就是使政府免于公共负担。俄勒冈州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涉及父母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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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10 州政府对公民福祉的关怀扩展到未来的一代,像本案一样,当有充足的证据显示,即将为人父母者,因其精神疾病和弱智,将不能为孩子提供适当的成长环境,州政府有充足的利益命令实施绝育。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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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12 ★法院竟然认为允许绝育的制定法符合正当程序!一般而言,正当程序意味着一州应以规定的方式行事。美国最高法院说,正当程序包括: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质和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接触庭审记录的权利,以及上诉的权利。有了上述保护,“库克案”中的女孩还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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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16 读本案时,至少有两个模糊之处给我们深刻印象。其一是该制定法的语言本身——“被审查人的情况”、“足够的照顾”、“无痊愈的可能”,等等;其二是谁因绝育而受益。该委员会冠以“社会保护委员会”之名,而法院也说绝育将有益于社会。谁是受益者,铲除的是何种恶害,这一切还不够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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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18 在疑难案件中,模糊之处应当从有利于个人还是有利于国家或社会的角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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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20 法院说,该制定法从字面上看不出对富人和穷人区别对待。这可能意味着,该制定法依其文字潜在地适用于俄勒冈州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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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22 将上述平等观念与道格拉斯(Douglas)法官对我们即将讨论的死刑案所持的观点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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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24 一条法律如果规定任何拥有超过5万美元的人将免予死刑,它便无异于径直规定只有黑人、未上到小学6年级的人、年收入少于3千美元的人,或者那些不受欢迎的、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才会被执行死刑。一条整体看来能够在实践中导致这一结果的法律,与明文规定这种结果同样是卑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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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26 我们知道,法官在适用死刑时的自由裁量权,使该刑罚被有选择性地适用:如果被告是一个贫贱卑微、缺乏政治保护的人,或者是一个嫌疑分子,或者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的成员,则自由裁量权助长了对被告的偏见;如果被告处于受到较好保护的社会地位,则自由裁量权能够拯救他们。刑罚随着社会地位的降低而增加,部分原因在于富人在这个国家收买最受尊敬、最为丰富的法律智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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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1232 法的门前 第二节 死刑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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