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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一节 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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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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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被这样一种教育引入歧途:它从摇篮时期开始,就想扼杀我们的反抗精神,并且培养我们对权威的服从。我们被法律禁锢之下的生存方式败坏了,这种生存方式调整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件事——出生、教育、成长、爱情、友谊——以至于只要这些事态持续下去,我们将丧失所有的主动性和自我思考的习性。我们的社会似乎不再理解,即使不在法的统治之下,我们也同样能够生存。法的统治由代议制政府精心制造,由一小撮统治者操控左右。即使社会好不容易从这些桎梏中解放出来,它首先关心的也是立即重建法的统治。“自由之首岁”持续的时间从来都不超过一天,因为就在宣布自由的次日,人们便将自己置于法律和权威的枷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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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几千年来,那些统治我们的人没做什么别的,只是花言巧语地进行了“尊敬法律,服从权威”的说教。家长正是在这样的道德氛围中抚育孩子的,而学校也仅服务于让孩子们加深这种印象。巧妙拼凑的伪科学的碎片被灌输给孩子们,以证明法的必要性;对法的服从被造就为一种宗教,道德上的善与老爷们的法融为唯一的神圣。历朝历代讲堂教室里的英雄都是服从法律抵制反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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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当我们进入公共生活,社会和文学每日每时滴水穿石般继续向我们灌输着同样的偏见,历史、政治学和社会经济的书籍充斥着这种对法的尊敬。即使物理学也被迫为此服务,它把借自神学和专权的人工表达模式引入纯粹观察所得的知识中去,由此成功地使我们的智慧如堕五里雾中,永葆对于法的尊敬。报纸也做着同样的事情,头版的文章无一不是尊敬法律的说教,可惜第三版上的内容每天都证明了法的无能,并显示着它如何被手握权柄的人拖人污泥浊水之中。在法的面前俯首帖耳,业已成为一种美德,因此我怀疑是否会有这样一位革命家,他的年轻时代不是从法的捍卫者开始的,尽管他所反对的、一般称为陋弊的东西,正是法本身无可避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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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奴隶制、农奴制、封建制和君主制传承而来的那些被称为法的混乱不堪的行为规则,已经替代了脚下供奉着人类牺牲的巨大石兽,被奴役的野蛮人甚至不敢触摸它们,唯恐遭受五雷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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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新的崇拜,自中产阶级掌握最高权力的法国大革命之后,已经特别成功地建立起来。古代的政体之下,人们很少言及法律;服从君王及其走卒的喜好,是一种建立在绞刑和监禁痛苦之上的义务。但是,在革命及随后的日子里,当法律人掌握了政权,他们竭尽全力强化其优势地位所赖以存在的原则。中产阶级毫不迟疑百川归海般地接受了法律;教士们匆匆忙忙将法律神圣化,以免他们的小船倾覆于激浪之中;最终,人民也接受了法律,将其作为与过去的专权与暴力相对而言的历史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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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设身处地想象一下18世纪的状况。听到彼时集所有权力于一身的贵族对人民施加的暴行,我们一定会痛心疾首,因此也就能够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出身与贫富,一体服从法律”这句话在农民心中一定有着神奇的力量。直到这一口号提出时止,农民所遭受的虐待比牲畜所遭受的还要残酷,他们从未有过任何权利,从未获得任何司法途径,以对抗贵族令人发指的暴行。农民们看到,自己被这句法律格言所承认,至少理论上承认,他的个人权利与地主老爷的权利相同。不管这个法律会怎样,至少它许诺对地主和农民一视同仁,声称在法官面前富人和穷人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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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许诺是一个谎言,今天我们知道了这一点;但在当时,它是一个进步,一种对正义的效忠,正如虚伪是对真实的效忠一样。这就是为什么当处境危急的中产阶级的救星们宣布“人人尊敬法律”的时候,人民一下子就接受了这一许诺。他们的革命冲动在与地位日渐接近的敌人的斗争中已经消耗殆尽,他们俯首帖耳于法律的诰命,以免自己再遭地主老爷们的专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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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中产阶级不断地充分利用这一格言,它与代议制政府的原则相结合,概括总结了19世纪这个资产阶级时代的全部哲学。中产阶级在校园里灌输这一说教,在著述中宣扬这一原理,在艺术与科学中塑造这一信念。并且,这一切做得如此成功,以至于渴望自由的人们开始尝试通过恳求他们的主人大发慈悲,修改主人自己创制的法律来保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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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时过境迁。任何地方都能发现反抗者,他们不愿再遵守法律,除非他们知道法律从何而来,有何功用,何以有守法的义务以及法律所包含的尊严。我们时代的反抗者正在批判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这块基石一直被奉为神圣,而其中最至关重要的圣物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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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家们分析了法的渊源并进而发现,法或者渊源于上帝——原始人恐惧的产物,愚蠢、可鄙而恶毒,虽然教士们信誓旦旦地宣称它有超自然的起源;或者渊源于杀戮——火与剑的征服。他们研究了法的特征,发现法并非与人类同步地不断成长,而是有着稳固静止的特性,有着一种将理应每日修改和发展的东西定型化的倾向。他们叩问法是如何被维护的,看到的是拜占庭的凶暴、宗教裁判所的残酷、中世纪的严刑、活生生的肉体被行刑者的皮鞭撕裂,看到了锁链、棍棒、斧头、阴森的地牢、痛苦、诅咒和眼泪。在今天这个时代,他们看到的仍然是与以往如出一辙的绳索、步枪和监狱。一方面,惨遭暴虐的囚犯,因其全部道义存在被贬斥,被迫像笼中困兽一样生活;另一方面,被剥去人类本性中每一份情感的法官们,像一个梦幻者生活在法律虚构的世界里,乐此不疲于监禁与死刑的施用,扬扬自得于冷酷恶毒的疯狂,甚至从未怀疑过,就在他们所鄙夷的那些人面前,他们已经跌人了堕落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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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看到立法者在不知法为何物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立法竞赛。今天投票通过一部城镇公共卫生法,却对卫生学一无所知;明天制定一系列军事装备规则,却连一支枪都没摸过;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却没有上过讲台,甚至没给过自己的孩子诚实的教育;任意而盲目地四处立法,却念念不忘将刑罚分配给衣衫褴褛的人们。监狱和奴役船成为一些人生活的一部分,而这些人要比立法者道德高尚一千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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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他们看到狱吏正在丧失所有的人类情感,密探被训练成嗜血的鹰犬,警察蔑视厌恶自己;告密被扭曲为美德,腐败被确立为制度;人类的所有堕落与邪恶都受到支持和培养,只为确保法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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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睹了这一切,因此不再疯狂地重复那古老的公式:“尊敬法律”。我们要说:“蔑视法律及其全部属性!”不再怯懦地重复“服从法律”,我们要大声疾呼:“反抗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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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将那些以法的名义实现的恶与法所能产生的善相比较,仔细权衡善恶,你才会知道我们是不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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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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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法律是现代的产物。人类的生活曾经世世代代没有任何成文法,甚至不曾以符号形式雕刻于圣堂神殿人口的柱石上。那时,人们之间的关系仅由习惯、习性和习俗调整,它们因不断重复而变得神圣,每个人在童年时代就已然习得,正如学习怎样通过狩猎、畜牧或耕种而获取食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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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部落都有自己的方式和习惯,法学家称其为习惯法。它有足够的社会习性来维系村民之间、部落或社会成员之间的诚挚关系。即便在我们这些“文明”国家里,当我们远离城市来到农村时,也会看到那里居民的相互关系仍然由古老的、公认的习惯所调整,而不是依照立法者的成文法。俄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农民,乃至法国和英格兰的大部分,都没有成文法的概念,成文法介入他们的生活仅仅是为了调整他们与国家的关系。至于他们自己的相互关系,尽管有时也很复杂,却依然由古老的习惯来调整。从前,人类的生活状况大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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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原始习俗的分析,可以发现两大显著的占主流地位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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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们不是生活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他们内心自然而然生成了有益于社会维持和种族繁衍的习性和情感。如果没有社会情感和习俗,人类的共同生活是绝对不可能的。不是法设立了它们,而是它们先于所有的法而存在;不是宗教规定了它们,而是它们先于所有的宗教而存在。它们是依照事物的本性自发生长的,就像动物身上被人们称为“本能”的那些习性一样。它们萌生于进化过程中,对于人类为生存而被迫进行的斗争来说,它们是有益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必不可少的。原始人殷勤好客,尊重生命,相互间有义务感,同情弱者,勇敢无畏,乃至为他人牺牲自己——这种牺牲精神首先为了孩子和亲友,嗣后及于同一群落的其他成员——所有这些人类品质的发展都先于一切法,也不依赖于任何的宗教。这些情感与惯例是社会生活无可避免的结果。这些品质并非教士和玄学家们所说的那样是人类固有的,它们是共同生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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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这些习惯相伴生的、对社会生活和种族维系不可或缺的另外一些愿望、激情以及另外一些习性和习惯,也在人的联盟中进化发展着。统治他人的愿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愿望,掠取相邻部落劳动成果的愿望,不劳而获安坐而食的愿望,让奴隶为其主人提供各种享乐——这些自私的、个人的愿望,形成了习性和习惯的另一主流。祭司和武士,这些江湖骗子从人们的迷信中渔利,在让自己摆脱了鬼神恐惧之后,却在其他人中培养这种恐惧。这些歹徒恶霸极力促成对邻人的侵略,以便满载抢掠的赃物、押解着被征服者凯旋而归。这两种人沆瀣一气,成功地将有利于己的习惯强加于原始社会,却又企图永久统治和支配大众。他们从众人的沉迷、恐惧和惰性中获益,并且,这同一些行为的不断重复,使他们恒久地建立了构成其统治的坚实基础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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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生于迷信、沉迷和怯懦的日常风气,一直都是支撑压迫的柱石。在原始人类社会里,求助于祭司和军事首领是聪明的做法。这些人秉持对他们有利的习惯,并成功地将这些习惯强加给整个部落。只要这种保守的风气能够用来确保首领们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只要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是自然的产物,而且只要这一切并没有因权力和财富的集中而百倍增长,那么,就没有必要创制法律,没有必要设置可怕的法庭,也没有必要加重刑罚以强制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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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社会越来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阶级,其中一个阶级寻求建立自己的统治,另一个阶级拼命逃避,斗争由此开始。现在,征服者匆匆忙忙要以恒久的方式保卫其行动果实,他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不择手段地努力将胜利果实置于无可争议的地位,并使之神圣而令人尊敬。法以宗教制裁的面目出现,而武士的棍棒也听候法的差遣。法的功能是将那些有利于一小撮统治者的习惯固定下来。军事权威承担的任务是确保忠诚。法的全新职能对于武士的权力是一种新鲜的保障,武士不再仅仅是掌握残暴力量的人,他已经成了法的保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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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法律提供的只是一堆为统治者服务的规定,那就很难保证它被人接受和服从。当然,立法者在一部法典中混淆了前面提到的两种主流习惯:一是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代表道义和社会团结本性的准则;二是旨在保障客观上存在的不平等。对于社会生存绝对必不可少的这些习惯,在法典中被精妙地与统治阶级强加的习俗相纠结,并且两者都要求公众给予相同的尊敬。法典说“不要杀人”,又匆忙补充说“要向教会交纳什一税。”法典说“不要偷窃”,紧接着又说“拒绝纳税者断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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