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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十三章 信奉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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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我来决定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中被忽略?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害处更少些。法律的执行比法律的制定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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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杰斐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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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陪审团作出裁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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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长:是的阁下。我们,陪审团,一致同意即使被告人果真实施了犯罪,有罪的却是我们。出错的是美国的社会制度,我们所有人都必须分担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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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处陪审团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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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上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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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为了获得些许安全而放弃基本人身自由的人,既不配享有人身自由,也不配享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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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杰明·富兰克林:《对总督的回答》,1755年,镌刻于“自由女神像”基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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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陪审团的诸多资料,用卡尔·卢埃林的话说,是邀请读者将它们作为“照亮社会本质的烛光”,借以了解这一法律机构如何运作,了解这个形成并继续使用陪审团的社会。运用陪审团作为确定真相并探查、表达社会共同体伦理的场所,英美法在这方面是独一无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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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来,现代的小陪审团或称庭审陪审团被委以这样的职责: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并运用法律。大陪审团的责任是确定有无足够的证据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为了理解陪审团审判的功能及其文化,我们要检视中世纪的陪审团及其在21世纪审判中的潜在后继者——DNA、诱供麻醉药和其他询问“真相”的技术。根本问题是:引导我们接受和赞赏陪审团的那些文化信仰和历史背景,以怎样的方式限制了我们接受其他形式的法律裁决?接受其他形式的法律裁决,是否会腐蚀我们两个世纪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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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一节 陪审团的过去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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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裁判是以对神的信任为基础的,以神的指引来确定被指控者有罪还是无辜,从而解脱法官和他人作出决定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神裁表达了一种信念:生活中发生的或者世界上存在的每一件事,都是神意的直接表达。由于中世纪英格兰社会中宗教信仰的力量,神裁以及王室对其结果的强制执行,被接受为一种正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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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裁最有趣也最有意义的是,它于法官之外尚需一位神职人员的主持。比如,火与热的审判,要求被指控者将手探人一锅沸水,从中取出几块小石子后,立即用干净的布将手包扎起来,并由法官加以封印。一位神职人员要主持这个仪式,3天后去掉手上的包扎,当场宣布这只手是化脓了,还是痊愈了。如果化脓了,被指控者就是有罪。这是上帝的判决,而在场的神职人员和国王的法官,肯定又增加了这一结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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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1世纪回眸望去,这种法律制度是大可批判的。它既与真相毫无理性联系,又与结论没有科学相关。神职人员受到自身关于“罪”的知识的影响,可以轻易形成自己对于境况的判断。多种的偏见,从个人的态度到国王的报复,可能都会渗透进来,从而扭曲判断的“真实性”。神裁本身似乎就是一种惩罚,甚至对那些被宣布为无辜的人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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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宣布神裁依附于愚昧。在古人对精神存在的明确赞赏中,它触及了某种重要的、为理性和科学年代所忽视的东西。至少我们看到,正是一种共同信仰才导致他们接受神裁,正如另一种共同信仰导致我们拒绝神裁一样。陪审团审判与神明裁判似乎很难说有什么不同,像一块硬币的两面,它们分享了同一个中心。我们今天对于陪审团的几乎是神秘的崇敬,与彼时公众对神裁的崇拜也许难分轩轾。两种审判为不同社会制造的真相的确定性和裁决的可接受性,都达到了定纷止争和用权发威所必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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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和神裁的区别不在于它们的功能,而在于两种看似背道而驰的制度所服务的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的不同。中世纪英格兰指望的是上帝的判决和教会的权力;21世纪的美国,作为宪政创造者们开明价值观的继承人,指望的是理性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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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最早的陪审团,不是确定罪与非罪,而是代表国王进行指控,以此扩展王室权威。在国王尚须拼命扩展“法律”以控制冲突的私力解决的年代,亨利二世于1166年以《克拉伦登法》使陪审团控诉书成为全国性制度。通过它,每村有12名地方骑士或“自由守法之男性”受命提出谋杀、偷窃或纵火的指控。被告人受到这样的指控之后,不得不进而面对“水的判决”,也就是水的神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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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13世纪前半叶,某种更像我们所知的陪审团的东西出现在英格兰的谋杀案件中。那些觉得自己是“因恶意和怨恨”而被控谋杀的人能够从国王那里取得一个“令状”,让他们有资格得到12名“担保人”的审理,以确定指控是否恶意所为。如果这12个人裁定指控是恶意的,则无须神裁。如果裁定指控并非恶意,神裁就势在必行。这种初步的“确认”,不是针对有罪,而是针对指控的诚信。越来越多的被控谋杀者乐于接受这种“确认”,而极力避免神裁,这种“确认”给王室带来了可观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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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这种程序的发展,教会严厉打击神裁,并且给予陪审团更大的发展空间。1215年,也就是英王同意《大宪章》的那一年,罗马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禁止神职人员举行任何与神裁有关的宗教仪式。这一决定的原因尚不清楚,但没有了宗教的首肯,这种定罪体系开始丧失合法性,在国王的法官那里也产生了实质的混乱,弄不清如何能够达到对罪与非罪的确定。在接下来的混乱与摸索中,陪审团审判开始成为决定事实要点的方式之一,但这还不是我们今天所体认的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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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陪审团审判,其核心难题是公众不愿将其接受为确定有罪的合法手段,大多数人依然对神明裁判充满信心,因为它是上帝的判决,对陪审团裁决缺乏信任,因为它是人的判断。事实上,1275年以前,甚至臭名昭著的重罪也并不交付陪审团审判,人们不敢确定这种制度能否赋予裁决以合法性,或者它是否太过神秘、异端和陌生,以至于无法委之以如此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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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陪审团至多是一种过渡性程序,尚未固定下来。事实上,它非常相似于审前讯问。陪审团不是基于证据作公正的决定,而是行使指控职能,审判对象也主要是某人在村中的总体声誉。15世纪之前,甚至不允许证人向陪审团提供信息;几乎到了1700年,被指控者才获得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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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现代的法律过程看,无论陪审团有怎样的缺点,它确实服务于这样的目的:将权威的核心从国王转到臣民,从一人之治转到多人之治,并最终转为法治。陪审团开始将解决纠纷的正当决定之权,从上帝转给同样是神秘存在物的理性人。至17世纪,这种转型又因个人主义的开明哲学、理性主义和法律的正当程序而不断累积。隐私的价值和个人的神圣性,作为个人生活和政治民主中的一个决定因素,被添加到早期美利坚合众国陪审团的经验中。同样,个人良知和对社会共同体正义感的体认,对于陪审团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时至今日,陪审团评议仍然被小心翼翼地保护起来,但是,减少陪审团所耗费的金钱和时间的呼吁,显示出陪审团在美国精神中的重要性正在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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