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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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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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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则撞车视频再次刷爆朋友圈,一名女子在过斑马线时被出租车撞倒,路人无动于衷,倒地的女子随后又被第二辆车碾轧,该女子在车祸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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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视频,心里有说不出来的难受。网络上民意沸腾,有人说,冷漠成了这个社会的绝症;还有人说,雪崩发生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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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几年前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也曾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当时还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希望刑法增设“见死不救罪”,试图借助法律匡扶摇摇欲坠的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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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学者,我深知法律无力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但是法律至少应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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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需如何应对“见死不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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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特定群体之间的“见死不救”,如父母之于孩子,又如丈夫之于妻子,再如警察之于伤者,这自然都属于犯罪,并无太大争议。复杂的是,类似撞车视频中的路人,他们和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些特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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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有“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玛利亚人”两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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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奇怪的法律名字来自“好撒玛利亚人”这个典故。[1]这个典故告诉我们,“爱人如己”不仅仅要爱我们所想去爱的人,还要爱那些我们所厌恶的人,同时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这个典故,就出现了“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处理“见死不救”的立法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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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 ( Bad Samaritan law) ,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立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葡萄牙,随后的100年,至少为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15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例,在美国50个州,当前只有明尼苏达、威斯康星、佛蒙特少数几个州规定了这种法律。当时,促使美国出现这类立法的一个著名案例是发生在纽约的邱园案 ( kew gardens) 。一天深夜,一位名叫科迪·吉洛维斯 ( Kitty Genovese) 的女子被刺伤,躺在路上奄奄一息,拼命地向周围的邻居呼救,呼叫了半个多小时,周边的38个住户依然无动于衷,甚至连个报警电话也未曾拨打,大家从窗户上看到了一切,听到了一切,却眼睁睁地看着邻居惨死街头。随后,美国有个别州出台了相应的法案,要求公民在类似情况下必须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比如,遇到像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若无力制止,至少应该报警,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2] 但对这种犯罪属于轻罪(misdemeanor) ,处理通常是点到为止,以佛蒙特州为例,其刑罚不过罚金100美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陆的立法,如法国对此行为的处刑,最高可达5年监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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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语国家常见的是“好撒玛利亚人法” ( Good Samari-tan law) ,或称自愿者保护法 ( volunteer protection law) ,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这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 (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样人们就不用因担心行善反遭恶报而见死不救。比如,在医生偶遇路人心脏病突发,医生可能会担心如果救治失败会惹上麻烦,该法就可以消除医生的顾虑,让他放心行善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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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当前,为什么这么多人见死不救,也许不单单是道德滑坡的问题,而是绝大多数人心存顾虑,害怕惹上麻烦。善遭恶报的案例在中国已不是一起两起,在这种背景下,设立“见死不救罪”,要能起到实际效果,真是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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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如果规定“见死不救罪”,文章开头所提及的视频,谁构成犯罪?岂不是所有看客、所有路人都要受刑事追究,总不能说谁离伤者最近,谁最富有,谁就应该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这样,定罪量刑岂不成了抓阄式的司法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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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在法律中设立“见死不救罪”,它又能有多少作为?别的不说,单说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就会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放弃行善的念头,好心把伤者送到医院,昂贵的治疗费谁出?让医院一律发扬公益之心而救死扶伤可能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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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道德,要靠各种制度的齐头并进,法律能做的其实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我们不可能期待每个人都像康德哲学所提倡的那样,不计利害地遵守道德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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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地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好撒玛利亚人法”值得借鉴。我们的法律亟待为人们行善创造积极的条件。比如,对于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救人反被诬陷案,对于诬陷者,法律必须严惩。刑法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救人被讹,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此罪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数额较大,二是多次敲诈。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是2000至5000元之间,各地根据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标准 (如北京市的标准是3000元) 。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数额可以减半计算。救人被讹,一般都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数额应当减半计算。即便敲诈未果,也应该以犯罪未遂对待。对于“专业讹诈者”,法律还规定了多次敲诈,只要两年内三次敲诈,无论数额大小,都可以犯罪论处。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看到讹人者以敲诈勒索论处的案例,不知是媒体刻意回避报道这类案件,还是这类案件根本就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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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我们的法律能够为善行创造积极的条件,让人们心中日渐麻木的坚冰融化,让我们看到重新燃烧的人心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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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路边的野草你不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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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河南一位农民因为无意间采挖3 株“野草”就构成犯罪。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秦某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说,这个判决不仅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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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类似判决屡见不鲜。自从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报道以后,全国上下又有多起买卖仿真枪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重刑的案件。根据媒体描述的事实,这些判决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当事人并不知道涉案的“野草”、枪支系法律上珍贵植物、管制枪支,但却仍以犯罪论处,相关判决结论都与一般民众的看法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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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民众的见解具有朴素的正确性,还是法官的裁决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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