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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侠客心 法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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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一个热点案件都可以看到撕裂的民意。大年除夕夜,张扣扣为报母仇,连杀三人。有人为其叫好,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描述:“报名参军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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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我对这种论调本能地表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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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的时候我很喜欢看武侠小说,心中也怀揣侠客梦,“纵死侠骨香,不枉世上英”。直到现在,李太白的《侠客行》我依然能够背得滚瓜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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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年纪的渐长,我慢慢地告别了侠客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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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训练让我对曾经的侠客梦至少有两点反思:首先,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因此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灾难性的后果。其次,正常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也会发生冲突。人的有限性很容易让我们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就如每一次虐狗事件中的人虐狗后会发生“狗虐人”——很多爱狗人士就把自己认为正确的价值无限放大。这就是唐朝魏征说的:“憎者唯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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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相对正义。无论是孩童的游戏,还是成人的体育比赛,人类都是在不断学习去确立规则,遵守规则。但是往往游戏会变成胡闹,比赛会成为殴斗,原因或者是规则本身不公平,或者是有人不愿意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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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更是一种规则意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二要素 (良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不过是对人类游戏规则的一种升华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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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也同样强调规则意识,“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慎子)。因此内法外儒,施政者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骨子里还是法家那一套。韩非说“侠以武犯禁”,历朝历代,对于侠客行径都非常警惕,身为布衣任侠行权,没有哪个政权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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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趣的是,无论是司马迁的《游侠列传》,还是石玉昆的《三侠五义》,或是施耐庵的《水浒传》,甚至金庸的武侠小说,中国人长期以来都没有真正剔除对侠客的盼望,这种盼望本身也许就是对既定的权力意志无声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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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治才能让人告别侠客之心,但法治不是法家,也不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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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其他易混概念的区分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的正义源头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二是法律的约束对象有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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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也就是谁来确定良法之良。法治不是权力意志的闭路循环,它认为在人定法以外还有超法律的原理,即代表正义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不是权力意志凭空想象的,它书写在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之中。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制定。法律永远有其超验的正义之源,因此世俗的法律正义是相对的。因为有着对超验正义的盼望,人们一方面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不断修正世俗社会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也可以容忍世俗社会法律之下的相对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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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法律的正义源头是封闭的,正义的标准一律取决于权力意志的乾纲独断,法律之所以正确不是因为它符合永恒的真理,而仅仅因为它是法律,那么无法得到超验正义慰藉的人心会不断地挑战既定的法律规则,人们也会对任何司法判决的公平性表示出习惯性的怀疑。 “侠肝义胆”会成为民众挑战法律的托词,“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激进运动也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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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能否约束一切权力。要老百姓知法守法不是法治,只有权力的拥有者降伏于法律之下才是法治。英文中的President (总统) 和 Prison (监狱) 有相似之处,不知是不是巧合。但是根据法治观念,权力必须带上法律的镣铐,囚禁于法律之下。只有当官员,当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执行者受到比普通民众更多的约束,法治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倾向,衬衣中最脏的地方就是领口。法治从来都对权力意志保持距离。西谚有云:“地狱之路搭建了人类构建天堂的砖瓦,永远不要期待在世俗社会出现绝对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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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权力总可跳到法律之外,那么人们不是迷恋权力意志的风光无限,就是怀揣侠客之心慷慨激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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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是一个悲剧,唯愿法治之路让这种悲剧不再重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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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莫某纵火与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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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纵火一案,一审判决已下,不出悬念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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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到之前发生的多起案件,都让人感到人心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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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说:“终将能够毁灭人类文明的是我们内心的邪恶力量。”我心亦如荒野,杂草丛生,冷不丁就有许许多多邪恶的念头。若非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我不知道在环境合适的时候,这些念头是否会付诸实践。每当看到这些令人发指的案件,愤怒之余我也会反躬己身,身处类似情景,我会不会做得比他们更过分?加尔文说,“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我的个人经验告诉我,这句话极有可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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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世上有邪恶,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慑,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刑具有合理性。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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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早已发生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会是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上之人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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