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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987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1702840698]
1702840988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二编 合法性与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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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990 第三章 有关合法性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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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992 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和社会学家都很关注法律当局执行法律的情况。他们都知道,要确保人们遵守法律,重要的一点是要确保人们遵守警察、法官等司法官员所作的裁决。为了确保法律和司法机关获得权威,就必须保证法律规则和司法裁判确实能够对其调整对象的行为产生影响。如果争议各方都觉得不需要理会法官做出了什么样的裁决,这件事情本身就说明,这个裁决确实不过聊胜于无。同样,如果一项法律制定后,该法律要规范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发生频率根本没有任何改变的话,那么想要通过这项法律来禁止这种行为肯定也会徒劳无功。立法者要想使自己所颁行的法律产生应有的权威,“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社会成员从总体上来说愿意……遵守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规则,这是立法者首先就应当想到的”。(富勒1971年,第201页)。[1]因为“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实务部门,其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其必须能够对所调整对象的行为产生影响”(霍兰德1978年,第45页)。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有效领导,就必须使“大部分社会成员……在绝大多数时间里”能够遵守领导者所做的裁决或者决策(伊斯顿1975年,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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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994 法律当局所关心的是如何能使人们服从他们的问题,但人们服从他们的决定和政策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因此当局实际上要思考的是应当如何建立和维持这些条件。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通过一些零散的证据,我们能够发现,有很多种违法行为,即使是警察和法官们也是很难完全杜绝的。这些行为从偷税漏税、醉酒驾车到吸毒等,不一而足。当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在美国的学校里能否进行祈祷的问题做出判决时,或者对是否应当废除种族隔离的问题做出判决时,全国上下对这些判决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当局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人们就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判(多尔比和哈蒙德1970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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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996 在实践中,人们对有些法律和裁判的看法会存在分歧,本书要研究的不是这些法律和裁判。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违反的是规范我们日常生活的那些法律。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这些情况。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会遵守法律,以及会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法律。为什么让人们遵守法律就如此困难?实际上,人们要想遵守法律,就必须做到一些行为,这些行为本身从性质上来说就是困难的,这也就使遵守法律成为一个难题。因为社会之所以要制定并实施各种法律,就是要强迫人们去做一些他们本身不愿意做的事情,比如向身体受到伤害的一方支付赔偿金,再如禁止人们去做一些他们可能从中获益的特定行为,比如盗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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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998 尽管要求人们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是困难的,然而做到这一点却非常重要。理论上通常都认为,除非社会成员的个人欲望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否则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有效运转(科恩1966年;加姆森1968年)。政治理论中有一个最基本的信条,就是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限制人们实施某些行为都是必要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为所有成员提供他们需要的或者他们觉得自己应当享有的所有东西(加姆森1968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个社会才不得不建立起政府机关和立法机关,并制定法律来明确允许公民实施哪些行为。他们也建立起必要的司法机关,赋予这些机关解释法律、实施法律的权力。要保证社会有效运转,就必须确保社会成员能够遵守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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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00 对于法律机构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这一点,最近关于如何解决社会困境的研究成果提供了一些例证。在社会面临困境时,就必须阻止人们干出那些只有利于其个人的短期利益,但是有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造成长期危害的行为。研究表明,如果一个社会群体处于困境当中,他们有可能会采取的一个解决方案是,任命一个正式的领导人并授权给他,由他控制该群体各个成员的行为(梅西克等1983年;萨缪尔森1984年)。同样,一个群体也会制定规则,规范群体成员的行为,维护有价值的社会关系(蒂波特和福歇1965年)。这些非正式的规则实际上就是正式的制定法的前身(富勒1971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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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02 同时,赋予某个机构控制和影响人们行为的权力也可能存在危险,认识到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当局有可能会滥用它所拥有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这些权力为某个特定的团体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就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我们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当局做什么事都是出于慈悯的动机,都是为了达到我们上述的各种积极目的而使用它的权力。当然当局为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产品交换提供便利,极可能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但是这样行使权力并不是当局本身固有的属性。当局的权力能够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完全取决于操纵和运作它的人士行动时的动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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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04 在各种为了控制人们的行为而设立的机构当中,司法机关是我们最常见到的一种。例如,警察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将那些限制公民行为的法律付诸实施,而且经常是采取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方式。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也是按照同样的方式运作的。另外,民事法院还要解决人们相互之间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或者因为利益、目标冲突而产生的各种争端。在每个案件中,法律当局往往都必须做出不利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判决或者裁定,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就有可能会觉得法律或者法律当局毫无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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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06 既然我们知道确保人们遵守法律对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转非常重要,那么那些关注法律的社会学家们当然都会竭尽全力来研究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这一问题了。对这一点我们没有必要大惊小怪。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弄清楚人们的社会心理属性——也就是弄清楚,到底是哪些因素能够促使人们在行为时产生遵守法律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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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08 更为传统的社会理论则是以这样一个基本的假设为前提的,即人们的行为动机来源于外部环境所给予的奖励或者惩罚。这种工具主义的观点一般被称为社会控制理论(克里斯洛夫等1972年;伍德1974年)。这一理论设想,人们所处的外部环境的性质直接影响和决定了人们的行为(费希本和阿耶兹1975年;弗里德曼1975年;马勒1979年;鲁昂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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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10 社会控制特别指通过两种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一是掌控社会成员获取对他们有用的社会资源的机会;二是对某一社会成员施以制裁,或者威胁将对其施以制裁。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这种社会控制是通过“改变外部条件的性质”来影响人们的行为的(帕森斯1963年、1967年),也就是说只要确保法律得到切实执行,就能够促使人们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卡尔曼1958年)。实际上,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律当局要想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都无非通过两种方式,那就是对遵守法律的行为给予奖励,或者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者威胁要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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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12 最近,在公共政策研究中兴起了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理论进一步推动了人们使用社会控制理论对遵守法律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公共选择理论将有关个人行为的经济理论引入法律领域。这一理论假设,人们根据工具主义的判断来决定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为;人们实施与法律有关的行为也同样受到这种工具主义判断的影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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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14 与社会控制理论一样,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们都有促使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动机,他们采取的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行动,就是受到这种内在动机的激励。不过,人们在把公共选择理论适用于法律领域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升。一方面,在判断自己与法律有关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增加自己的收益时,人们所使用的方法更为复杂;另一方面,在将这一方法用于法律研究领域时,还与经济学领域最近发展起来的个人效用理论结合在一起(拉夫1981年;米勒1979年;泰勒1986年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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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16 社会控制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有一个共同作用,就是人们在使用这些方法进行研究时,都不再只关注如何促使社会公众遵守法律的问题,而是将注意力转移到当局是否有能力掌控人们违法所可能付出的代价这一问题上来。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关注,出现了大量关于法律威慑主义的文献(布鲁姆斯坦、科恩和纳金1978年;吉布斯1975年;迪特尔1980年;齐姆林和霍金斯1973年)。这些文献都提出,威慑的变化(主要是受到惩罚的可能性的变化)确实会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影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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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18 如果仅仅依靠奖励和惩罚的作用就能够保障人们遵守法律,就能够保障社会有效运转,那么当局就会发现自己的工作简单得多,也直接得多了。他们只需要控制住社会资源,只要专心致力于如何最好地对这些资源进行配置就可以了。这种只以威慑为基础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策略,肯定会大受政治当局和法律当局的欢迎。因为采取这种控制社会的方法,司法当局几乎不需要与人们作任何沟通,也不需要对人们的需求和想法做出任何回应,他们只需要关注应当对遵守法律的人给予什么样的奖励,或者对违反法律的人施予什么样的惩罚,并且让法律当局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就够了。与此相反,对于如何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主义的观点则强调守法行为中自愿性的一面,也就是说保障司法当局有效运作的主动权掌握在他们所领导的民众手中。当然,在这两种理论中,人们自身才是当局能否实现成功领导的最关键因素:正是他们自己决定了自己是否该去遵守法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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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20 我们可以看到,在人们确定需要把哪些问题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研究时,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时,社会控制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占据了绝对优势。这也使大家在研究人们遵守法律的总体情况时,将注意力转移到那些通过简单的威慑主义观点不好解释的事例上来。研究发现,有时候不遵守法律并不会受到惩罚,但即使如此,人们也会遵守法律;反之,有时候违反法律会有受到惩罚的巨大风险,但人们仍有可能去触犯法律。对于这两种情况,严格的工具主义理论都无法做出解释。为了解释这一现象,罗斯(1981年)对抵制醉驾的公共运动进行了研究。他发现,虽然抵制醉驾的公共运动并不能提高醉酒驾车的人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但是这些运动确实能够减少醉驾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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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22 由于在公共政策领域的研究中使用了经济学的方法,我们的研究方向也发生了转移,转向那些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显得自相矛盾或者问题重重的行为上来(泰勒1986年b)。比如,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法律要求人们承担缴纳税赋的义务,人们是否会不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呢?从法律上来看,因为偷税漏税款而受到严厉惩罚的可能性是很低的;虽然法律为了防止人们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也规定了不利后果,但这种不利后果同样也很轻。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看,人们应当会经常偷税漏税。但实际情况是,很少有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9]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问题。而且,既然威慑主义的观点认为人们的行为仅仅是受个人利益驱动的,偷税漏税就很有可能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巴利和哈丁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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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24 除了能够对我们应当重点研究哪些问题产生影响之外,公共选择理论也决定了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工具主义的观点总是认为,人们都希望自己能从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他们在行动之前都要先算计一下能不能获得这样的结果,然后再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动。根据这种观点,如果人们觉得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超过触犯法律而被抓获并受到处罚的潜在成本,他们就有可能会干出违反法律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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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26 规范性问题和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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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28 尽管通过社会控制来行使权力的想法看起来非常简单易行,但是人们普遍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如果法律制度只能通过掌控收益和成本的方法才能影响人们的行为抉择,那么这种法律制度是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伊斯顿1965年、1968年、1975年;恩斯特朗和吉尔斯1972年;加姆森1968年;卡尔曼1969年;帕森斯1963年、1967年;萨拉1977年;施恩古德1974年)。这种领导模式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每次当政府想要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时,它都不得不给人们提供一定的利益,或者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否则人们就不会按照法律从事。使用这种策略会耗费大量的公共资源,而且这样社会也会“因为不均衡和陷入动荡而处于持续不断的危险中”(萨费尔1978年,第189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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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30 对醉酒驾车的治理可以说明,想要仅仅通过激励的方法或者以惩罚作为威胁来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是非常困难的(罗斯1981年)。很多政策制定者都决心解决这一难题,他们使用过各种各样的威慑策略。罗斯对这些策略进行了研究。他发现,要想让人们明显觉得只要酒驾就有可能被抓获并受到惩罚,需要投入极其巨大的社会资源,否则就很难收到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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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32 罗斯发现,以前大量的公共运动确实能够降低人们醉酒驾车的比例,但这样做的效果是暂时的。他同时指出,之所以能够产生这种效果,是因为这种公共教育运动当时几乎无处不在,其浩大的声势让人们高估了他们醉驾被抓获和受到惩罚的实际可能性。不过,随着这种大规模公共教育运动的减少,随着人们根据自己的实际经历能够更加准确地预计到自己被抓获的风险有多大,醉酒驾车这种违法行为的比例又升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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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34 通过罗斯关于醉酒驾车治理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单纯依靠更多地进行威胁或者更多地采取惩罚措施,实际上是很难有效推行一项政策的。尤其在民主社会中,政府要尽可能不干涉人们的私人生活,事情就变得更为困难了。例如,警察为了查醉驾而在路口设置路障随意拦车进行酒精检测,对这种做法人们一直就非常抵触。所以,尽管通过奖励或者惩罚进行社会控制的想法从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但这样规制人们的行为要付出的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这是政府根本承担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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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36 我们已经看到,单纯通过社会控制既不可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不可能充分保障一个复杂的民主社会能够正常维持下去。不过令人振奋的是,社会学家们已经意识到,除了社会控制外,还存在其他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社会基础性因素。其中大家都提到了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社会关系(朋友、家庭和伴侣)和规范主义价值观。人们之所以关注社会关系,是因为它能够反映出其他人的看法对人们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人们之所以关注规范主义价值观,则说明每个人自己所拥有的道德观念决定了其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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