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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28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1702840699]
1702841229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四章 对合法性和守法情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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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31 芝加哥研究选取六项法律作为样本进行分析,这六项法律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经常会涉及的。我们所检验的这六项法律,对违法行为所施与的惩罚,在严厉程度上各有不同。在它们所禁止的行为中,我们主要选取了以下几种:制造噪声打扰了邻居的生活、乱扔垃圾、醉酒驾车、驾车时速超过每小时55英里、在商场顺手牵羊偷走小商品、违章停车。在每一次访谈中,我们都询问受访者,他们在访谈前一年中有没有违反过这些法律,答案有以下几个选项:经常、有时、很少,或者从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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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33 正如此前其他有关守法的研究一样,芝加哥研究所获得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是由受访者自己报告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使用调查结果时就需要进行审慎的分析,因为受访者可能没有真实而准确地报告他们日常行为中违反法律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在研究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违法行为时,一般都是要求受访者提供他们自己是否有违反法律的情况,这是大多研究最常用的方法(赫希、辛德朗和韦斯1980年)。研究发现,受访者自己报告的违法情况与警方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艾利克森1972年;法林顿1973年;库利克、斯坦和萨宾1968年),或者与老师和朋友所反映的他们遵守法律的情况(高德1970年)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些情况与研究者对其行为的客观估计也基本上是一致的(艾利克森和史密斯19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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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35 另外,在我们检验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情况时,还可能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所选取的时间点可能会对受访者的答案造成影响。在第一轮访谈中,我们要求受访者回答他们在访谈之前一年内遵守法律的情况。由于选取的时间段较长,因此受访者都很有可能会回答说他们在这段时间内至少实施过一些违法行为。但是即使选取一个更长的时间跨度,仍然只有很少的受访者报告说自己曾经有过违法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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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37 我们在芝加哥研究中所使用的统计受访者行为的方法可能会导致一个结果,就是所检验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访谈之前就发生了的,而受访者所表现出来的对这一行为的态度却是他在访谈当时的看法。这样,大家对研究中所设定的因果关系顺序——态度决定行为这一因果关系,就会产生一定的质疑。因为根据这种方法,我们所得到的受访者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很有可能是由受访者已经实施的行为决定的,而不是受访者的态度决定了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用横向研究的方法就会出现这一问题。因此要避免产生这种失误,就必须采取定组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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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39 本书表4.1中所展示的,是受访者对他们是否经常违反法律这一问题所作的回答。在他们所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中,人们往往只愿意报告那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比如违章停车(51%)和超速驾驶(62%)等。只有少数几个受访者报告说自己曾经从商店中偷过东西(3%)。除此之外,受访者曾经实施过(我们所选择的六种犯罪中的)另外其他几项犯罪行为的比例则基本上处于上述两者之间:制造噪声干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的有27%;乱扔垃圾的有25%;醉酒驾车的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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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41 表4.1 人们触犯法律的行为频率:第一轮访谈(按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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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46 总人数为15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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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48 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相加后数值可能不等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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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50 我们可以发现,各项关于违法行为的指标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正相关关系(平均r=0.23)。[2]正如我们所预料到的那样,从表4.1中所列举的各项违法行为的比例来看,关于人们遵守法律的情况的各项指标总体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因为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大一部分受访者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实施过违法行为(参见附录C)。总的来说,有22%的受访者表示,在受访前的一年之内,自己没有触犯过这六项法律中的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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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52 由于在第一轮访谈中很多受访者表示自己(在受访前一年之内)从来没有触犯过法律,因此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在所设计和使用的问卷中,加入了一些更为复杂的指标,以便对这些“守法”的群体进行更为详细的区分。在问卷中,我们把人们触犯法律的行为频率分为五类:经常、有时、很少、几乎从不、从不。我们相信,在第一轮访谈中回答说自己从来没有触犯过法律的那些受访者中,会有很多人在第二轮访谈中选择这个新加的选项:几乎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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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54 我们还特别考虑到一个问题,即第二轮访谈要比第一轮访谈所涉及的时间跨度小得多,因此我们在第二轮访谈中确定了一个区分度更大的指标。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没有问受访者在“过去一年中”是否触犯过法律,而是问他们在“最近几个月中”是否触犯过法律。我们之所以进一步缩短时间跨度,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因果关系顺序问题。但这样做也有一个缺点,那就是由于所涉及的时间跨度更短,受访者回答说他们从来没有触犯过法律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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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56 第二轮访谈的结果表明,对行为指标的更精细的区分大大抵消了因为时间跨度太短而可能引起的问题。总的来说,在第二轮访谈中,回答说自己实施过违法行为的人数有轻微的上升。受访者自己主动承认曾经触犯过法律的比例如下:制造噪声干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的有35%;违法乱扔垃圾的有34%;醉酒驾车的有19%;超速驾驶的有65%;在商店中小偷小摸的有3%;违章停车的有53%(参见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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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58 就像在第一轮访谈中一样,我们所研究的这六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是相关系数却较低(平均r=0.20)。由于第二轮访谈使用了更多的指标,因此为受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这也就相应降低了有关守法行为的指标可能产生的偏差(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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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60 由于受访者关于自己遵守法律情况的回答存在很大的差别,我们首先就必须弄清楚到底是哪些人遵守了法律。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是检验与遵守法律有关的各种人口学因素是否会影响人们守法的情况。[3]我们的研究发现,人口学特征可以解释人们遵守法律的情况方面存在的很大一部分差异(24%)。年龄和性别是影响人们遵守法律情况的最主要因素:老年人和妇女更有可能回答说他们遵守了法律。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也得出大致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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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62 对守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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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64 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影响人们遵守法律的三个因素:威慑、亲友的看法和个人道德价值观。人们从威慑的角度判断自己是否应当遵守法律时,主要涉及这几个方面因素的估量:被抓获的可能性、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对惩罚严厉程度的预测。有时候人们会综合考量这几种因素。由于以前有研究表明,被逮捕和受到惩罚的确定性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有非常强烈的影响作用,因此我们这次研究专门对此进行了检验。像最近其他一些研究(例如佩特诺斯特等1984年)一样,对人们关于惩罚的严厉性的预测对守法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的研究并没有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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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66 表4.2 人们触犯法律的行为频率:第二轮访谈(按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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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71 总人数为8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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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73 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数值相加后可能不等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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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75 为了弄清楚人们在行为时会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法律的威慑因素,我们要求受访者回答一个问题,即他们认为自己如果实施了这六项犯罪中的任何一项犯罪行为,他们“被警察逮捕或者被起诉到法院”的可能性有多大:非常可能、有可能、不太可能、非常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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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277 通过访谈可以看到,人们总体上认为,触犯法律被逮捕或者被起诉到法院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在第一轮访谈中,35%的受访者回答说,如果制造太大的噪声干扰了他人生活,自己“非常可能”或者“很有可能”会被逮捕或者被起诉到法院。对于其他情况,受访者认为“非常可能”或者“很有可能”会被逮捕或者被起诉到法院的比例如下:违法乱扔垃圾的有31%;醉酒驾车的有83%;超速驾车的有72%;在商店小偷小摸的有78%;违章停车的有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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