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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续篇:怎样才能维持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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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研究法律时,往往首先就要研究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这一问题。因为当局之所以要制定法律,之所以要赋予司法机关权力,其目的就在于要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建立起社会秩序,并将这种社会秩序维持下去。我之所以要写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也是要弄清楚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最有效地让人们遵守法律这一问题。在过去几十年中,人们最主流的看法是,要保证法律得到遵守,就要对人们进行威胁或者对人们施加惩罚——也就是使用威慑的方法。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也就是我写作本书的时候,持这种观点的仍然大有人在,威慑方法也仍然非常普遍。在进入21世纪后,威慑仍然是人们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方法之一(纳金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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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策略是工具主义策略的一种。当局之所以会使用威慑策略,是因为他们认为奖励和制裁是促使人们实施一定行为的基本方法。对于如何才能让人们遵守法律,持威慑观点的人认为,方法就是将受到制裁和实施了触犯法律的行为联系在一起。根据这一观点,他们提出了使用惩罚进行威慑的策略。有关组织的研究也受到这一观点的影响。从相关文献来看,有一些人认为可以通过奖励来推动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即可以通过给予奖励的方法使人们按照当局想要的方式行事(泰勒和布莱德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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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威慑确实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因此支持将威慑作为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方法。有趣的是,在现在的很多研究中,研究人员都开始关注一个问题,即人们是如何计算自己受到制裁的风险的。随着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越来越多,社会上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广泛认可使用威慑方法维持社会秩序的观点。研究表明,威慑有时确实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有时候却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实际上,《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是这一领域很有代表性的一项研究成果。在本书中我得出的结论是,人们的行为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对自己受到制裁的风险所进行的估算对他们的行为确实会产生影响,但一旦将其他因素的影响考虑在内,威慑的这种影响作用就没有所说的那么显著了。当然,也有一些证据表明,人们对风险的估算确实会对他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但即使能够找到足够的证据支持这种观点,我们也会发现风险评估的影响程度是很小的。例如,麦柯文(1993年)在一项研究中就估计,使用与人们对风险的评估有关的各项变量,只能解释吸毒行为中大约5%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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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研究还发现,广泛使用威慑的方法还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副作用(泰勒1997年a、1998年、2003年)。其中一个副作用就是美国监狱中被关押人口会急剧增长,这会使美国成为世界上被判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领先的国家。而且,所谓的威慑策略,其对象基本上是弱势群体,因此使用这种方法也会对城市中公众与警察的关系,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群体与警察的关系造成破坏。有关民意测验调查了人们对当局的看法,其中一个最大也是最一贯的发现就是,少数民族群体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信心都明显比白人群体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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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除了威慑的方法外,我们还能找到其他方法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同时消除威慑的这些副作用吗?合法性正是这样一种能够促使人们守法的因素,但在我写作本书的时候,其作用还远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其一篇被广泛引用的评论文章中,海德(1983年)提出,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能够证明合法性确实具有塑造人们的行为的功能。由于对合法性是否真能有效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缺乏充分的证据,这让很多人觉得,要维持社会秩序,威慑似乎是唯一可靠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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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目标就是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入手,找到一种能够使法律当局和法律本身获得人们的认同,取得人们的合作,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并证明这种方法是有效的。我分三步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并且在每一步我都使用了对芝加哥地区的居民进行定组分析所获得的分析结果,通过这些结果来证明这一非工具主义的替代方法确实是能够发挥作用的。第一步,我证明了如果当局具有合法性,就能够促使人们在行为时遵守法律。第二步,我证明了人们判断当局是否具有合法性,不是以他们的工具主义看法为基础的,他们所依据的是他们认为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这一标准。最后,也就是第三步,我的研究探讨了程序正义的含义,阐明了受访者是以非工具主义标准界定程序正义的含义的。通过对这几个问题的回答,我总体上证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人们是否愿意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在我们所讨论的情况中,是指人们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关键在于他们如何评价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从伦理上来评价自己的行为,而不在于其是否有逃避惩罚或者获取奖励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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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初版之后的几十年中,整个社会科学领域都开始关注非工具主义的问题。那些关于政治科学与公共政策的研究(格林和夏皮罗1994年),以及关于商业经营管理的研究(普费弗1994年)都提出,仅仅通过工具主义的方法是很难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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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和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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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第一个学术贡献,是它实证地证明了合法性是一种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动机和力量。实际上,这一研究的结论表明,在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方面,合法性比触犯法律被抓获和受到惩罚的风险能产生更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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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没有区分什么是遵守法律,什么是尊重法律,也没有明确检验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人们为了逃避受到惩罚的风险而遵守法律,与他们基于对当局合法性的认同而遵守法律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通过检验合法性在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弄清楚这种区别是什么。人们一般认为,他们之所以会尊重法律,是因为在特定情况下他们有自愿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为的愿望,他们觉得自己理应那样行事。因此,即使人们触犯法律被抓获和受到惩罚的风险很小,甚至根本没有什么风险,他们仍然会遵守法律。换句话说,这是他们的一种自律,是因为他们认为遵守法律是一种社会责任,并自愿承担这种义务。近些年来,学者们已经发现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在法治社会中强化自律这种方法,确实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实证地证明了这些方法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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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这本书的时代,人们一般都觉得,法律当局只是希望公众遵纪守法,并没有其他的要求,因此有关的研究都开始重视社区居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在那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司法机关要想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还需要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地与法律当局进行更多的合作(桑杉和泰勒2003年;泰勒2002年、2003年)。例如,最近关于打击犯罪和治理城市治安问题的研究就表明,如果社会公众能够积极与警察开展合作,对警察的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山姆森、兰登布什和伊尔斯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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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规制这一领域之外,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如果某一个群体、组织或者社区的成员愿意与当局和有关部门积极合作的话,他们的群体、组织或者社区也会受益良多(参见达利、梅西克和泰勒200l年;范·伍格特、斯奈德、泰勒和比尔2000年)。人们的合作对当局打击犯罪和治理社会治安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仅是一个方面的例子。最近一些年来,人们也对社会资本运作开展了大规模的研究。有的研究提出,人们与他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对于在相互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和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帕特南2000年)。研究也发现,在一个工作机构中,如果人们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还自愿完成一些额外工作,对于机构的有效运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泰勒和布莱德2000年)。可见,大家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认识到,对于当局来说,能够激发人们产生自愿遵守法律的内在动力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其意义远远超出了如何让人们能够遵守法律这一问题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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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关注的是如何能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问题,因此我对人们日常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行为,包括从纳税到遇到红灯停车这样的小事情,都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当然,在研究这些问题的那个时代,越南战争正在进行,也发生了水门事件这样的政府丑闻。正是因为诸如此类灾难和事件的原因,当局想要使人们自愿遵守法律已经成为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李维1997年)。在最近这些年中,如何要人们遵守法律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已经发生了转移,现在人们越来越关注毒品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非法复制和下载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行为泛滥,这再次表明,依靠制裁手段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詹森2003年;泰勒1997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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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也发生了一些公司业务丑闻。这些丑闻使在工作组织中如何让人们遵守规则这一问题也变得重要起来,人们对此日益关注。这导致人们开始重视对公司治理进行研究。过去几年中发生的很多公司违法的案件,比如,安然和泰科公司的财务丑闻,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伊万切维奇、邓宁、吉尔伯特和肯诺帕斯克2003年)。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商业治理,如何使商业机构能够依法从事商业活动。人们的关注使如何管理一个群体、组织和社会的问题也显得日益重要起来。治理商业行为涉及商业活动和政府管理两方面的问题。商业活动本身是可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的,但也可能需要政府的外部规制,或者需要两者兼而有之。无论如何,实质都是如何才能有效地让他们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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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和布莱德(2005年)对公司和政府职员进行了两次抽样调查,并使用《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提出的理论体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一次是从公司雇员中随机抽样,另一次则是在美国工人中随机抽样。两次调查都发现,公司制度具有合法性是公司有效运作的关键前提。如果雇员认为公司的制度具有合法性,是应当得到遵守的,他们就会服从公司的政策、遵守公司的制度。合法性的这种作用与违反制度受到制裁的风险所产生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对公司的制度多大程度上符合他们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公司职员也会做出判断,这种判断也会对他们的行为造成影响。这一发现表明,在工作环境中人们是可能实现自律的。如果雇员认为公司的政策和制度具有合法性,公司的运作方式能够符合他们的道德价值观,公司就能有效地促使自己的员工尊重公司的政策、遵守公司的制度(亦参见泰勒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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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的基础: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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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第二个重要结论是,人们认为法律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这一点是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在使用以前的理论对合法性进行传统解读时,一般都把威慑这种工具主义的策略作为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一个重要基础。我们则认为,如果当局和有关机构能够制定合理的,起码是公正的政策,人们就会忠诚于他们,支持他们。在其他人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在对当局进行评价时,主要是看当局的职业表现,也就是看当局能否分配给他们所需要的资源,或者是否能做出符合他们期望的决策。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说,警察和法院如果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他们就能够获得合法性;人们在评价一个政治领导人是否称职时,也是以他们能否有效推动经济良好运行作为基础的;如果公司领导人能够带领公司获得成功,工人们就会愿意服从他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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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当局为何具有合法性这一问题时,《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采用了完全不同的理论。这种理论既与裁判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或者是否公正无关,也与司法机关所执行的政策是否合理无关。反之,合法性与警察和法官执行法律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在写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时,这种程序正义理论已经不新鲜了,因为蒂波特和沃克在他们关于对抗制和纠问制审判的研究中(1975年),已经证明程序是否正义与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律这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不过,《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对所要研究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在研究中考虑了人们对法律和司法机关合法性的总体看法,而不是仅仅研究他们对某个具体的裁判的看法。研究表明,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能够发现,程序正义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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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研究视野的拓展,一个重要的体现是我们的研究把程序正义问题与人们为什么会认为自己应当遵守社会规则、服从当局和有关机构这一关键问题联系在一起,并从这一角度研究合法性的问题。韦伯在其关于政权研究的经典著作中(1968年),剖析了这一问题,找出了人们为什么会服从当局的几个理由。在当代西方社会中,其中一个最密切相关的理由就是当局能够理性地行使权力,也就是说,以一种最大程度上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力。因此,正如《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所实证性地证明的一样,程序正义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是与20世纪社会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密切相关的(参见塞尔兹尼克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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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面提到的,《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引述了不少初期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并没有涉及一个问题,即在个人与警察或者法官的交涉中,人们是否愿意接受他们所做出的裁判。这实际上使这些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正因如此,本书并没有直接沿用蒂波特和沃克早期的研究成果(1975年)。泰勒和霍(2002年)研究了洛杉矶和奥克兰的居民与警察和法官打交道的情况,对这一被忽视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对人们为什么会服从和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程序正义与否是决定人们是否愿意服从司法机关裁决的主要因素。这些研究还进一步表明,要想使人们自愿服从当局的裁决,程序正义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司法机关以惩罚作威胁或者使用武力进行强迫,人们也会服从司法机关的裁决,但是人们只有在程序符合公正的要求时,才会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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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出版以来,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势头越来越好,现在,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文献数量已经非常大,涉及法律、政治、经济管理等领域,甚至涉及人际关系领域(林德和泰勒1988年;泰勒2000年b;泰勒和布雷德2000年;泰勒、伯克曼、史密斯和霍1997年;泰勒和史密斯1988年)。现在已经广泛证实,对于当局和有关机构做出的决策和行使权力的方式是否公正,人们会做出自己的评价。他们的看法不仅会对他们是否愿意接受当局的裁决产生影响,也会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会遵守法律产生影响。另外,研究还证实,在涉及一些实体问题,比如涉及人身自由问题时,程序正义仍然会产生影响(卡斯帕、泰勒和费雪1988年;泰勒、卡斯帕和费雪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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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些关于程序正义的文献也有一个重要的变化,那就是他们关注的领域在不断扩大。像《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这样的早期研究文献,往往是从如何能够使人们遵守法律这一需要出发来确定研究的主题,他们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合法性和程序正义是否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制度这一点上。此后的研究则非常有力地证明,程序是否正义会对人们如何评价司法机关的裁决(泰勒和霍2002年),对于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制度(杰克森和方达卡罗1999年;金和莫博涅1991年、1993年;斯巴克、博顿斯和海1996年;泰勒2004年b;泰勒和德乔伊1995年),对于人们如何评价当局的政策(史密斯和泰勒1996年)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一结论不仅适用于司法当局和相关机构,也适用于政治领域(法恩斯沃斯2003年;甘格尔2003年;希宾和泰斯—莫尔斯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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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研究将焦点集中在法律当局做出裁决的程序是否公正这一问题上。当时,法律当局关注的是如何才能使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做出的裁决获得公众的认可,这一点也是相关研究要弄清楚的问题。因此,大多数早期的研究,包括蒂波特和沃克所作的开创性研究(1975年),都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如何使人们能够尊重司法裁决这一问题上。芝加哥研究是美国律师基金会所赞助的一个研究项目,目的是要弄清楚人们为什么会不满意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当局用来解决纠纷的程序。写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所使用的一些数据,都是在这一研究中收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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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程序正义研究的结论一样,对于如何才能消除人们对司法程序的不满情绪,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解决的方法,这就是纠纷解决替代运动的兴起,这一运动强调使用调解等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泰勒1987年b、1988年b、1997年a)。由于人们已经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因此法律当局不断地调整其纠纷解决体系,努力使人们更愿意使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使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也使纠纷双方更愿意尊重第三方所做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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