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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无法始终一贯地反对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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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当有人试图反对功利原则时,其理由恰恰来自于该原则本身,而他对此却浑然无知。〔4〕如果说他的论据证明了什么的话,那么,它们所证明的并非这一原则是错误的;而按照他所设想的对该原则的应用,它们所证明的是:该原则被误用了。一个人有可能移动地球吗?有可能的,但他首先要找到可供其站立的另一个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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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对该原则的偏见而实施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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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要通过论证来反驳功利原则的正当性是不可能的。但基于前述理由,或基于某种对该原则的错误的或片面的看法,有人会倾向于不喜欢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认为值得费神对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加以清理的话,那么,就让他依下述步骤逐一去做,也许最终他会逐渐服从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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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让他自己弄清自己是否想完全摈弃这一原则。如果是的话,让他考虑他的所有论证(特别是有关政治生活的)会导致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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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他想完全摈弃这一原则,让他弄清自己是否不使用任何原则也能评价和行动,或者是否有什么其他原则为他的评价和行为提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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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有其他原则的话,让他查清并且使自己确信下述问题的答案:他认为自己发现的原则是否确为独立的、可理解的原则?它是否并非一项单纯的口头原则、一套空话?这套空话所表达的实际上仅仅是对他自己虚幻情感的论断,也就是放在别人身上他也许会称之为狂想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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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他倾向于认为自己在毫不顾及行为结果的情况下对行为持有的赞成与否的观念,为他提供了评价和行动的充分依据;那么,让他自我追问:他的情感能否作为对所有其他人进行是非判断的标准?是否每个人的情感都有成为自身标准的同样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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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第一种情况下,让他自我追问:他的原则是不是专制主义的?是不是对其他所有人都抱有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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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第二种情况下,他的原则是不是无政府主义的?照此情形,岂不是有多少人就要有多少不同的是非标准了?甚至对于同一个人,同样的事,是否今天是正确的,明天就不可能(其性质毫无变化)是错的呢?同时同地同样的事,是否不可能既对又错?在每一种情况下,是否整个论辩都不在乎结果?如果两个人分别说“我喜欢这个”和“我不喜欢它”,他们是否都会(根据这种原则)有更多的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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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他要对自己回答说“不”,因为他所提出的作为标准的情感必定是以理性思考为基础的;那么,让他说说要思考哪些细节。如果要思考有关行为功利的细节,那就让他说明,这是不是抛弃了他自己的原则而借助于他以自己的原则与之对抗的那条原则呢?如果不思考这些细节,那么思考别的什么细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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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他赞成合成法,也就是部分地采纳他自己的原则,部分地采纳功利原则;那么,让他说说他将采纳功利原则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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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他确定了采纳功利原则的程度之后,让他问问自己,他怎样自我证明这一程度的合理性?为什么他不在更大程度上采纳功利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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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姑且承认任何别的原则而非功利原则是正确的原则——人们遵循这样的原则是正确的,姑且承认正确一词可能具有无关乎功利的意义(其实不然);那么让他说说,一个人可能拥有并执行其命令的动机这样的东西到底有没有呢?如果有,让他说出这样的动机是什么,它如何区别于执行功利命令的动机;如果没有,那么最后让他说说,这一条别的原则可能对于什么有用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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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于1882年7月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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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名称近来已由最大幸福原则所补充或取代。这是下述详细说法的简称:这一原则表明,所有利益攸关者的最大幸福,是人的行为的正确正当的、且唯一正确正当并被普遍想望的目的,是一切境遇下的人的行为、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行为的唯一正确正当并被普遍想望的目的。功利一词不像幸福一词那样明确地指明快乐和痛苦的概念,也不会使我们考虑到所涉及利益的数量。这一反映事实的数量,对形成这里所讨论的标准发挥了最大的作用。而是非标准,则是使得每一境遇下的人的行为之正当性能够得到恰当评判的唯一尺度。在幸福和快乐概念同功利概念之间缺乏足够明显的联系,我时常发现这种情况极为严重地阻碍着对功利原则的承认,否则它也许已经得到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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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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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则]原则(principle)一词源自拉丁文principium,它似乎是由primus和cipium二词合成。Primus意即首要的、主要的;cipium似乎源自capio(拿、取之意)的词尾,例如mancipium和municipium二词的词尾。与此类似的有auceps、forceps等词。这是个含义异常模糊而宽泛的术语,用以指可充当任何运作系列之基础或开端的任何东西。所谓运作系列,有时候是物质形态的,而此处指的是精神运作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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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原则可以看做一种精神活动,一种情感,一种赞成的情感。这种情感若针对一个行为,就是赞许行为的功利。而对行为赞成或不赞成的程度,应由行为的这种功利性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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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等等]利益是不属于任何外延更大的种属概念的名词之一,因而不能以普通方法定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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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听到有人说过:“功利原则是一条危险的原则,因为考虑功利原则有时候是很危险的。”这等于说什么呢?等于说考虑功利是不符合功利的;简单地说,考虑功利原则就是要不考虑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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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1882年7月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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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1776年出版的《政府片论》中,功利原则被赋予一种无所不包、至高无上的特征。其后不久,做出上述观察结论的人是亚历山大·韦德伯恩。此人时任检察总长或副检察长,随后相继担任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和英国大法官,连续获封拉夫巴勒勋爵和罗斯林伯爵爵位。1他的上述言论实际上并非我亲耳所闻,而是别人听到后很快告知我的。他的言论精明敏锐、千真万确,绝非自相矛盾之见。这位高贵的政府官员完全明白政府状况,而鄙人当时却并非别人设想的那样如此明了个中奥妙。我的研究当时未能以全面系统的观点应用于宪法领域,因而也未能应用于英国政府的这样一些特征,——按照这些特征,某一个统治者的最大幸福,加上或不加上极少数受其优待者的幸福,现已如此清楚地被理解为政府方针任何时候都在追求的唯一目标。当时我所使用的功利原则这一名称,同此前别人的用法一样,指的就是可以用指导性更强的、更明确的方式,如前所述,用最大幸福原则这一名词指称的概念。韦德伯恩说:“这是一条危险的原则。”他的这种说法,道出了某种程度上的千真万确的真理。是的,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定为政府之唯一正当合理的目的的原则,怎能说不是一条危险的原则呢?对于把某一个人的最大幸福——加上或不加上其他极少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他的这么多的小伙伴,这些极少数人之分得一杯羹,取决于他的快乐或和解的考虑)——作为实际目的或目标的每一个政府来说,这条原则无疑是危险的。因此,对于当年包括他本人在内的所有那些为了从经费提成中渔利而以司法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为由尽可能拖延事项、增加烦恼和经费的官员们的利益——邪恶的利益——来说,这条原则确实是危险的。在一个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的政府中,亚历山大·韦德伯恩也可能担任检察总长,而后再就任大法官,但他不会是年俸15000英镑的检察总长,也不会是拥有贵族爵位、享有对一切司法活动的否决权、年俸25000英镑并且掌控着在教会圣职等名目之下的500位闲职人员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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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历山大·韦德伯恩(1733-1805):拉夫巴勒男爵(1780),罗斯林伯爵(1801);副检察长(1771-1778),检察总长(1778-1780),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勋爵(1780-1793),大法官勋爵(1793-1801)。1777年2月,边沁在友人约翰·林德的宅邸会见了韦德伯恩(《书信集》,《边沁文集》第2卷,第18页);几乎可以肯定,林德对边沁讲了韦德波恩的意见。另见边沁在《政府片论》的“关于史事的前言”(1828)第5节中对此事的叙述(《边沁全集》,鲍林版,第1卷,第245-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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