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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07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37]
1702848079 禁欲主义原则绝不能被始终一贯地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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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081 10.功利原则是可以被始终一贯地遵行的。下面的说法不过是这一结论的同义反复:功利原则越是始终如一地得到遵行,对人类肯定就越有好处。而禁欲主义原则从来没有、也绝不可能得到任何生物的始终一贯地遵行。假设仅仅是十分之一的地球居民始终一贯地遵行禁欲主义原则,那么,一天之内他们就会把地球变成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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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08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38]
1702848084 何谓同感和反感(同情和厌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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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086 11.在同功利原则相对立的原则当中,当今在政府事务中似乎最有影响的原则可以称之为同感和反感原则。〔3〕我所说的同感和反感原则指的是这样的原则:它对某些行为的赞许或责难,不是因为行为对利益相关者的幸福有增加倾向,也不是因为对这种幸福有减少倾向,而仅仅是因为一个人发现自己倾向于赞许或责难这些行为,——他所展示的赞许或责难就是这种态度的充分理由,他否认有必要找出外在根据。到此为止说的是在一般的道德领域;而在政治生活的特殊领域,则根据对行为责难的程度测定惩罚的总量(并确定惩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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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08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39]
1702848089 这是对任何原则的否定,而不是任何实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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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091 12.很明显,这只是一项名义上的原则而不是实际上的原则。它自身不是一条实在原则,甚至只是用来表明否定任何原则的术语。人们期待着在原则中能看到一种指明某个外在考虑的东西,为赞成和责难的内在情感提供根据并予以指导。那种只是展示其中的每一种情感作为自身根据和标准的命题,几乎不可能满足人们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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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09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40]
1702848094 反感原则信奉者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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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096 13.(该原则的信奉者认为)在检视人类行为的细目以确定何种行为要被标上责难的印记时,你只需求教于你的情感:你发觉自己喜好予以谴责的任何行为都是错误的,这本身就是其错误的理由。由于同一理由,它还适于受罚;至于它危害功利的程度有多大,或是否完全有害于功利,则对此毫无影响。它适于受罚的程度,亦依同样的比例:你反感得厉害,就惩罚得厉害;你不怎么反感,就不怎么惩罚,——依你反感的程度予以惩罚。你若全然不反感,就完全不惩罚:心灵的美好情感是不会为政治功利的严苛指令所超越和压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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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09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41]
1702848099 有关是非标准的体系皆可归结为该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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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01 14.迄今形成的有关行为是非之标准的各种体系,皆可归结为同感与反感原则。一条理由适用于所有体系。为了避开诉诸任何外在标准的义务,为了有效地让读者承认作者的情感或主张就是其自身的充足理由,这些体系全都充满了人为的渲染之辞。其用语不同,但原则相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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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0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42]
1702848104 该原则常常同功利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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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06 15.很明显,该项原则的命令常常同功利原则的命令一致,虽然或许并非有意如此。很可能两者一致的情况比不一致的情况更为常见,因而刑事审判的事务就是在这样一种差强人意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当今常见的情况。人们之所以憎恶一种做法,除了它的有害性之外,还能有什么更为自然、更为普遍的理由吗?凡令一切人面临痛苦的东西,一切人都会憎恶之。然而,这还远远不是经常性的理由,因为当一个人遭受痛苦之时,他并不总是明了这种痛苦的原因所在。一个人可能陷于极端凄惨的苦境(例如,由新增的税种所致),却不能够追溯其痛苦的原因乃在于某个邻人的不公正行为,——他逃避缴纳某种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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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0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43]
1702848109 该项原则很容易失之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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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11 16.同感与反感原则很容易失之严厉。它主张在许多不值得惩罚的情况下实施惩罚,而在许多应受某些惩罚的情况下,它又主张实施更多的惩罚。任何可以想象得出的小事,不论它多么琐细、多么几乎无害,该项原则都会从中搜寻出予以惩罚的理由。在这个那个问题上的任何不同趣味、任何意见分歧,都可以成为惩罚的理由。任何微不足道的歧见,只要人们坚持己见、争吵不休,都会变得严重起来。每个人都是他人眼中之敌,倘若法律许可,则都是他人眼中的罪犯。〔5〕这是人类区别于畜生的状况之一(其实对人类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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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1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44]
1702848114 但有时失之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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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16 17.然而,该项原则失之过宽的情况也并非绝无仅有。可察觉的当下危害会激起反感与厌恶,而难以察觉的遥远未来的危害,尽管同样的实实在在,却对人毫无影响。在本书论述过程中,将会多处出现这方面的例证。〔6〕但若此时便给出实例,恐怕会打断行文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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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1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45]
1702848119 何谓神学原则?——不是一条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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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21 18.人们或许会感到奇怪,说到这里竟然一直没有提到神学原则,即声称诉诸上帝意志来确定是非标准的原则。但事实上,它并非一条独特的原则。它从来不过是上述三项原则之中某项原则的又一种表达形式而已。这里所说的上帝意志,不可能是像宗教经典里那样的天启的上帝意志,因为它是谁也不会为了当今的具体政治管理而加以考量的体系;甚至在它可以应用于具体的个人行为之前,所有教派的最杰出的神学家都普遍承认,需要对它做出相当充分的阐释。否则,这些神学家的著作还有何用处呢?神学家们还承认,为了指导这些阐释,还得假设某个其他标准。于是,此时所说的意志便可称为假想意志。这就是说,由于其命令同别的某项原则的命令相符,它被假想为上帝意志。那么,这项别的原则会是什么呢?它必定是前述三项原则之中的某一项原则,因为正如我们所了解的,不可能还有什么别的原则了。因此,显而易见,除了神启之外,在什么是上帝意志这个问题上,人们所能说出的任何答案,都无助于说明有关是非的标准。诚然,毋庸置疑的是,凡正确的东西总是符合于上帝的意志的;但这远未能告诉我们什么是正确的。只有首先弄清楚一件事情是否正确,而后才能懂得它是否符合于上帝意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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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2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46]
1702848124 即便反感所命令的行为十分正当,但反感本身决不是行为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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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8126 19.有两样东西是很容易被混淆的,我们必须细加辨别。一个是通过对个人心理的作用而激发任何行为的动机或原因,另一个是令立法者或旁观者得以赞赏这一行为的根据或理由。在一个具体的实例中,当行为恰巧产生了我们所赞赏的效果时,如果我们能更多地观察到同样的动机在其他实例中可能经常产生同样的效果,那么,我们就会把我们对效果的赞赏转移到动机上,并且设想源自该动机的行为的境况,是我们对行为给予赞赏的正当理由。厌恶的情感就这样常常被视为行为的正当理由。比如,在这种那种情况下,厌恶是带来好效果的行为的原因;但这并没有使厌恶在此种情况下比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更能成为行为的正当理由。还有更进一步的情况,即不仅行为的效果好,而且行为者对此早有预见。这可能使得该行为成为真正完全正当的行为,但并不能使得厌恶成为行为的正当理由。因为同样的厌恶情感,如果被绝对地遵行,就可能产生,并极为频繁地产生极坏的效果。因此,反感与厌恶绝不能成为行为的正当理由。同样,怨恨也不能成为行为的正当理由;正如下文将要详细谈到的那样,怨恨只不过是厌恶的一种变形。行为的唯一正当理由,也是在逻辑上可以理解的理由,说到底,是对功利的考量。如果功利是任何实例中的行为的正当原则、对行为赞成的正当原则,那么,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就都是如此。其他的许多原则,亦即其他动机,可能是已被实施的这个那个行为之被实施的理由,即完成此事的理由或原因,但唯有功利才是该行为之为何可以或应当被实施的理由。厌恶或怨恨始终需要加以控制,以免产生危害。用什么东西进行控制呢?始终要用功利原则。而功利原则不需要、也不承认自身之外的任何其他控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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