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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4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16]
1702850244 它提示了抢劫的可行性,削弱了抑制性动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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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46 8.那么,一个抢劫行为看起来有助于引起另一个抢劫行为的途径不外两条:(1)使面临诱惑的人产生进行另一次抢劫的想法(或许也使之相信其可行性)。倘若如此,它所产生的影响,首先要致力于被了解。(2)使那些有助于制止此类行为的监护性动机的约束力弱化,从而增强诱惑力。〔4〕倘若如此,其影响则致力于对意愿的作用。这些约束力有:(1)仁慈动机,它作为一支自然约束力而起作用;〔5〕(2)自我保存动机,它防范可能由政治约束力所规定的惩罚;(3)怕丢人,这是属于道德约束力的动机;(4)畏神怒,这是属于宗教约束力的动机。对于上述第一种和最后一种约束力,抢劫行为或许没有任何值得强调的影响,而它对于另外两种约束力则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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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4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17]
1702850249 即(1)对政治约束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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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51 9.于是,可以构想出既往抢劫可能借以削弱政治约束力预防抢劫之效力的途径。这种政治约束力有助于预防抢劫的途径,是要对任何抢劫罪犯所受到的某种特殊惩罚进行谴责,指责其真实之值肯定会因实际的不确定性而减小,正如(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其显见之值肯定会因显见的不确定性而减小一样。人们所知晓的抢劫罪犯并未受到惩罚的每一个实例,都相应地增加了这种不确定性。当然,每一项罪过在一定时期内都会如此,直到(简单地说)其应得的惩罚得以实施为止。如果最终实施了惩罚,那么,该项罪过在这方面的损害便告最终结束了,但在此之前是不会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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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5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18]
1702850254 (2)对道德约束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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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56 10.于是,可以构想出既往的抢劫可能借以削弱道德约束力预防抢劫之效力的途径。这种道德约束力有助于预防抢劫的方法,是提供可加之于抢劫犯罪者的人类共愤。这种道德义愤的可怕程度,依据感到义愤的人数而定,人数愈少,义愤愈不可怕。但证明某人没有某种做法可能激起的任何义愤的最有力证据,是他本人做出了这种行为。这不但表明他本人对此不感到任何义愤,而且表明在他看来,对于他人对此可能产生的义愤,没有任何充足理由感到害怕。因此,在抢劫行为频繁发生而不受惩罚的地方,干起抢劫来是毫无羞耻感可言的。从前在古希腊人那里是如此,〔6〕今天在阿拉伯人那里仍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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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5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19]
1702850259 它被认为是通过示范的影响而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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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61 11.由此可见,不论既往罪过倾向于通过何种途径为未来的犯罪开路,也不论是使人产生犯罪念头还是增加诱惑力,在这两种情况下,既往罪过都可以说是通过示范的说服力或影响而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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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6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20]
1702850264 惊恐与危险尽管相互联系,却可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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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66 12.对一个行为的两种次生危害,即惊恐和危险,绝不可相互混淆:两者尽管密切相关,却又截然不同,它们都可以不依赖于对方而单独存在。你的四邻可能因有关抢劫的传说而感到惊恐,虽然实际上并未发生过、也不大可能发生任何抢劫;邻人可能即将为抢劫所骚扰,却对此一无所知。因此,我们很快就会看到,有些行为引起惊恐却无危险,而有些行为带来危险却无惊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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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6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21]
1702850269 两者可能都与同一人相关,或者都与其他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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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71 13.危险与惊恐可以分别再分成两类:第一类由可能容易产生于同一行为者的未来行为的所有危险与惊恐所组成;第二类则是可能容易产生于其他人的行为的惊恐或危险,这样的其他人,也就是可能最终做出同一类型、同一倾向性行为的人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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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7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22]
1702850274 行为的原生结果可能是有害的,其次生结果可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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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76 14.行为的原生的和次生的结果之间的区别,必须予以仔细注意。之所以要仔细区分,是因为后者可能常常具有同前者直接相反的性质。有时候,当行为的原生结果伴随着损害之时,其次生结果可能是有益的,以至于达到大大超过原生损害的程度。例如,如果应用得当,所有的刑罚举动就是如此。这些举动的原生损害,除了那些碰巧做出了某个必须予以防范的行为的人,绝不针对其他人;而其次生损害,即惊恐和危险,则仅及于那些受到诱惑欲干此事的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就其约束人们从事此类行为而言,次生损害的性质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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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7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23]
1702850279 行为损害的不同表现形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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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81 15.关于引起、并且直接引起实在痛苦的行为就谈这么多。这种情况,因其简明性,似乎最适宜于先谈。但行为可能以许多其他方式造成损害。这些方式同业已阐明的那些方式一起,可以通过下面的简要分析统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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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83 损害可以按照以下三个视角中的任何一个视角进行分类:(1)按照损害自身的性质;(2)按照损害的成因;(3)按照作为受害对象的个人或其他当事方。〔8〕就其性质而言,损害可分为简单的和复杂的;〔9〕若是简单的,又可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肯定损害由实在痛苦所构成,而否定损害则由快乐之损失所构成。不论损害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也不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它要么是必然的,要么是偶发的。若损害是否定性的,则由某种好处或利益之丧失所构成。这种好处的实在性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或其中任意一种方式:(1)提供实在的快乐;(2)防止痛苦或危险(即产生痛苦的可能性),也就是提供安全感。那么,就损害所倾向于消除的好处在于产生安全感而言,此种损害的倾向性就是会引起不安全。就其成因而言,损害可能或者由单一行为而引起,或者带有其他行为的共生作用;若是带有其他行为的共生作用,那么,这些其他行为可能或者是同一人所为,或者是其他人所为,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其他行为都或者与所讨论的行为属于同一类型,或者属于其他类型。最后,就作为受害对象或者说受其某种影响的当事人而言,此类当事人可能要么是可认定〔10〕的个人或个人群体,要么就是大批不可认定的个人。若对象是可认定的个人,此人则可能或者是损害制造者本人,或者是另外某人。若作为受害对象的个体是不可认定的一批群众,则这批群众可能或者指整个政治社会或国家,或者指国家的某个下属区域。若受害对象是损害制造者本人,则损害可以叫做自我关涉的;若对象是任何其他当事人,则可称之为超我关涉的;若此类其他当事人是个人,则称之为私人的;若是社会的下属部门,则为半公共的;若是全社会,则为公共的。说到这里,我们必须暂且打住了。探究这一论题的所有下位区分,将是展示罪过分类一章的任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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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85 将这一分析应用于前述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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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87 我们已经举例阐述的实例都是这样的情况,其中的原生损害必定是绝对的、确实的损害;是现存的,因而是必然的;是由单一行为引起的,不存在任何其他行为(或是同一行为者的或是其他人的)共生作用的任何必要性;其受害对象是可认定的个人,或者偶尔是可认定个人的集合,因而是超我关涉的和私人的。这种原生损害伴随着次生损害;次生损害的第一类有时候是偶发的有时候是必然的,另一类只能是偶发的,两者都是超我关涉的和半公共的;而在其他方面,两者与原生损害颇为相同,只是第一类次生损害即惊恐,虽然其重要性不及原生损害,但其范围大得多,因而其总体上的重要性也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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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89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024]
1702850290 应用于其损害不甚明显的其他实例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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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292 16.再举两个实例便足以阐明上述限制性说明中的大多数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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