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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于其损害不甚明显的其他实例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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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再举两个实例便足以阐明上述限制性说明中的大多数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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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自我醉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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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喝了一些酒,自己喝醉了。在这一具体实例中的醉酒,对他毫无伤害,或者用具有相同意义的话来说,对他没有任何感觉得到的伤害。但一定数量的此种醉酒行为,很可能(实际上差不多必然地)会给他造成相当大的伤害,其程度或多或少取决于他的体质和其他状况,这一点不过是日常经验所证明的情况而已。同样必然的是,一个此种性质的行为,通过这样那样的方法,大有助于加强一个人可能再次做出此种行为的意向,这也是为经验所证实的情况。因此,在这个实例中,可能由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是可能发生之事;换句话说,在这个实例中,行为倾向的有害性不得不借助于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取决于同一性质的其他行为之共生作用,而且这些行为一定是由同一人所做出的。其受害对象正是损害制造者本人,并且除非发生偶然情况,仅仅是他本人。因此,这种损害是私人的和自我关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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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次生损害——惊恐,这一行为是不会引起任何惊恐的。由于示范的影响,它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不会经常达到值得关注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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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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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再举一例。某人忘了缴纳公共税款,我们认为这是一桩消极行为。〔12〕那么,它会被列入有害行为清单吗?当然会的。其理由何在?理由如下。对付内外之敌、保卫社会(且不谈其他的不太必需之事)是不花相当多的经费便完成不了的任务。但支付这笔所需费用的钱从何而来?正是来自从个人那儿征收的贡献,即来自税收。于是,税收的成果应当被视为社会统治者为了全社会的效用而必须接受的一种好处。在税款得以实现其使用目的之前,税收程序需要委托某些人接受和使用税款。那么,如果这些人得到税款之后又用之于恰当之处,税收就是一件好事;而不让他们得到税款,就造成了损害。但是,可能有这样的情况,税款收到之后,也许没有用于恰当的目的,或者没有提供人们纳税时所着眼的服务。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即下级官员征税之后也许没有把税款上缴首长;首长也可能没有把税款转达下一个目的地,例如转给负有责任反对内部暗藏之敌、保护社会的法官,或转给负有责任反对外部公开之敌、保护社会的士兵。而法官或士兵则有可能在得到税款之后,并未受到激励而各尽其责。法官有可能不去开庭惩罚罪犯、裁决争议,士兵有可能做不到为保卫社会拔剑而起。所有这些,连同我为了简洁起见略而不谈的其他无数中间环节的行为,构成了相互联系的责任链,而履行这些责任是保护社会的必需之举。这些责任必须全部得到履行,它们所促进的利益才能实现。如果它们全部得到履行,那么这种利益就得以存续下去;任何行为都可能因趋于切断这种利益而造成损害。但如果其中有些责任没有履行,这种利益便中断了,它自行中断了;它不会存续下去,即使这里所说的行为(不纳税)未曾发生过。因此,这种利益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因而根据某种假设,排斥这种利益的行为不是有害行为。但是,在任何制度不错的政府管理之下,这一假设实际上难以得到证实。在现存的制度极坏的政府管理之下,绝大部分征税是依据其预定目的而缴纳的。因此,很明显,对于根据任何特定需要试图向任何特定人群征收的任何特定税额,除非它肯定不会被如此支配,拒绝纳税之举是有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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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涉及任何特定的税额,特别是如果税额不大,纳税行为也许仍然会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证明是有益的,因而不纳税行为也许不能证明是有害的。完全一样的服务,也许不要什么钱也可以提供出来。说起任何有限的小额税款,例如要求任何人一次缴纳的最大税额,如果有人要说不纳这种税就会带来有害结果,那么,这绝不是必然之事。但同样有意义的说法是,倘若如此,那么,一旦大家都不纳税,它就绝对是必然之事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所有人突然间都停止纳税,那么,无论在维护公正方面,还是在御敌卫民方面,便都不可能再有所作为了;因而弱者就会立刻受到国内强者的各种方式的压迫和伤害,强者和弱者就会一起为国外压迫者所征服。因此,总体上很明显,倘若如此,虽然损害是间接模糊的、有条件的,虽然乍看起来损害不过是由利益截留所构成的,虽然个人(利益会简化为快乐或安全的明确形式而有利于他)是完全不可认定的,但这种行为的有害倾向并不因所有这些理由而稍可置疑。就强度和持久度而言,这一损害的确是未知之事,——它是不确知的,是间接模糊的。但就范围而言,损害是广泛的;就多产性而言,损害之衍生后果难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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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可认定的对象,便没有任何惊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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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说到这里,我们可能还要看到,只有当损害是超我关涉的并以可认定的个人或人们作为对象时,才有存在于惊恐之中的全部次生类损害。如果损害所影响的个人不确定且完全看不见,那就不会引起任何惊恐。由于你看不到任何人在遭受痛苦,你就不会为任何人的痛苦所惊吓。例如,不纳税的行为就不会引起任何惊恐。假若在遥远的不确定的某个时期,这种罪错碰巧会产生某种惊恐,那么,它看起来似乎出自于(实际上它可能直接出自于)极为不同的原因。例如,它也许同立法者的行为直接相关,该立法者可能认为有必要加征新税,以弥补旧税征收结果所造成的亏空。或者,它也许同敌军的行动有关,这些敌军会因不纳税而造成的防务资金不足而乘机入侵该国,并强索特别税,这比此前拒绝向本国统治者缴纳的税额还要大得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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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此种罪错在碰巧以政治家的眼光看待此事的少数人中间所激起的惊恐,其性质太轻微而不确定,因而不值得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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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图等如何影响行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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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者的心理状态影响到次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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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作为原生损害之对象的个人可以认定的情况下,这种原生损害似乎很容易带来次生损害。我们已经明白了这种次生损害的性质,现在该来考察产生此种损害所依赖的状况了。这些状况正是构成前面四章之主题的四项内容,即(1)意图,(2)知觉,(3)动机,(4)性格。必须始终注意的是,只有危险是由涉及这些方面的心理的真实状态所直接决定的,而惊恐则是由心理的显见状态所决定的。只有在正如人们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期待的那样,显见状态恰巧同真实状态一致时,惊恐才由真实状态所决定。意图和知觉的不同影响可以从下面的几个实例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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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1: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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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实例1:此例之行为完全是非故意的,甚至完全是无意识的。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不带有任何次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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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瓦匠在房子上干活,有一过路人正好在下面的街道上行走。这位瓦匠的一位同事过来猛推他一把,结果他跌落在过路人身上,砸伤了过路人。显然,无论推人者情况怎样,这一事件都没有一丁点理由使得其他可能路过这条街道的人,对跌落伤人的瓦匠的任何未来行为感到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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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2:粗心大意的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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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实例2:此例之行为虽然不是非故意的,却是轻率鲁莽的,以致行为结果的有害要素是非故意的,但轻率鲁莽伴随着粗心大意。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伴随着某种轻微的、同粗心大意程度相对应的次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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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马夫骑马穿越一条熟悉的街道,并以全速转弯,从恰巧路过拐弯处的行人身上骑了过去。马夫的这一行为,显然会产生某种程度的惊恐。惊恐的或大或小,依据他所表现的粗心大意的程度而定,依其快速程度、街道的拥挤程度等等而定。可以认为,由于粗心大意,他造成了伤害。谁能说其他场合的类似原因不会招致类似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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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3:对完全无过失的误判,但无轻率鲁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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