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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十四章 罚与罪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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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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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知道,一切法律的总目标是要防止损害,如果这样做是值得的话。然而,在唯有惩罚才是防止损害之手段的所有情况中,有四种情况是不值得实施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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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四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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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惩罚是值得的,那就存在着下述四种次级意图或次级目标;由功利原则支配其思想的立法者,在尽可能地努力实现法律总目标的过程中,当然总要为自己提出这些次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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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的目标是防范一切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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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他的第一位的也是最广泛、最适宜的目标,是要在可能和值得的情况下,防范一切类型的任何罪过〔1〕,即设法防止可能发生的一切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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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的目标是防范最坏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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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但如果有人偏要犯某种罪过,那么,下一步目标就是要诱导他去犯害处较小而不是害处较大的罪过;换言之,诱导他在两种均可适合其意图的罪过中,始终选择其中危害性较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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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的目标是控制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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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若有人决意犯一桩特定的罪过,那么,下一步目标就是要使他有意于把损害限定在其实现意图所必需的程度上;换言之,使他在得到所预期之好处的同时尽量少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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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的目标是令惩罚举措代价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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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最后一项目标是,不论要防范的损害是什么,防范损害的代价都要尽可能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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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与罪的均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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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决定惩罚〔2〕与罪过之均衡的规则或准则,必须从属于上述四项目标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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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惩罚之值大于罪过的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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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们已经知道,第一位目标是要在值得的情况下防范一切类型的罪过。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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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之值无论如何必须大于罪过得益〔3〕之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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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它不大于罪过得益之值,那么,尽管实施惩罚,罪过肯定还会发生(除非与惩罚无关的某种其他考虑介入其中,并作为监护性动机而有效地发挥作用〔5〕);〔6〕于是,整个惩罚便会劳而无功,毫无效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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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诱惑力为理由而减轻惩罚的正当性,并不否定这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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