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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6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0]
1702850961 特性一: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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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63 2.我们也许记得在那些规则中为首的是:惩罚之量无论如何必须大于罪过得益之量,因为每当罚不抵罪之时,全部惩罚便将付诸东流(除非欠缺之量偶然由其他某种制裁所补足)以致惩罚无效力。第五条规则是:惩罚绝不应该超过其他几条规则所要求之量,如果超过了,则所有的超量惩罚都是不必要的。第四条规则是:对每一桩具体罪过的惩罚都必须加以调节,其调节方式应使得该罪过之每一部分损害均会遭到处罚(即监护性动机);否则,就罪过之中没有相应处罚的那些损害而言,便如同该罪过未受任何惩罚一样。于是,除非对于这种罪过所造成之损害的每一点数量变化,惩罚都容许有相应的变化,否则,此类惩罚便不可能符合那些规则之中的任何一条。要证明这一点,假设罪过之获利存在种种程度上的不同,再假设它在这些不同程度中有某种程度的获利;那么,如果惩罚少于同这种获利相当的惩罚量,惩罚便是无效力的,便全部浪费掉了;如果多的话,多余部分的惩罚就是不必要的,因而也就浪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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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65 因此,应当赋予一套惩罚的第一个特性是惩罚数量的可变性,同罪过的获利或损害可能发生的变化相一致的可变性。这一特性或许可以用一个单词名之曰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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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67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1]
1702850968 特性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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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70 3.同前者密切相关的第二个特性,可以叫做稳定性。一种惩罚方式(在所有其他方面均无不当)已由立法者确立,并且这种惩罚能够或重或轻地被调节到任何可能需要的程度;若无论选定什么程度的惩罚,这同一种惩罚总会根据情况而造成极重的或极轻的痛苦,甚至不造成任何痛苦,倘若如此,这种惩罚就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犹如上述,若碰巧是这种状况,就会产生大量的不必要的痛苦;若碰巧是另一种状况,则根本不施加痛苦,也就是不造成任何有效力的痛苦。一种惩罚若如此变动不居,则可称之为不稳定惩罚;而没有这种变动性的惩罚,则可称之为稳定惩罚。由惩罚所造成的痛苦之量,确实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同惩罚本身性质不同的状况,取决于在容易影响人的敏感性的状况方面罪犯所处的态势。然而,这些状况的影响同惩罚的性质又常常发生交互影响;换言之,任何方式的惩罚所造成的痛苦,均是施加于罪犯的惩罚同其面临惩罚时所处状况之协同作用。在此类之外在状况的影响下,有些惩罚的效果所发生的变化可能比另一些惩罚更大。既然如此,那么,稳定或不稳定就可以被视为惩罚本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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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7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2]
1702850973 在这方面容易有缺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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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75 4.流放是一个倾向于不稳定的惩罚方式的实例,此时当事人被驱逐之地是由法律所指定的某个特定地区,而罪犯或许不在乎是否还能回到此地。罚金或准罚金惩罚也属于此种情况,此时惩罚看重的是某种特定的财产,而罪犯可能碰巧拥有或没有该财产。所有这些惩罚均可分解为若干部分,均可进行极为精确的划分;如果没有其他划分标准,至少可以依时间来划分。因此,就可变性而言,它们均无不足;可是,稳定性的不足常常会使之不适于应用,仿佛它们就是不适用的惩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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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77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3]
1702850978 特性三:同其他惩罚的可公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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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80 5.关于均衡的第三条规则是:若两种罪过竞相诱人,则对较大罪过的惩罚必须足以诱人弃大就小。那么,为了足以达此目的,对较大罪过的惩罚就必须明显而一贯地较重,即不仅在某些人看来较重,而且在有可能面临两种罪过之抉择的所有人(实即全人类)看来都是如此。换言之,两种惩罚必须是完全可公度的。由此产生第三个特性,可称之为可公度性,即可以同其他惩罚相比较的特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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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8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4]
1702850983 两套惩罚何以成为完全可公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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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85 6.然而,在不同类型的惩罚中,一种惩罚始终比另一种严苛的情况极其少见;特别是当一般的较重惩罚中的最轻惩罚同一般的较轻惩罚中的最重惩罚进行对比时尤其如此。换言之,不同类型的惩罚始终可公度的情况是极少的。令两套惩罚完全可公度之可靠而普遍适用的办法,只能是令较轻者成为较重类惩罚的组成部分。要这样做,可以从下面两个方式中任选其一:(1)为较轻惩罚增加另一数量的同种惩罚;(2)为之增加另一数量的不同种惩罚。后一方式的可靠性并不亚于前一个。这是因为,虽然对于同一个人而言,人们不可能绝对确信一个特定惩罚看起来会重于另一个特定惩罚;但人们可以始终绝对确信的是,任何特定惩罚只要确实在认真考虑之中,看起来总比完全没有惩罚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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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87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5]
1702850988 特性四:表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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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90 7.还有,惩罚的最大作用在于从思想上确立起关于惩罚及其同罪过相联系的概念。如果思想上没有惩罚的概念,这一概念就没有任何作用,惩罚本身也就必定是无效力的。为了在思想上确立惩罚概念,就必须牢记它;而为了牢记它,就必须已经掌握了它。然而,在可以想象得出的一切惩罚中,没有任何一种惩罚同罪过的联系,可以轻易地被掌握或有效地被牢记,就像其概念已经部分地同罪过概念中的某一部分相联系的惩罚那样,这就是当两者具有某种共同状况时的情况。如果惩罚与罪过具有某种共同状况,惩罚就被认为同罪过具有类似性,或者说表达了罪过的特征。〔3〕因此,表征性是惩罚的第四个特性。根据上述理由,在任何方便之时,惩罚都应该被赋予这一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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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9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6]
1702850993 表征性最为突出的惩罚方式是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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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95 8.显然,惩罚同罪过的类似性越强,这项人为设计的效果便越大。罚与罪所共有的状况越是重要〔4〕,其类似性便越强。为一桩罪过与一项惩罚所共有的最为重要的状况,是它们所引起的伤害或损害。所以,在一桩罪过和一项附着于其上的惩罚之间可能存在的最大的类似性,是当两者引起的伤害或损害性质相同之时其间所存在的类似性,也就是由损害之一致性这一状况所构成的类似性。〔5〕因此,在所有惩罚方式中同罪行具有最大类似性的惩罚,是按其固有的严格词义称之为报复的惩罚。所以,对于处以报复确有可行性且代价不甚高昂的少数案件,较之于其他各种惩罚方式,报复具有一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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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0997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7]
1702850998 特性五:儆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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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000 9.另外,唯有惩罚的概念(或者说显见惩罚)才真正作用于人心;惩罚本身(实际惩罚)的最大作用,不过是生成这一概念而已。因此,是显见惩罚在发挥全部作用,——我指的是儆戒方面的作用,它是主要目的。〔6〕正是实际惩罚,造成了所有的损害。〔7〕那么,明显地增加显见惩罚之量的常用方法,就是要增加实际惩罚之量。然而,采用别的代价较小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也可以增加显见惩罚之量。因此,无论何时,若这些代价较小的方法可以达到目的,那么,增加实际惩罚之量就是不必要的。这类代价较小的方法就在于:(1)选择一种特殊的惩罚方式,其特殊的惩罚之质无关乎惩罚之量;〔8〕(2)伴随着惩罚的执行举行一套特殊的庄重仪式,其性质截然不同于惩罚本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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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00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8]
1702851003 令惩罚具有儆戒性的最有效方法是类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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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005 10.一种惩罚方式,看起来同现实性越对应,便被认为越有儆戒性。至于同惩罚本身之选择有关的问题,没有任何手段比选择同罪过具有类似性的惩罚更能使一定量的惩罚具有儆戒性。由此产生了令惩罚同罪过具有类似性(或者说表达了罪过的特征)的又一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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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007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09]
1702851008 特性六:节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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