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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容易有缺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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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流放是一个倾向于不稳定的惩罚方式的实例,此时当事人被驱逐之地是由法律所指定的某个特定地区,而罪犯或许不在乎是否还能回到此地。罚金或准罚金惩罚也属于此种情况,此时惩罚看重的是某种特定的财产,而罪犯可能碰巧拥有或没有该财产。所有这些惩罚均可分解为若干部分,均可进行极为精确的划分;如果没有其他划分标准,至少可以依时间来划分。因此,就可变性而言,它们均无不足;可是,稳定性的不足常常会使之不适于应用,仿佛它们就是不适用的惩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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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三:同其他惩罚的可公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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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均衡的第三条规则是:若两种罪过竞相诱人,则对较大罪过的惩罚必须足以诱人弃大就小。那么,为了足以达此目的,对较大罪过的惩罚就必须明显而一贯地较重,即不仅在某些人看来较重,而且在有可能面临两种罪过之抉择的所有人(实即全人类)看来都是如此。换言之,两种惩罚必须是完全可公度的。由此产生第三个特性,可称之为可公度性,即可以同其他惩罚相比较的特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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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惩罚何以成为完全可公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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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然而,在不同类型的惩罚中,一种惩罚始终比另一种严苛的情况极其少见;特别是当一般的较重惩罚中的最轻惩罚同一般的较轻惩罚中的最重惩罚进行对比时尤其如此。换言之,不同类型的惩罚始终可公度的情况是极少的。令两套惩罚完全可公度之可靠而普遍适用的办法,只能是令较轻者成为较重类惩罚的组成部分。要这样做,可以从下面两个方式中任选其一:(1)为较轻惩罚增加另一数量的同种惩罚;(2)为之增加另一数量的不同种惩罚。后一方式的可靠性并不亚于前一个。这是因为,虽然对于同一个人而言,人们不可能绝对确信一个特定惩罚看起来会重于另一个特定惩罚;但人们可以始终绝对确信的是,任何特定惩罚只要确实在认真考虑之中,看起来总比完全没有惩罚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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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四:表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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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还有,惩罚的最大作用在于从思想上确立起关于惩罚及其同罪过相联系的概念。如果思想上没有惩罚的概念,这一概念就没有任何作用,惩罚本身也就必定是无效力的。为了在思想上确立惩罚概念,就必须牢记它;而为了牢记它,就必须已经掌握了它。然而,在可以想象得出的一切惩罚中,没有任何一种惩罚同罪过的联系,可以轻易地被掌握或有效地被牢记,就像其概念已经部分地同罪过概念中的某一部分相联系的惩罚那样,这就是当两者具有某种共同状况时的情况。如果惩罚与罪过具有某种共同状况,惩罚就被认为同罪过具有类似性,或者说表达了罪过的特征。〔3〕因此,表征性是惩罚的第四个特性。根据上述理由,在任何方便之时,惩罚都应该被赋予这一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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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征性最为突出的惩罚方式是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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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显然,惩罚同罪过的类似性越强,这项人为设计的效果便越大。罚与罪所共有的状况越是重要〔4〕,其类似性便越强。为一桩罪过与一项惩罚所共有的最为重要的状况,是它们所引起的伤害或损害。所以,在一桩罪过和一项附着于其上的惩罚之间可能存在的最大的类似性,是当两者引起的伤害或损害性质相同之时其间所存在的类似性,也就是由损害之一致性这一状况所构成的类似性。〔5〕因此,在所有惩罚方式中同罪行具有最大类似性的惩罚,是按其固有的严格词义称之为报复的惩罚。所以,对于处以报复确有可行性且代价不甚高昂的少数案件,较之于其他各种惩罚方式,报复具有一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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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五:儆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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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另外,唯有惩罚的概念(或者说显见惩罚)才真正作用于人心;惩罚本身(实际惩罚)的最大作用,不过是生成这一概念而已。因此,是显见惩罚在发挥全部作用,——我指的是儆戒方面的作用,它是主要目的。〔6〕正是实际惩罚,造成了所有的损害。〔7〕那么,明显地增加显见惩罚之量的常用方法,就是要增加实际惩罚之量。然而,采用别的代价较小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也可以增加显见惩罚之量。因此,无论何时,若这些代价较小的方法可以达到目的,那么,增加实际惩罚之量就是不必要的。这类代价较小的方法就在于:(1)选择一种特殊的惩罚方式,其特殊的惩罚之质无关乎惩罚之量;〔8〕(2)伴随着惩罚的执行举行一套特殊的庄重仪式,其性质截然不同于惩罚本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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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惩罚具有儆戒性的最有效方法是类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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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种惩罚方式,看起来同现实性越对应,便被认为越有儆戒性。至于同惩罚本身之选择有关的问题,没有任何手段比选择同罪过具有类似性的惩罚更能使一定量的惩罚具有儆戒性。由此产生了令惩罚同罪过具有类似性(或者说表达了罪过的特征)的又一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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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六:节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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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还要记住,惩罚本质上是一种花费,是一种恶。〔10〕因此,第五条均衡规则是不得产生超过其他规则所要求的惩罚。但是,只要引起了无助于实现惩罚之预期效果的任何一点点痛苦,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如果任何惩罚方式比别的方式更容易产生任何此类不必要的多余痛苦,那就可以称之为非节约惩罚;如果比较地不容易如此,则可以称之为节约型惩罚。因此,节约性就成了人们希望惩罚方式所具有的第六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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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惩罚具有理想的节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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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惩罚方式所具有的理想的节约性,不但在于不给被惩罚者造成多余的痛苦,而且在于使之受苦的惩罚措施,同时符合为另外某人带来快乐的目的。请看自我关涉类快乐的得益或储存,——在所有被罪过激起恶感的人们那里,几乎自然要引起一种自私类快乐。金钱惩罚是如此,对那些占有权可转移的所有物加以剥夺的准金钱性惩罚也是如此。确实,由此类惩罚措施所引起的快乐,一般抵不上痛苦。〔11〕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却可以抵得上痛苦,例如当受罚失去财物的人很富有而得到财物的人很穷困之时;并且,无论这种快乐如何,它总会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惩罚方式所能带来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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儆戒性与节约性之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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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儆戒性与节约性所追求的目的似乎相同,虽然追求的路径不同。两者都用来降低实在痛苦与显见痛苦的比例,但儆戒性倾向于增加显见痛苦,而节约性倾向于减少实在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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