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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1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26]
1702851113 本章同下一章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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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15 28.我们即将对罪过体系进行一番总括性研究。所谓罪过,指的是具有产生有害结果之自然趋势的行为;为了终止其有害结果,正确的做法是在此类行为之上附加一定的人为结果。所谓人为结果,正是由按照这里确立的原则对做出此类行为的人所施加的惩罚所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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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17 〔1〕按照英国法律,对有些罪行的惩罚是没收全部动产,但不涉及不动产。对自杀以及某些种类的盗窃罪与凶杀罪的惩罚就是如此。在有些情况下,这是主要的惩罚;在另一些情况下,甚至是唯一的惩罚。结果,倘若某人的财产恰巧都是动产,他就倾家荡产了;倘若恰巧都是不动产,对他则毫发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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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19 〔2〕参见《评苦役法案》(View of the Hard-Labour Bill),伦敦,1778年,第100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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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21 我应当承认,有关这一特性的观念应归功于1777年9月27日《圣詹姆斯记事报》上的一封匿名信;我对该信的作者一无所知。倘若有人竟因这一教诲首次借以传播的渠道而予以小视,那就请他告诉我何处可以找到更精妙、更具独创性的观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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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23 1 参见《边沁全集》,鲍林版,第4卷,第29页:“我不禁对以死刑惩罚逃脱是否适当抱持疑虑。一个人有必要从中选择的诸多惩罚应是可公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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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25 2 这封署名为“彼得·欣特”的信,于1777年9月25-27日刊登在《圣詹姆斯记事报》(又名《不列颠晚邮报》)第2581期上。作者就两个男人由于盗窃一辆马车上的货物而被判处在泰晤士河上服役十年之事发表评论,反对“立法机关……改变惩罚方式,使之变得十分严苛,以致诱使罪犯宁肯被处以绞刑,也不愿遭受更加恶劣的惩罚……”“可公度性”一词在信中并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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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27 〔3〕参见孟德斯鸠的著作,尤其是《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4节。他似乎看到了表征性;但他过高地估计了表征性的优点,由此看来他的想法还是很不清楚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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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29 1 《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4节题为“根据犯罪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开头写道:“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罚均根据犯罪的特殊性质而定,那就是自由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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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31 〔4〕参见第七章“行为”,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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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33 〔5〕除此之外,在许多其他方面,惩罚也可能具有同罪过相类似之处。对此,只消查看惩罚一览表便可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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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35 〔6〕参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2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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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37 〔7〕同上,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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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39 〔8〕参见第一册“惩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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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41 〔9〕参见第二册“执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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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43 〔10〕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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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45 〔11〕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2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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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47 〔12〕参见第十三章“不宜惩罚的情况”,第2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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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49 〔13〕参见第十章“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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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51 〔14〕参见第一册“反对司法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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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53 〔15〕参见第一册“惩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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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55 表征性使得一项惩罚(1)能够被牢记;(2)具有儆戒效应;(3)赢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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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57 〔16〕因此,表征性在惩罚方式中具有三方面的效用:(1)在惩罚实施之前,使之更容易牢记在心;(2)尤其是实施之后,在惩罚过程中使之造成强烈印象,也即使之更具儆戒性;(3)有助于使之更为民众所接受,也即使之更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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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59 〔17〕参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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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161 〔18〕参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4节第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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