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51241
第二大类罪过的亚类:(1)灾祸导致的罪过
1702851242
1702851243
12.下面讨论半公共罪过。就容易引起痛苦的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这一痛苦显然要么是现在或者过去的,要么是将来的。只要它是现在或过去的,那么导致它的行为就不可能归类于半公共罪的名目之下,因为假如它是现在的或过去的,那么经受或已经受过这种痛苦的个人就是可认定的。〔13〕还有一种损害,如果其确会存在的话,属于未来的损害。这种情况下的损害可称为危险。〔14〕于是,当任何个人的行为致使邻人或其他人面临危险时,就他而言,这种危险必定要么是有意的,要么是无意的。〔15〕如果是无意的,这种危险在转化为实际损害时就可称为灾祸:产生此种危险的罪过可称为灾祸性半公共罪过,或简称为灾祸罪。如果此种危险是有意的,以致可能产生且可能转化为实际损害,但未导致任何灾祸发生,可以称之为纯粹因过失所致罪。这样,倾向于产生干扰当地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而不引发任何灾祸的罪过,可称作纯粹过失性半公共罪过,或简称为纯粹过失罪。
1702851244
1702851246
灾祸罪的附类略而不论
1702851247
1702851248
13.对因〔16〕灾祸致罪的进一步分类,将取决于人以及对其有用之物所面临的不同灾祸的性质。这些将在其他地方予以考虑。〔17〕
1702851249
1702851251
(2)纯粹过失罪:同私人罪过的分类如何对应
1702851252
1702851253
14.纯粹过失性半公共罪过,将遵循侵犯个体的罪过所适用的分类方法。很容易想见,不管任何特定的个人会遭受什么痛苦和麻烦,很多人都可能面临这种危险,无论他们是可被认定的还是不可认定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一个人可能会在四个方面遭受痛苦或麻烦。就其中任何一方面而言,如果因果联系是不可单独认定的多数人由于一个人的过失而面临在该方面受苦的危险,那么它就将成为据以确立半公共罪过一个具体附类的依据。对于任一方面,如果不产生上述影响,则它就会暂时空置不用,但当状况或观察问题的方式有变,似有必要设立罪名时,它会立为相应的罪过的附类。
1702851254
1702851256
第三类罪过的分类与第一类的亚类是相同的
1702851257
1702851258
15.接下来我们讨论自我关涉型罪过,或更确切地说,讨论首先对自身而非别人有损害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被认为适于自身构成罪过的行为,会归入侵犯自我的罪名之下。这一大类暂时不会给我们带来大的麻烦,因为很明显,一个人不管在哪个方面容易受别人的损害,他会在同一个方面被设想为容易受到自己的损害。因此,适用于第一大类的任何分类,同样适用于这一大类。至于“什么行为产生这种损害,在此类行为中哪些值得〔18〕,那些不值得当作罪过来对待”的问题,这两点(至少后面一点)太不确定,也太容易引起议论了,以致无法像展示用作〔19〕分类基础的特性那样有把握地确定〔20〕。用于该目的特性应该是一目了然的,并且似乎属于没有争议的问题。
1702851259
1702851261
第四大类罪过的亚类
1702851262
1702851263
16.公共罪过可以再分为11类:〔21〕(1)危害外部安全罪;(2)妨害司法罪;(3)危害公安预警罪;(4)危害公安警察罪;(5)危害国民幸福增长罪;(6)危害公共财产罪;(7)危害居民罪;(8)危害国民财富罪;(9)危害国家主权罪;(10)危害宗教罪;(11)危害国家普遍利益罪。这些不同罪过之间以及它们同组成群体的众多不可认定的个体利益之间的联系方式,由此可以想见。
1702851264
1702851266
前九个亚类的罪过的相互联系
1702851267
1702851268
17.可能影响上面所确定的公共利益的损害,倘若发生,必定或是由于施加给政府运作的影响,或是由于未施加这种影响〔22〕的其他方式。先说后一种情况。不管是什么损害,也不管遭到损害的会是何人,这种损害必定是由相关行为者在未借助权力下所造成,或者是通过某些其他行为者所造成。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行为者或者是人或者是物。若是人,就必定要么不是相关共同体的成员,要么是这类成员。因此,由人所造成的损害,可能由外部的或内部的对手所造成。当损害由行为者在未借助权力而造成时,或者通过内部对手造成,或者仅仅是由事物造成,它除了表现为对可认定的个体的犯罪,或对某一地或其他附属个体的犯罪外,很少表现为任何其他形态(姑且不论它可能对政府运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有通过上述任何手段对全然不可认定的个人产生损害的方式,那就很难认为这一损害自身是引人注目且重要到足以占据一个罪名。所以,它可被归入到危害国家一般利益罪这一混合型罪名之下。〔23〕唯一能够不加区别地降临到社会全体成员头上的严重损害,是来自于战争中的国家并由外部敌人造成的复杂的损害,例如,由他们因受挑衅或应邀或受激发而入侵所造成的损害。这样,一个人完全会给全社会带来一种损害,甚至是非常严重的那种,而并不卷入因此而给某特定个人带来的损害。
1702851269
1702851270
下面讨论的一项罪过,是可能会因其对政府运行产生影响而给公众带来的损害。这种损害的产生可能有:(1)以一种较直接的方式,由罪过对那些运行本身的影响;(2)以一种较间接的方式,通过影响那些运行所凭借进行的手段;(3)以一种更间接的方式,通过对这些手段得以产生的来源的影响。首先,关于政府的运作,它们的倾向是就其应该符合的功利原则而言,在每个场合要么避免社会受损,要么增加对社会的好处。〔24〕我们已经看到,损害必定或是来自外部敌人,或内部对手,或是来自灾祸。来自外部敌人的损害,不需要再行分类。至于来自内部对手的损害,用以避免损害的办法可分为发现任何具体作恶图谋以前适用的和只能在发现此类图谋以后适用的两类:前者通常被归入可称为公安预警的部门,后者则要被归入司法部门。〔25〕其次,是关于政府在避害或谋取福利方面必须采用的手段,这些手段必定是人或物。用于抵御一般敌对者特别是外部对手〔26〕所带来的损害的特殊职能,可以用公共武力这一集合名称同其余手段相区别,为简洁起见,可称之为武力,其余的则可以用公共财产这一集合名称来表示。第三,关于必定从中产生出这些手段(不管其如何运用)的资源,即其可称之为“人”的资源,一定是来自社会内的全体人员,即来自国家的全部人口中。因此,人口越多,公共财产的这一部分就可能越大,人口越少,这部分也就越小。同样,可称之为物的资源可能是大多数通常取自社会不同成员各自财产的总和。这些财产的总和可称为国民财富〔27〕。假如其余情况不变,国民财富越多,剩余的这一部分公共财产就越大,反之亦然。这里要注意,如果任何人在任何场合对政府运作施加的影响是有害的,那么影响它的作用方式在以下两种方式中必居其一:(1)使有助于本应实施的运作不能进行,换言之,妨碍政府运作;(2)使本应实施的运作得以进行,亦即误导政府运作。最后,对于进行上述不同政治运作的全体人员,我们用政府这一集合名称来表示。在这些人中间,通常〔28〕有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其职责为指派其余人组成他们各自的部门,确定其中每个人在履行其特殊运作方面所应有的行为,甚至有时候代行其职能。当存在这样一个人或一批人时,他或它可根据需要而称作君主或主权。很明显,妨碍或误导这里所说的君主的活动,可能就要妨碍或误导上面所说的不同政府部门的运作。
1702851271
1702851272
从展示了上述不同罪名之间联系的分析出发,我们现在可以给每一种罪过下个定义。我们可以把危害外部安全罪理解为会给公众带来由外敌之敌对行为而招致损害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司法罪理解为会阻碍或误导用以保护公众免受内部敌对者过失之损害的权力运作的罪过,只要这种保护所要采取的手段在防止某种具体图谋之后实施;可以把危害治安预防罪理解为会阻碍或误导抵御内部敌对者过失之损害时的权力运作的罪过(不过这种抵御是由事先运用的紧急手段来完成的)或抵御自然灾祸可能造成损害的权力运作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公共武力罪理解为会阻碍或误导那种预定保护公众免遭外部敌对者的敌意行动可能造成损害的权力运作,必要时,以司法长官的权力保护他们免遭内部敌对者的过失之损害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国民幸福增长罪理解为会阻碍或误用那些运用于各种机构设施中,旨在以各种不同方式实在地增进公共福利储备的权力运行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公共财产罪理解为会减少政府储备资金和其他财富的数量或误导其使用的罪过,这部分财富中有些是用作维持上述服务的手段;可以把危害人口罪理解为会减少社会成员的总数或削弱其政治价值的罪过;可以把危害国民财富罪理解为会减少不同社会成员各自财产或资产的构成品的数量或损害其价值的罪过。
1702851273
1702851275
危害宗教罪同前述诸罪的联系
1702851276
1702851277
18.有人会问,这一推论为宗教留有什么样的位置。现在我们就来看这一点。为了防范上面列举的各种罪过,也即为了反对依照本性而会犯下所有罪过(我们现在要考虑的罪过也不例外),国家采用惩罚和奖赏两大手段。惩罚可适用于所有人,应用于所有日常场合;奖赏则是为了特殊目的而用于少数人,且只应用于特殊场合。但不管一个人是否做出了使他应受赏罚的行为,那些受托管理这些(奖惩)的人,不管是谁,不会总能明察,也不会在需要惩罚时始终确保实施惩罚。要弥补这些在权力方面存在的缺陷,向人们灌输存在适用于同样目的、而没有同样缺陷的权力的信仰,被认为是很必要的,或至少是有用的(不如此,教义的真理性将毫无意义)。这种无形的最高存在物的权力,对于前面已提到的不同机构所达到相同目的之功效,必能因此达到。当然,人们期望这种权力会不时被用来促进这些目的的实现:为了保持和加强人们的这一期望,它被说成是使用了一种比喻化的人格,如同前面那样,〔29〕为论说方便而被杜撰出来,并被称为宗教。这样,减小或误用宗教的影响,就此而言便是减小或误用用以有效地对付前面所列任何一种罪过(亦即所有各种罪过)的国家权力。看上去具有此种倾向的行为可称为危害宗教罪。这些罪过构成了侵犯国家罪这一大类的第十个亚类。〔30〕
1702851278
1702851280
危害一般国家利益罪同其他罪过的联系
1702851281
1702851282
19.如果有什么行为,看上去会在上述任何一个或数个方面给国家造成影响,即损害国家的外部安全或内部治安,损害公共武力、国民幸福的增长、公共财产、国家人口、国民财富、主权或宗教;同时不清楚在所有这些内容中,它们在哪个方面影响最大,也不清楚依照偶然性它们是仅给其中一个方面还是仅在另一个方面造成影响。此类行为可共同归结为由它们构成的杂类,称之为危害一般国家利益罪。这样,这些行为就构成了侵犯国家罪这一大类罪过的第十一个、也是最后一个亚类。
1702851283
1702851285
列举第五大类的亚类
1702851286
1702851287
1.欺骗罪的分类
1702851288
1702851289
20.现在我们来看第五大类,它由复式罪过构成。如前所述,这些罪过要么是欺诈罪,要么是背信罪。欺诈罪名目可以包括:(1)简单欺骗;(2)伪造;(3)冒充;(4)伪证。〔31〕让我们来看看这四种欺诈有哪些细节相同,有哪些细节不同。
[
上一页 ]
[ :1.7028512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