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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296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1]
1702851297 欺诈罪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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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299 22.冒充、伪造和伪证中的每一个都不同于带有某些特殊状况的另两个欺骗方式。当欺骗完全不伴随这些状况发生时,它可被称为简单诈骗。这些状况包括:(1)欺骗的表达形式;(2)与制造欺诈者的身份有无关联的情况;(3)制造欺骗的场合的严肃性。〔33〕这些区别性特征的具体应用将更方便地留到别处来论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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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01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2]
1702851302 欺诈罪的附类由前面大类的亚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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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04 23.我们现在来谈欺骗罪附类的划分。这些分类将使我们回到讨论前面四大类罪过时一直遵循而未偏离的常规性的分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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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06 不管损害是由何种方式带来的,也无论欺骗是否算数,容易受它影响的个人一定要么是可被认定的,要么是不可被认定的。如果是可被认定的,他们就只会在四个重要方面受到影响,即其人身、财产、名誉和社会身份。如果他们虽不可认定,但却隶属于组成国家之全体成员的任何类型,那么情况也会如此。如果欺诈倾向于危害整个国家,那它就只表现为每一个构成侵犯国家罪之行为所必然具有的某个特征。这些侵犯国家罪是危害外部安全、危害公共武力、危害国民幸福之增长、危害人口、危害国民财富、危害国家主权或危害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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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0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3]
1702851309 此类罪过在有些场合改变名称,在其他场合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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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11 24.同前述大类罪过所涉范围相同的是这一亚类罪过的共性。不过,我们将要看到,其中有些罪过在有些场合会失去或改变令其归于这一类别的名称,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是简单欺诈罪,其他的则保持其名称不变;甚至因而废弃那些令其归属于其他罪过的名称,这类情况主要是与冒充、伪造和伪证有关的罪过。若有这类情况,也即有欺诈罪情况发生,那么,在某些场合,主要罪名就以效果来表示其罪过,而在其他场合,主要罪名则是用那些似乎有助于制造罪过的手段或工具的名称来命名。单就欺诈罪而言,假使它的发生并不伴有任何其他重要状况,因而不产生任何重要影响,那么根据功利原则,它就不会构成任何罪过。如果同其他状况相结合,那么它简直就能促成任何恶性后果。因此,欺诈罪以此名义并作为独特罪过被单独提出来,与其说是考虑到事情本身的性质,倒不如说是依据语言规则。假如现在就讨论其细节,那么所有这些就会显得足够清楚了。然而,在先行展示其他大类的下级属类之前,不可能一贯地根据任何顺序原则或便利原则做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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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1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4]
1702851314 什么是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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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16 25.我们现在来谈违背信托罪,即背信罪。所谓信托,是一方在行使赋予他的某种权力或某种权利〔35〕时,其特定行为必定是为了另一方的利益。或者更完整地说,如果一方由于被赋予一种权力或权利而在行使该权力或权利时,他的某种行为一定是为维护另外一方的利益,那就可以说他被赋予了一种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先提到的那一方称为受托人,另一方则尚未找到名称:由于缺乏名称,看来除了赋予受益人一词新的更广泛的含意,或详称之为受益当事人一方〔36〕之外,别无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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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18 受托人也被认为具有被授予或被加上的一项信托,被赋予一项信托,或有一项被赋予的信托要实施、执行、履行或完成。受益当事人被说成具有一项已确立或创立的对他有利的信托,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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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2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5]
1702851321 为何把背信罪、侵犯身份罪和侵犯财产罪列为不同的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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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23 26.可能有这种情况:人们往往会把信托说成是一种身份〔37〕,也说成是一种财产,而身份本身也被说成是一种财产。因此可以认为,在第一大类罪过中,侵犯身份罪这一亚类本应该包括在侵犯财产罪之中。而且无论如何,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五大类中的所有含有背信罪的罪过,都应该包括在第一大类的那两个亚类中的某一罪名下。但根据考察,这些亚类中似乎没有一个能够方便地、甚或可以恰当地包括在另两个当中的任意一个名下。同时,似乎还可以看到它们所有各项中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它们各自面对的那一系列罪过,其中任何一种罪过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任何其他别种罪过的模型。有些罪过是所有信托本身都可能要面对的,也是每一种身份都会面对的。与此同时,特殊类型的背信罪由于其适用于特殊身份,具有不同的专有名称。在各种背信罪的自然分组中,有一组而且只有一组是同严格确定的狭义上的财产相对应的。而且,在应用于财产时,人们会发现这些罪名可以产生明显变更,语言使用的要求以及需要区别对待的情况使得很有必要为它们找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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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25 首先,由于存在或至少(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可能存在非信托〔38〕的身份,因此就存在着不能被轻易地和自然地理解为包括于身份一词之下的信托。加上那些确实含有信托的身份,身份总和中除了信托还有其他成分。所以,如果一方面说身份的观念涵盖范围大于信托这一概念,那么在另一方面它又确实小于信托这一概念。在各种信托当中,最重要的是公众在其中作为受益人的那些信托。这些信托似乎很难一提到身份一词马上就能表现出来。无论如何,更为重要的是,在违背此类信托的罪过中,最重大的罪过似乎不包括在侵犯身份罪这一名目之下。由后一罪名指称的那些罪过,好像仅仅影响个人利益,如那个被认为授予了这一身份的人的利益。但是,就违背公共信托的罪过而言,它们对公众利益的影响构成了其大部分重大的损害倾向。而它们对任何个人利益的影响,也即其影响中唯一能轻易地以侵犯身份罪的名称表示出来的那一部分,相比之下是微乎其微的。信托一词会使人马上注意到作为受托人相关者的目的方的利益:这一方,若加上“公共的”这一形容词,就立即被理解成由构成国家的全体成员或者一个由不定数目的部分成员组成的实体。公共信托一词所表达的概念清晰明确,而若用公共身份一词来表达这一概念,其意义便含糊不清了。因此,由背信罪名下所涵盖罪过的主要部分,不可能被(至少不能很随便地)包括在侵犯身份罪的名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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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27 很明显,由于同样的原因,它们也不可能被包括在侵犯财产罪的名目中。把公众所面临的最有害的、最令人恐惧的罪过强行纳入侵犯个人财产罪的范畴(所谓“个人”,就是在此相关案例中被认为是拥有受到相关罪过影响的公共信托罪财产的人)那将不但显得荒唐可笑,而且说明完全忽视了全部工作的主导原则,即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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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29 把所有各种身份都算到财产的名目下也不是多么不合适,因而,侵犯身份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诚然,有些侵犯身份罪若当作侵犯财产罪来考虑,或许同样合适而且丝毫不改变其性质:这样看来,常常附加到这两个罪名上的观念是很宽泛和含糊的。但也有一些罪过,尽管可以完全合适地归入侵犯身份罪的范畴,如果不极大地破坏语言表达,就不可能强行归入侵犯财产罪的名目下。财产,对于其所有者而言,总是意味着一项利益而非其他。不管它偶尔会附带什么义务或负担,它本身只能是有益的。就所有者而言,财产的产生不是由于任何施加于他的命令,而是由于他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自由地处理某种物品。财产所赖以产生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施加于别人的。另一方面,关于身份,有一些是具有混合性的;对于被赋予这种身份的人而言,它们既意味着利益也意味着负担。我们最常听说的造就最伟大人物的那些身份便的确如此。也有一些身份只意味着负担,而不能带来丝毫利益。因此,当双方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即其中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处于财产之对象的地位,那么财产一词就只应用于一方,而身份一词则同样地应用于双方:只有一方因此被说成拥有一项财产,而双方都同样被说成拥有或被授予一种身份。只有主人被视为拥有一项财产,而该财产的仆人,由于他必须提供服务,是财产的对象;然而,至少同主人一样,仆人也被说成是拥有或被授予了一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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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31 事实上,如果一个人的身份被说成是构成了他的一项财产,那么正是在财产一词这种宽泛而不确定的意义上,几乎其他每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罪过都可以列入侵犯财产罪的清单上。如果在每一种使用财产对象〔39〕这一术语的情况下,语言确实足够准确地指出在此名下的重要的、真实存在的东西,即人实施那些称之为享用财产的行为所依凭的物;简言之,根据财产对象这一词语被赋予的意义,如果它除了用来表示称之为物质对象的东西外别无它用,那就不会发生上面那种困难和混乱。然而,财产对象一词、因而财产一词,已经被赋予了更加宽泛的含义。在法律为一个人的利益或好处而行事的几乎所有情况下,人们在这样或那样的场合会容易把它说成是授予他一种财产。同时,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在他的财产对象的名义下,要确认实施被称作享受财产的行为或开始此类行为的人,在某些场合是不实际的或不适宜的。然而,可以在此名下来谈论的内容是绝对不可缺少的。〔40〕于是,权宜之计似乎就是在每个场合下都去创造一个理想物,并将这一理想物指派给一个人,算作他的财产对象。这些就是科学人士在观察有关此事的法律运作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名之为无形体的那类对象。这些无形体的财产对象种类繁多。几乎从每一种事物中都编造出了这类虚构物:不仅仅身份(包括受托人身份)是这样,连声誉也包括在内。甚至自由权也被按此观点来加以考虑;虽然在许多场合它同财产大有差异,但在另一些场合却被列入所有物的目录,似乎被视为财产的一个分支。在财产和财产对象(例如,后一个)这些词语的用法中,有的被看做确实比其余用法比喻性更强、适当性更弱;但是,由于事实上凡直接对象是无形体的场合,它们都是不适当的,所以在任何地方划出界线几乎都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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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33 尽管范围如此宽泛,但在那些你被称为拥有一种身份的关系中,至少有一种关系,你简直不能够靠最牵强的解释视之为使任何别人或他物成为你的财产对象。这就是坚持某种行为方向的权利,例如坚持进行某种行业的权利。为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授予你这一类权利,法律最多只能不禁止你行使它。假如法律要比此更进一步,为了使你能够从事某行业获得更大好处而禁止他人从事同样的行业,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就确能发现有人按照非常牵强的解释,可能被说成是你的财产对象,即被迫为你提供一种消极服务,这种消极服务就是避免做出会减少你的行业利润的行为。但从事任何此类行业或职业的一般权利,并不是垄断的对象,因而绝不含有上面的意思。但是,一个人拥有这种权利,就会被认为拥有一种身份;丧失这种权力,就等于丧失了身份。〔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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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35 说到底,我们会看到,一定存在这种情况:按照语言的习惯用法,同一项罪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恰当地被纳入侵犯身份罪或无差别地归入侵犯财产罪的名目下。在此类情况下,下述规则可能有助于划出界线。由于你拥有一项财产,或者由于你是他人所拥有的一项财产对象,按照语言习惯用法,你的特征就以一个特殊名称来描述,例如主人、仆人、丈夫、妻子、管家、代理人、律师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可以用身份一词而不用财产一词。你由于具有这种关系而被卷入一项罪过,不管是作为犯罪者还是作为受害者,该项罪过就可以纳入侵犯身份罪之列而不归入到侵犯财产罪。举例来说,作为某人的土地管理人,你有义务监管某座桥梁的修理,而你没有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你有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使服务提供者被冠以某个属名,即土地管理人,因而拒不提供此项服务的罪过就可以归入背离身份罪的类别中。但是,假如你并未被雇佣于那项全面的服务(对某个具体人而言,这种服务使你成为他的土地管理人),但根据惯例或者契约,你有义务向他提供由你本人或者他人承担的修桥的单项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你因有义务提供这种服务而担当的角色缺乏任何通用名称(建筑师、泥瓦工等等名称在此不相关),那么,你所犯下的拒不提供这项服务的罪过便不能被纳入侵犯身份罪之列,所以它只能被归入侵犯财产罪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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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37 如果进一步区分,我们可以看到,当一个人由于自己有义务提供或别人有义务为他提供某些服务而被说成拥有一种身份时,这些服务就持续性而言一般相当持久,以至构成了相当长的过程,因而在不同场合要有所变化和重复。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身份不具有对内性时,它有时是为了一个人的利益,有时则是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在特定场合为一个特定的人提供的服务,尤其是在服务为时短暂的情况下,很少会使当事者中的任何一方被赋予一种身份。一个人可能由于契约或其他原因而有义务在特定场合为另一个人提供特殊义务,这种服务是无限多样化的,但有称谓的身份之数量可能是能数得清的,并且相对来说为数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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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39 尽管这里给出了区别身份和财产物件的规则,但任何对象的出现似乎终究还能同样恰当地归入这两个名目中的任一个名目,即便如此,也不会产生实质性的不方便;因为正如稍后会看到的那样,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管采用哪一个名称,这些对象所面临的罪过清单,实质上将会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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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41 解决了上述难题之后,我们现在来分析几种可能的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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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34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56]
1702851344 背信罪及其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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