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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普遍命题提供了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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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其次,这种方法不仅一看上去就对每一类罪过的性质提供了总的提示(就其由某种特殊性决定而言),而且为形成关于此类具体罪过的一系列普遍命题提供了方便,借以展示它们可能具有的种种其他共同的特性。因此,它为构设同有关这些罪过的一系列命题提供了方便,这些命题由于是对大量罪过条目的总结,因而很有普遍性,但应是普遍真实的。〔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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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它指出了法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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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第三,本章分类方法的设计,使得任何罪过所在的地位都有其所以如此的理由。它不仅有助于说明这样那样的行为被视为罪过,而且有助于说明它们为什么应当如此。通过这个办法,它在致力于理性的同时,还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感情的需要。它通过指出每一种有害行为的性质和倾向性,说明并在某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对该行为予以惩罚的正确性,而这种处理被认为是适当的。对于立法对象,它是一种永久的悔歉:它表明了每一项缺额的必然性。这种缺额,为了每个人的安全和成功,只能从其他每个人让渡自由中取得。对立法者,它是一种永久的教益:既作为对其偏见的匡正,也作为对其激情的控制。那么,有没有他未曾发觉的损害呢?在自然的分类中,如果同时也是详尽分类的话,他不可能有发觉不了的损害。他是否将会受引诱而把无辜罪硬算做有罪呢?难以为无罪找到位置的困难使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就是依据功利原则绘制的普遍通用的犯罪图的功用。这种好处,——立法者和立法对象都可以从中获得。倘按图办事,立法方面的任何专横武断即可销声匿迹。用心不良或心存偏见的立法者不敢正视它。他要排斥它,原因是它会成为对他的法律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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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它对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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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第四,一种自然的、按照所有人都认可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分类,可能同样地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学。在按照这种方法构建起来的法律草案体系中,语言将提供可能解释一切成文法的术语汇编,其内容将成为检验一切成文法的标准。如此说来,每个国家的做法都可能为所有其他国家提供教益;人类在这门科学中同在其他每门科学中一样,都可能容易地互相交流经验,共同进步。如果这些目标中的任何目标,在任何程度上得以实现,那么,本章分析工作尽管十分艰辛,但其劳作却不会流于荒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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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五大类罪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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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方法中如何推断各大类罪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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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我们已经提到过(上面第58节),这种方法所独有的而其他方法没有的一个优势,即它所涵盖的对象被分成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命题类型。这些命题的集合,当应用于不同类型罪过时,可以被视为展示了每一大类罪过独有的特征。有多少可应用一定大类罪过的此类命题,这些罪过就有多少共同特征;有多少此类共同特征可以分别归属于这些罪过,就可以把多少特征确定为该大类罪过的特征。在这里,展示各大类罪过的特征是恰当的。我们汇集的特征越多,我们对那几大类型及其所属罪过的本质的理解就越清楚、越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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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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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第一大类的特征:此类罪过由私人罪过或针对可认定个人的罪过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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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此类罪过到达最后阶段(终结阶段)〔123〕时,它们——所有此类罪过——都既造成原生损害,又造成次生损害。〔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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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它们起初〔125〕影响到的个人,总是可以认定的。此点适用于罪过的所有阶段:不但包括到达罪过的终结阶段,〔126〕而且包括行为的意图和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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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而,它们容许有补偿;〔127〕就此点而言,它们不同于所有其他大类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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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它们还容许有〔128〕报复。〔129〕在这方面,它们也不同于所有其他大类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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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有一些人具有自然的、特殊的利害关系要控告这些罪过。在这方面,它们不同于自我关涉型罪过,也不同于半公共罪过和公共罪过,除非后两者会碰巧造成私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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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它们产生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明显程度超过半公共罪过的损害,更超过自我关涉型罪过甚至超过公共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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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它们在任何地方都应受到世人的谴责,而且必定永远如此。就应受谴责的程度而言,它们甚于半公共罪过,更甚于公共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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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它们比自我关涉型罪过更为经常地应受世人谴责,要不是因为两条错误的原则——禁欲主义原则和反感原则〔130〕——的影响,这种应受谴责的情况便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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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较之半公共罪过和公共罪过,它们在不同国度不怎么需要不同表述。〔131〕在这一方面,它们同自我关涉型罪过几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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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由于某些(加罪)状况环境,它们容易转化为半公共罪过;而由于某些其他状况,容易转化为公共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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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能够证明它们已经或即将给某个具体个人带来某种特定损害之前,没有任何理由予以惩罚之。在这方面,它们不同于半公共罪过和公共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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