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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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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第三大类的特征:此类罪过由自我关涉型罪过,即针对一个人自身的罪过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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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涉及个人的情况下,它们到底是否产生任何原生损害,通常是值得怀疑。〔132〕至于次生损害,则完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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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了影响犯罪者本人外,它们不影响任何其他个人,无论是可认定的还是不可认定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给整个国家造成了十分轻微和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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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此,它们不容许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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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也不容许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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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任何人自然具有告发此类犯罪的特殊利害关系,除非由于他可能同犯罪者具有某种同感联系或利益〔133〕联系,衍生损害〔134〕可能碰巧会落到他头上。〔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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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它们所产生的损害很容易是不明显的,一般来说比任何其他大类别所产生的损害都更值得可疑。〔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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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过,由于两个错误的原则——禁欲主义原则和反感原则——的影响,在此类罪过中,多数会倾向于比公共罪过更容易受到世人谴责,其中有些罪过甚至比半公共罪过,甚至比私人罪过更容易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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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较之于任何其他大类的罪过,它们在不同国度不那么容易需要有不同的表述。〔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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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它们予以惩罚的诱因〔138〕中,对犯罪者的反感比对公众的同感容易占有更大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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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予以惩罚的最好口实基于它们会产生损害的微小的可能性。如果真会产生损害,这就会把它们归入公共罪过的大类之中,主要归入由危害人口罪和危害国民财富罪所组成的次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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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大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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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第四大类的特性:此类罪过由公共罪过,或针对侵害一般国家的罪过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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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其本身而言,它们不产生任何原生损害;它们所产生的次要损害,常常由无预警的危险所构成,尽管其值很大,但种类很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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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它们起初影响的个人,经常是不可认定的,除非它们碰巧涉及或最终造成了某种针对个人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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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此,它们不容许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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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也不容许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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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也没有任何人自然具有告发此类罪过的任何特殊的利害关系,除非它们似乎影响到某个当权者的权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响到他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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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就其本身而言,它们所产生的损害是相对不明显的;其不明显程度远大于私人罪过的损害,也同样远大于半公共罪过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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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就其本身而言,它们所受到的世人的责难比私人罪过要少得多,甚至也少于半公共罪过,或甚至少于自我关涉型罪过,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对某些当权者的同情,而这些当权者的私人利益可能受到罪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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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较之于任何其他大类的罪过,它们更容易在不同国度容许有不同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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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许多情况下,它们是由某些加重私人罪过的状况所构成的。因而,在这些情况下,它们含有同属于这两大类罪过的损害,还展示了同属于这两大类罪过的其他特征。不过,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它们借以使其归入第四大类的特性所产生的损害,遮蔽并囊括了它们借以使之归入第一大类的特性所产生的损害,所以,把它们列入第四大类别仍然是相当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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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即使未能证明它们已经或即将给任何特定个人造成任何特定损害,也可能有足够理由来对它们予以惩罚。在这一点上,它们同私人罪过不同,但同半公共罪过相一致。在这里,如同在半公共罪过中一样,损害的范围弥补了损害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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