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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89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198]
1702851690 第五大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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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92 66.第五大类(或附加类)的特征:此类罪过由复式或不同类的罪过组成,还包括欺诈罪和涉及信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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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94 (1)把它们的通行名称所标示的类型综合起来看,它们不适用于基于罪过损害的任何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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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96 (2)不过,它们可以归入适用于这种分类方法的各附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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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698 (3)这些附类当然可以容易地列入本分类法的前述几大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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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0 (4)这一大类的两大亚类各自都能分布于前述所有的大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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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2 (5)在这一大类的有些行为中,构成罪过之本质特征的区别性状况,在有些场合必然以定罪状况的名义成为犯罪构成要素,以致没有这一状况的介入,就根本不可能犯下这一名目的罪过。〔139〕在其他场合,没有这一状况也可能存在这种罪过;如果有这种状况介入,它作为一种偶然的独立状况,能够构成罪过加重的理由。〔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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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以下分类所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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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7 〔1〕本章试图将我们关于罪过的观点转化为具体的方法。方法具有各种各样的具体用途,但总的用处是使人们能够理解作为理解对象的事物。理解一个事物就是认识它的性质或特征。在这些特征中,有些是与其他事物共同的,其余的则是该事物独有的。但是,与它和其他事物共同的那些特征相比,任何一种事物所独具的特征实在很少。因此,要根据事物自身的特质来认识事物会很难奏效,除非还可以通过其属类认出它来。要很好地理解事物,人们就必须既了解它与其他所有事物的相同点,又了解它与它们的不同点。若干组成一个逻辑整体的事物,相互之间具有可以用某一名称来指称的某种相同或共同点,当它们被置于一起来考察时,只有一种可以揭示它们本质的方法,那就是,把它们分成一系列组群,每个单独成为一份,这样,一个事物要么属于其他组,要么无论如何也属于共同整体。上述做法,只有用两分法才可以做到,即把每个高一级的事物分成直接从属的两部分。从一个逻辑整体开始,将其分为两部分,然后每部分再分成两个部分,如此一直分下去。那些首先分开的部分在属于整体的那些特征方面是一致的,而在各自独有的那些特征上则是不同的。若将整体一次分成多于两部分,比如,分成三部分的话,将不会达到上述目的。因为在事实上,只有两个对象可以在人的头脑中绝对同时地进行整体比较。如此,我们再来考虑罪过的分类,或者严格地说,考虑那些似乎表明它们适于构成罪过的行为。这项工作是艰巨的,而且,或许永远都是我们力所难及的。凡提及事物时,都要称其名称,但给事物以名称总是先于真实而完好地掌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最不相似的事物曾被说成并被当做似乎其特征是相同的,而最为相似的事物也曾被说成并被认为似乎鲜有共同之处。不管对事物有何发现,也不管它们真正的1一致和不一致之处与从它们目前的2名称中发现的那些异同是如何不同,要找到任何可以用其他更为恰当的名称3来表达那些发现的方法,不克服最大的困难是难以实现的。采用旧名称,你会很难逃脱被误解的危险;而采用一套全新的名称,你肯定又压根不能被别人理解。这样看来,完全成功的理解迄今至少是难以达到的。不过,尽管不完美,做一个尝试仍会是很有用的,至少它可以促使早日出现完美的方法,而到那时将会是更加成熟的时代。完全的无知会令人看不到任何困难,不完全的知识却能使人发现它们。为获取知识而克服困难,等到苦难被克服掉了,人的知识也就趋于完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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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09 1 “真正的”一词是边沁在1783年印制的勘误增补表中插入的。该词在1823年版本中遗漏,而在鲍林版中填入了。(见第一卷,第97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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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11 2 “目前的”一词亦在1783年版中插入,在1823年版和鲍林版中均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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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13 3 973年勘误增补表用“其他较为适当的名称”这几个字代替了“一套合适的名称”。1823年版无此项代替,但鲍林版中又现。(见第一卷,第97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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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15 〔2〕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二节第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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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17 人如何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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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19 〔3〕(可被认定的)也就是根据名称或至少根据描述,足可以同所有其他人区别开来。例如,根据某人是某某物品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这一情况。见第一册,“人的性格”项;前面第十二章“结果”,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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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21 严格说来,私人罪过、半公共罪过和公共罪过之间的界限难以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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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23 〔4〕关于侵犯某类或邻区的罪过,很明显,组成此类罪过的个体越少,邻区范围越小,受到损害的那些人就越可能得到认定。就此程度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很难确定一个相关既定的罪过是侵犯个人还是侵犯某类或某区的罪过。同样很明显的是,类别或邻区的范围越大,所发生的罪过就越接近与国家实体的吻合。因此,这三类罪过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接近而有被混淆的可能。但是,与那种人们为表述方便而习惯于在观念区分下来分别事物的种种情况相比,这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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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25 语言表述不完美妨碍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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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27 〔5〕这类罪过与其他类相比,很像是一种拙劣的补充。然而科学,特别是道德科学的命运正是如此。事物的分类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其名称,这种出自深思熟虑的分类排列却必须受到随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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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29 在法律文献中,罪过应尽可能地按其惯用名称来对待。那些常被使用、并且它所表述的意义是其他术语不能代替的一般术语,是不可轻易废置的。当任何此种情况发生时,即不能与看似对整体最为方便的分类方案相一致时,又该怎么办呢?看来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保留它们并以小类的形式把它们附加到分类体系的正常部分中去。尽管无法把它们整个地归列到体系其余部分的任何类别中,但它们所代表的那些小类可以分解到更低一级的分类中,这样做似乎并不难处理。通过这种方式,不管它们乍看上去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是多么不协调,但稍作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它们又是相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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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31 本类别的不规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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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33 一定也有这种情况:有一些罪过在本质上是多样的而且很普遍,它们当中的每一项所带来的损害都可以是任何其他一种或几种罪过所带来的。这种罪过最好被描述为不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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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35 ——这在任何分类方案中都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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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1737 这类罪过,显然在任何一种体系中都难以处理。不管该体系是根据何种原则建立的,它们当中的任何一种原则都压根不能合适地归入到任何一类中。故此,如果它们构成了现有体系中的一点瑕疵,那这种瑕疵就是难以避免的。如要避免,将只会带来更大的瑕疵。它们在此被归入的那个类别将会混到其附属的分附类别中,即现有体系的其他类别和分支中。它们在本体系中如此,在其他体系中也是如此。不规则性,而且只是那种轻微的不规则性,较之于分类上的频繁错误和矛盾之处,其害处要小很多。不过,即便是这些一开始似乎由语言的表达方式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小小偏差,我们也应当在进展中找机会加以改正。因为,尽管这类罪过归入的那些第一大属群中的任何一类都不归诸任何前类,而后续的较小的附类却照样可以归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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