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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6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14]
1702852264 (2)容易牵连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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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66 14.其次,关于对犯罪的政治惩罚可能无利益的情况,其原因在于可能存在牵连无辜者的危险,容易使无辜者陷入仅为有罪者设计的结局。这一危险从何而来呢?来自于确定有罪行为这一概念可能存在的困难,也就是难以为这一概念给出相当清楚准确、可有效防止误用的定义。这一困难的由来,或者是永久性根源,即行为本身的性质;或者是偶发性根源,我指的是有责任处理这些行为的政府人员的品质。在后一来源的范围内,困难可能部分地取决于立法者如何使用语言,部分地取决于法官根据立法者的理解可能倾向于如何使用语言。就立法而论,困难首先取决于全民族语言艺术的完美程度,其次尤其取决于立法者的语言艺术的完美程度。对于在法律上责难那些可归入粗野无礼、背信弃义、忘恩负义之类概念的行为,大多数立法者都谨慎地努力避免;之所以如此,我们可以归因于对似乎存在的语言困难的意识。试图把其性质如此含糊可疑的行为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只能证明:或者社会仍处于十分幼稚的时期,此时尚未注意到产生上述危险的困难;或者处于十分进步的时期,此时这些困难已被克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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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6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15]
1702852269 立法对于贯彻谨慎命令的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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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71 15.为了达致有关立法艺术和个体伦理之界限的明确概念,现在该回忆一下上文论证的关于伦理学的总体特征了。个体伦理需要立法援助的程度,在上文划分的三类义务中是各不相同的。在道德义务的规则中,谨慎似乎是需要立法援助最少的规则。如果一个人在自我义务方面有缺陷,只能是由于其理解力方面的某些不足。如果他做错了,不是由于对其幸福所依赖之状况的某种疏忽,就是由于对这些状况的某种误判。〔12〕人们经常抱怨说,一个人对自己知之甚少。是这样的,但立法者就一定知道得更多吗?〔13〕〔14〕显然,立法者对具体的个人不会有什么了解;因此,有关取决于每个人之特殊状况的行为特征,立法者显然更加不能确定任何东西。只有那些一切人或相当普遍恒久类型的人都有可能采取的主要行为方式,立法者才有借口进行干预;即便如此,其干预的正当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大可争论的。无论如何,他绝不能指望仅仅通过他所创造的制裁威力就能形成完全服从。他所希望做的一切,就是为道德约束力的影响提供力量、指明方向,从而增加个体伦理的功效。例如,立法者要依靠法律惩罚根除酗酒和私通现象,能有什么成功机会吗?绞尽脑汁发明的一切严刑都不能达此目的。而且,尚未取得什么值得重视的进展,惩罚就会造成大量祸害,以至于千百倍地超过这种罪过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害。重大的难题在于取证;不搞得家家惊恐,〔15〕不撕碎同情的契约,〔16〕不根除所有社会动机的影响,就不可能成功地达到取证的目的。于是,为了对付此类罪过,在直接的立法方面,立法者所能做的具有良好前景的工作,就是在臭名昭著的情况下使之受到一点指责,因而沾上一点点人为的坏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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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7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16]
1702852274 在这方面容易走得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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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76 16.我们也许注意到,关于此类义务,立法者一般都倾向于只要方便就充分干预。这里的重大难题是奉劝他们恪守本分,切勿越界。在惩罚不是毫无得益就是得不偿失的情况下,许许多多狭隘的喜好与偏见致使他们减少了国民在这方面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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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7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17]
1702852279 在宗教问题上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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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81 17.这种干预的危害特别明显地表现在宗教方面。这种情况下的推理具有如下特征。在信仰问题上,所有人都容易产生某些错误;用大量的痛苦对这些错误观点施以惩罚,是无限仁慈的上帝作出的判决。但立法者本人必然没有这些错误,因为在他身边提供咨询的人们,都是极有见识、完全自由、毫无偏见的人,强过其余一切世人;当他们坐下来探求像正在论述的这样简单熟悉的问题之相关真理时,他们是不可能发现不了的。既然如此,如果统治者看到老百姓正要跳入火海,难道他会不施以援手吗?这似乎是这种推理结果的一个例子:正是这种动机致使路易十四世采取了那些强制措施,令异教徒改变信仰,令真正的信仰者更加坚定。〔17〕纯粹的同情和慈爱是基础,而上层结构是最坚决的恶意所能构想得出的一切苦难。〔18〕但有关这方面的较详尽论述见于别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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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8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18]
1702852284 对于贯彻正直命令的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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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86 18.就其应用方便而言,正直规则最需要立法者的援助;就事实而言,立法者对正直规则的干预一直是最广泛的。几乎没有任何对伤害自己者进行惩罚的情况会是得当的,但几乎没有任何对伤害邻人者进行惩罚的情况(如果有的话)不会是得当的。至于同侵犯财产罪相对立的正直,在某种意义上说,个体伦理正是为了正直的存在而依靠立法。立法必须首先确定何物应被视为每个人的财产,然后才能在这方面有具体应用伦理学的一般规则。至于针对国家的罪过,情况同样如此。没有立法就没有国家这类东西,就没有被授予权力的专门人员,由他们为了其余人的利益而行使权力。因此,很明显,立法者在正直这方面的干预是完全不可或缺的。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何为法律命令,然后才能懂得何为个体伦理的命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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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8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19]
1702852289 对于贯彻仁慈命令的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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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91 19.至于仁慈规则,就其涉及具体问题而言,它们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隶属于个体伦理的管辖范围。在许多情况下,行为的慈善性实质上取决于行为者的性格,也就是看起来激励他行动的动机;取决于这些动机属于同情、爱和睦或爱声誉类型,而不属于靠政治强制力起作用的任何自我关涉类动机;总而言之,取决于这些动机令其行为称得上是自由的和自愿的,因为它符合自由和自愿这两个模糊概念的诸多意义中的某个含义。〔21〕然而,法律涉足仁慈规则的范围似乎可以大加拓展,以致远远超过看起来迄今所及的最大范围。特别是当有人面临危险时,如果救人而不损害自己,那么,为什么不能把既避免危及自身又救人脱险作为每一个人的责任呢?与此相应,这就成了本书之主体部分所追求的理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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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9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0]
1702852294 对个体伦理学与立法艺术之区别的扼要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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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96 20.在结束本节之际,让我们概括一下作为一门艺术或学科的个体伦理学与相当于立法艺术或学科的法学两者间的区别,并指出其要义所在。个体伦理学教导每一个人如何通过自发动机,促使自己有意于追求最能促进自身幸福的行为方向;立法艺术(可视之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则教导人们如何通过立法者所运用的动机,促使组织为社会的众多成员有意于追求总体上最能促进全社会幸福的行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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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98 我们现在开始展示刑法学和民法学的界限。为此,就最广义的法学惯常被分成的主要门类提出简明扼要的看法,也许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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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0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1]
1702852301 第二节 法学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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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0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2]
1702852304 阐述性法学与审查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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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06 21.法学是个假设的体系,除非把它同表明实在体系的词一起使用,否则法学一词便毫无意义。我们要懂得法学的含义,就要懂得法学著作讲的是什么。一部法学著作的目的只能在下述二者中必居其一:(1)阐明法律〔23〕是什么;(2)阐明法律应该是什么。前者可称之为阐述性法学著作,后者则为审查性法学著作,或者说是关于立法艺术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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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0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3]
1702852309 阐述性法学有官方和非官方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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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11 22.阐述性法学著作要么是官方的要么是非官方的。如果创作者阐述法律是如此这般的状态,进而创作出如此这般的法律,也就是说创作者就是立法者本人,那么,它就是官方著作;若为其他人的著作,则为非官方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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