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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8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18]
1702852284 对于贯彻正直命令的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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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86 18.就其应用方便而言,正直规则最需要立法者的援助;就事实而言,立法者对正直规则的干预一直是最广泛的。几乎没有任何对伤害自己者进行惩罚的情况会是得当的,但几乎没有任何对伤害邻人者进行惩罚的情况(如果有的话)不会是得当的。至于同侵犯财产罪相对立的正直,在某种意义上说,个体伦理正是为了正直的存在而依靠立法。立法必须首先确定何物应被视为每个人的财产,然后才能在这方面有具体应用伦理学的一般规则。至于针对国家的罪过,情况同样如此。没有立法就没有国家这类东西,就没有被授予权力的专门人员,由他们为了其余人的利益而行使权力。因此,很明显,立法者在正直这方面的干预是完全不可或缺的。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何为法律命令,然后才能懂得何为个体伦理的命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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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8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19]
1702852289 对于贯彻仁慈命令的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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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91 19.至于仁慈规则,就其涉及具体问题而言,它们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隶属于个体伦理的管辖范围。在许多情况下,行为的慈善性实质上取决于行为者的性格,也就是看起来激励他行动的动机;取决于这些动机属于同情、爱和睦或爱声誉类型,而不属于靠政治强制力起作用的任何自我关涉类动机;总而言之,取决于这些动机令其行为称得上是自由的和自愿的,因为它符合自由和自愿这两个模糊概念的诸多意义中的某个含义。〔21〕然而,法律涉足仁慈规则的范围似乎可以大加拓展,以致远远超过看起来迄今所及的最大范围。特别是当有人面临危险时,如果救人而不损害自己,那么,为什么不能把既避免危及自身又救人脱险作为每一个人的责任呢?与此相应,这就成了本书之主体部分所追求的理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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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9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0]
1702852294 对个体伦理学与立法艺术之区别的扼要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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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96 20.在结束本节之际,让我们概括一下作为一门艺术或学科的个体伦理学与相当于立法艺术或学科的法学两者间的区别,并指出其要义所在。个体伦理学教导每一个人如何通过自发动机,促使自己有意于追求最能促进自身幸福的行为方向;立法艺术(可视之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则教导人们如何通过立法者所运用的动机,促使组织为社会的众多成员有意于追求总体上最能促进全社会幸福的行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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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298 我们现在开始展示刑法学和民法学的界限。为此,就最广义的法学惯常被分成的主要门类提出简明扼要的看法,也许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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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00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1]
1702852301 第二节 法学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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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0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2]
1702852304 阐述性法学与审查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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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06 21.法学是个假设的体系,除非把它同表明实在体系的词一起使用,否则法学一词便毫无意义。我们要懂得法学的含义,就要懂得法学著作讲的是什么。一部法学著作的目的只能在下述二者中必居其一:(1)阐明法律〔23〕是什么;(2)阐明法律应该是什么。前者可称之为阐述性法学著作,后者则为审查性法学著作,或者说是关于立法艺术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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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0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3]
1702852309 阐述性法学有官方和非官方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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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11 22.阐述性法学著作要么是官方的要么是非官方的。如果创作者阐述法律是如此这般的状态,进而创作出如此这般的法律,也就是说创作者就是立法者本人,那么,它就是官方著作;若为其他人的著作,则为非官方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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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1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4]
1702852314 其余区分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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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16 23.笼统地说,法或法律是抽象的集合概念。当它有所指的时候,可以指称的对象正好等于许多单部法律相加之和。〔24〕由此得出结论:无论法学著作的主题可以作何改变,所有改变都必须环绕这种单部法律或由其分类而成的集合体可受其影响的某种状况。我们常常听说的法学主要门类似乎是由下列状况所引起的:(1)有关法律的管辖范围;(2)有关法律调节其行为的人们的政治身份;(3)有关法律的有效期;(4)有关法律的表达方式;(5)有关法律同惩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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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1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5]
1702852319 局部法学与普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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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21 24.首先,就范围而论,法学著作所讨论的法律可能或者同某个或某些国家的法律相关,或者同所有国家的法律相关。前一种情况下的著作可以说是有关局部法学的,后一种情况下的著作则是有关普遍法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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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23 在世界上多种多样的国家中,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相同的,在整体上肯定不同,甚至任何单个条款也许都是不同的。而且即便今天相同,明天或许就不同了。在法律的实体方面,这是十分明显的;若要两国法律在形式上一致,也就是用恰好一样的一套语言来表达,这种情况就更加离奇少见了。此外,各国的法律是不同的,各国的语言通常也是不同的;所以严格地说,各国甚至很少共用一个单词。然而,在适合于法律问题的词汇中,有些词在所有语言中都有相当精确的相互对应的词汇,它们仿佛是同一个词,几乎指称同一个事物。例如相当于权力、权利、义务、自由等许多概念的词汇,即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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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25 由上可知,如果有什么书可以严格地称之为普遍法学著作的话,它们必定仅限于十分狭小的论题范围。在所谓阐述性的普遍法学中,不可能有什么官方法学;就法律的实体而论,甚至也没有什么非官方法学。为了得到普遍应用,阐述类著作必须论述的全部内容,只能是词汇的含义;严格说来,要具有普遍性,它就必须仅限于术语学范畴。因此,在本书论述过程中有机会随处提及的术语定义,特别是今后将给出的法律定义,可以被视为普遍法学方面的问题。所有这些是就语词的精确意义而言的;然而,在习惯上,如果某人按自己的理解阐明何为法律,并把视域扩展到同本国关系至为密切的少数国家,那么,将其论著视为同普遍法学相关,也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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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27 以审查性方法进行适用于所有相似国家之状况的研究,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对有关法律实体的审查性研究,同有关法律用语的研究一样,可以付诸普遍性应用。“所有国家的法律或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之所有条款全部一致”,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然而,在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中,似乎有某些最主要条款是相同的,却并无不便之处。就目前情况来说,指出其中的一些相同方面将是本书主体部分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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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29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26]
1702852330 国内法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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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332 25.其次,关于其行为乃法律之调控目标的那些人的政治身份。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中,他们可能或者被看做同一个国家的成员,或者被看做不同国家的成员。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归类于国内法;在后一种情况下,可能归类于国际〔25〕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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