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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所谓法律并非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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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法律?法律包含哪些要素?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两个问题的主题是逻辑的、观念的和理性的整体,而非形而下之物;是法律而非章程条例。针对后一种客体的探究,既不会容许持有异议,也不会提供什么指导。在这一意义上说,凡被公认为拥有立法权的人所赋予法律的东西都是法律。如果奥威德的《变形记》是如此产生的,那它就是法律。凡为完全相同的核准生效法令所接受的,凡一举得到君权之认可的,都是一部法律——一部完整的法律,仅此而已。乔治二世颁布的关于用“或”取代原法令中的“和”的法令,就是一部完整的法律;一部包含了法律的整体、所有要素齐全的法令,不会有更多的内容了。那么,每当法律一词在下文出现时,它指的是观念的客体,它的要素、整体或组合,或者由此三者混合而成的集合体,均通过法令得以展现出来;但它并非指展现它们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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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部法律不是命令就是命令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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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一部法律倘若完整的话,那它不是强制性的就是非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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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法律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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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法律,或者更确切地说,解除强制的法律,是对强制性法律之全部或部分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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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性法律严格地说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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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谓说明性法律,就其或者区别于强制性法律或者区别于非强制性法律而言,严格说来不是法律。它不是对一直实施的意志行为的表达;它仅仅是对已发生过效力的强制性法律或非强制性法律的存在告知书,对并非仍在实施而是在过去某一时期实施的某种意志行为的宣告文献之存在告知书。如果它超出了提供这一事实(即强制性法律或非强制性法律之既往存在的事实)的有关资料的职能,它在此范围内就不再是所谓的说明性法律,而或者变成强制性的或者变成非强制性的法律类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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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部强制性法律均设定一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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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部强制性法律均要设定一种罪行,也就是总要把这种那种行为定成罪行。只有如此,它才能够强加以义务,才能形成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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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罪行的法律和规定惩罚的法律二者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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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定罪行的法律和一旦犯下此种罪行便命令予以惩罚的法律,是两部截然不同的法律,而不是同一部法律的两个部分(如同迄今为止人们似乎普遍认为的那样)。它们所命令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它们的宣讲对象也是完全不同的。例如,“不许任何人偷盗”和“法官必须将被判盗窃罪的人处以绞刑”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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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也许被称为:前者——单纯命令性法律,后者——刑罚性法律。但是,如果刑罚性法律命令施加惩罚,而不仅仅允许这样的惩罚,那么,它就同另一种法律一样具有事实上的命令性了;不过它还有刑罚性,而另一种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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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强制性法律的干预,非强制性法律不可能附带刑罚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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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部非强制性法律,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附带任何刑罚性法律。为了得到后者的援助和支持,它必须首先得到单纯命令性即强制性法律的援助和支持,而刑罚性法律正是附属于强制性法律而不是非强制性法律的。非强制性法律的例子:司法官有权绞死凡法官经由适当的法律程序得命令他处以绞刑的人。用以支持上述非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法律的例子:任何人均不得妨碍司法官绞死凡法官经由适当的法律程序得命令他处以绞刑的人。用以支持上述强制性法律的刑罚性法律的例子:任何人试图妨碍司法官绞死凡法官经由适当的法律程序已命令他处以绞刑的人,法官均可判以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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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罚性法律含有它所附属的单纯命令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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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然而,尽管单纯命令性法律同它所隶属的刑罚性法律是如此不同的法律,以致前者一点也不包含后者,后者在直接意义上一点也不包含前者;可是,从内涵的必然相关性看来,刑罚性法律确实含有和包括了它附着其上的单纯命令性法律的意义。要求法官将任何依适当的法律程序被判犯有盗窃罪者判处绞刑,是告知所有人不得偷盗的一种方式,尽管不是直接方式,却等同于直接要求人们切勿偷盗。人们看到,这种告诫方式更可能灵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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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没有阐释性内容,单纯命令性法律本可以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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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那么,看起来,在单纯命令性法律必须附带刑罚性法律的任何场合,前者可以完全省去。此时,除去法律无需这种刑罚性附属物也可实现自身目的的例外情况(看起来自然不会是常见情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完全没有必要纳入不同于刑罚性法律(或曰刑法)的任何法律。要不是必然存在我们即将谈到的大量的阐释性问题,大概情况就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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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阐释性问题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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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被赋予公法效力的多数、或许大多数、很可能全部的命令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发出这种命令的表述中,如果没有或多或少阐释性内容的协助,要表达必要的观点就必须求助于含意非常复杂的术语。此类术语像代数符号一样,与其说真实地、直接地代表了有关观点的话,不如说是可以自动展现这些观点之术语的代用词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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