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52430
此类阐释性问题的性质
1702852431
1702852432
10.在被赋予公法效力的多数、或许大多数、很可能全部的命令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发出这种命令的表述中,如果没有或多或少阐释性内容的协助,要表达必要的观点就必须求助于含意非常复杂的术语。此类术语像代数符号一样,与其说真实地、直接地代表了有关观点的话,不如说是可以自动展现这些观点之术语的代用词或标志。
1702852433
1702852434
试以汝不得偷盗这条律令为例。这样的命令要是仅仅摆在那里,就绝不能充分地实现法律之效。如此含意模糊的说词无法行使法律职能,只能一般地告知各种命题,而每个命题要被人理解又需要使用更具体更丰富的术语群。例如,偷盗(按照使用起来不够精准却足以适用于本论题的定义)就是一个人取走他人之物,而此人明知自己无资格如此行事。即使有了这一番说明,并假定这一说明是正确的,那么,就能认为该律令得到圆满表达了吗?当然不能。一个人有资格取走一物是什么意思?为了表达得圆满,该律令在其他大量事项中必须先已有了两套物件清单:一套是它已经令其在这种情况下具备授予资格性的物件;另一套是它已经令其具备拿取性的物件。结果呢?对于偷盗者来说,对于无资格占有其拿取之物的人来说,要么第一份清单所开列的物件中肯定没有一件对他有利,要么即使第一份清单有对他有利的,但第二份清单的许多物件中必有一件对他不利。
1702852435
1702852437
阐释性内容之篇幅冗长并非立法命令所特有
1702852438
1702852439
11.于是,普通法律的性质是这样的:尽管其命令部分(这个人造体系的所谓斑状突起)不应超过两三个词,但它可能需要大量的阐释性附加语;没有这样的附加语,命令部分就不能正确地行使职能。
1702852440
1702852441
但家庭式私人命令可能存在同样情况。试以一位书商对工头的下述命令为例:按照这份印好的目录,把我的全部存货从这个店铺搬到我的新店铺去。——“搬”,“从这个店铺到我的新店铺”,“我的全部存货”,是这条命令所命令的内容;命令所提到的目录则相当于阐释性附加内容。
1702852442
1702852444
同一批阐释性内容可共用于多项法律
1702852445
1702852446
12.同一批阐释性内容可以共同地适用于、共同地隶属于许多命令、大量的命令性内容。因此,其中有关前述资格(见本总注之9)〔32〕之授予与撤除的物件清单,就可以共同地归属于全部或大多数的颁定各种侵犯所有权罪行的法律,如同数学图表中的同一条底线可以共用于一组三角形。
1702852447
1702852449
法律必备的命令性容易隐含于阐释性内容之中
1702852450
1702852451
13.由于这样的阐释性内容完全不同于命令性内容,对两者联系有所忽视便毫不奇怪了;其实,这或许是相当普遍的情况。只要颁布的任何一批立法项目本身不是命令性的或者相反,或者它同阐释性或命令性内容的联系尚不清楚,那么,在这一范围内和程度上,每一部法律都是命令或其对立物这一命题的真理性,就可能仍然是不确定的或似可怀疑的;那些立法项目中的大部分立法的不完整性(它们以完整法律的面目出现),以及赋予其真正完整性的方法,就可能仍然是有待发现的。
1702852452
1702852454
隐含性得力于大量的能够传达命令内容的间接形式
1702852455
1702852456
14.自然而然地有助于加大这种发现难度的状况,是可借以传达法律命令的多种多样途径,即法律的命令部分可以任意采用的多种多样形式,——有的形式较为直接地表达法律的命令性,有的不那么直接。汝不可偷盗;不准任何人偷盗;凡偷盗者必须如此这般地予以惩罚;如果有人偷盗,必须如此这般地予以惩罚;某人如此这般地行事谓之盗窃;对盗窃的惩罚则如此这般;对这种那种罪过即盗窃行为的审判权属于(如此这般地提名、如此这般地任命的)法官;如此等等。这些仅为大量的命令形式之一部分,其中每一种形式也许都同样地传达了禁止盗窃的命令;对于一般的理解力而言,其中有些形式的命令性显然在某种程度上被模糊和隐蔽了。
1702852457
1702852459
如何确定一部法典内法律的数量和性质
1702852460
1702852461
15.在作出上述说明之后可以得出的一两个普遍性命题,也许多少有助于认识一部完整的法律之结构和内容:设定多少种不同的罪行,就有多少不同的强制性法律;在那些罪行类别中排除掉多少例外,就有多少非强制性法律。
1702852462
1702852463
因此,前一章试图完成的对罪过的分类,就是对法律的分类;展示由法律设定的所有罪行的总目(包括为确定和展示据以设定罪行的不同法律所含条款之意义而必需的全部阐释),就是展示现行法律的完整汇集,即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一套分类总览,如果可以如此称谓的话。
1702852464
1702852466
关于民法典与刑法典之界限的概观
1702852467
1702852468
16.法律的范围以及民法或单纯的命令性法律与刑法之区别自然充满了模糊性,由此产生了民法典和刑法典之界限的模糊性,产生了法律的民法部类和刑法部类之界限的模糊性。
1702852469
1702852470
在全部立法事项中哪些部分属于民法、哪些部分属于刑法?这一问题必须先假定可以找到若干或至少一个这样的政治国家,在那里既有刑法典也有民法典,而且刑法典全部是刑法,民法典全部是民法,两者泾渭分明。但是,迄今为止未曾见到一个这样的国家。
1702852471
1702852472
要提出可以确切回答的问题,我们必须用像下面这样的问题取代上述问题:
1702852473
1702852474
假定此时制定了两大类立法事项,一类叫做民法典,另一类叫做刑法典,而且刑法典全部是刑法,民法典全部是民法;那么,上文所区分的不同种类的法律,在多大程度可以普遍地、自然地归入这两类法典呢?
1702852475
1702852476
对于这一问题,下述回答看起来很可能最符合实际:
1702852477
1702852478
民法典不可能是由各自本身很完全而不涉及任何刑法问题的诸多民事法律所集合而成的。
[
上一页 ]
[ :1.70285242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