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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58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46]
1702852459 如何确定一部法典内法律的数量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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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61 15.在作出上述说明之后可以得出的一两个普遍性命题,也许多少有助于认识一部完整的法律之结构和内容:设定多少种不同的罪行,就有多少不同的强制性法律;在那些罪行类别中排除掉多少例外,就有多少非强制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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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63 因此,前一章试图完成的对罪过的分类,就是对法律的分类;展示由法律设定的所有罪行的总目(包括为确定和展示据以设定罪行的不同法律所含条款之意义而必需的全部阐释),就是展示现行法律的完整汇集,即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一套分类总览,如果可以如此称谓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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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6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47]
1702852466 关于民法典与刑法典之界限的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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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68 16.法律的范围以及民法或单纯的命令性法律与刑法之区别自然充满了模糊性,由此产生了民法典和刑法典之界限的模糊性,产生了法律的民法部类和刑法部类之界限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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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70 在全部立法事项中哪些部分属于民法、哪些部分属于刑法?这一问题必须先假定可以找到若干或至少一个这样的政治国家,在那里既有刑法典也有民法典,而且刑法典全部是刑法,民法典全部是民法,两者泾渭分明。但是,迄今为止未曾见到一个这样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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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72 要提出可以确切回答的问题,我们必须用像下面这样的问题取代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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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74 假定此时制定了两大类立法事项,一类叫做民法典,另一类叫做刑法典,而且刑法典全部是刑法,民法典全部是民法;那么,上文所区分的不同种类的法律,在多大程度可以普遍地、自然地归入这两类法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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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76 对于这一问题,下述回答看起来很可能最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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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78 民法典不可能是由各自本身很完全而不涉及任何刑法问题的诸多民事法律所集合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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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80 刑法典也不是(因为我们看到它不可能)由各自不仅本身很完全而且不涉及任何民法问题的诸多刑事法律所集合而成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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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8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48]
1702852483 民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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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85 17.民法典总是主要由纯粹的阐释性内容所组成的。而分别同那些阐释性内容相适合的命令性内容,不可能存在于该部法典之中——不可能存在于民法典之中,也不可能是不掺杂任何刑罚律令的单纯形态;而是存在于刑法典之中,属于如前所述的那种合成形态,其中含有同样多相应的刑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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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87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49]
1702852488 刑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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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90 18.于是,刑法典便主要由刑罚律令所组成,包括全部民法的命令内容;与此同时,还可能包括不关涉民法律令而关涉刑罚律令的种种阐释性内容。玛丽亚·特雷萨女皇(女王)〔33〕所颁布的一整套刑法,同这一描述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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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9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50]
1702852493 在腓特烈法典中,阐释性内容的命令性几乎不为人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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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95 19.在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的主持下,以腓特烈法典的名义用德文也用法文发布的大量立法文书,从未确立起法律效力。〔34〕它们看起来,举例来说,几乎全部由阐述性内容所组成;而对于这些内容同任何命令性内容的关系,人们似乎只有很不完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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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497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51]
1702852498 在罗马法中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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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00 20.在古罗马法(或者按著名称谓即民法)的那些庞杂混乱、自相矛盾的大量条文中,命令性内容,甚至带有命令性的所有细微成分,似乎最终都为阐释性内容所掩盖。esto(此物)是原始简明的语言,是罗马法典的语言。到了查士丁尼时代(诠释者的糊涂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无知与蒙昧),刑法就被塞进了民法的背旮旯儿;罪过甚至罪恶的总目隐含于许多义务之中,意愿隐藏于意见之中;甚至在最专制的暴君的嘴里,原始的esto(此物)都变成了videtur(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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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0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52]
1702852503 在异邦人法典中具有明显的命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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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05 21.在兴起于罗马帝国废墟之上的异邦民族中间,从连篇累牍的阐释性废话中冒出来的法律,又暂时采用了命令语言。于是,它至少具有简明性这一可取之处,如果说没有其他任何优点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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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07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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