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52466
关于民法典与刑法典之界限的概观
1702852467
1702852468
16.法律的范围以及民法或单纯的命令性法律与刑法之区别自然充满了模糊性,由此产生了民法典和刑法典之界限的模糊性,产生了法律的民法部类和刑法部类之界限的模糊性。
1702852469
1702852470
在全部立法事项中哪些部分属于民法、哪些部分属于刑法?这一问题必须先假定可以找到若干或至少一个这样的政治国家,在那里既有刑法典也有民法典,而且刑法典全部是刑法,民法典全部是民法,两者泾渭分明。但是,迄今为止未曾见到一个这样的国家。
1702852471
1702852472
要提出可以确切回答的问题,我们必须用像下面这样的问题取代上述问题:
1702852473
1702852474
假定此时制定了两大类立法事项,一类叫做民法典,另一类叫做刑法典,而且刑法典全部是刑法,民法典全部是民法;那么,上文所区分的不同种类的法律,在多大程度可以普遍地、自然地归入这两类法典呢?
1702852475
1702852476
对于这一问题,下述回答看起来很可能最符合实际:
1702852477
1702852478
民法典不可能是由各自本身很完全而不涉及任何刑法问题的诸多民事法律所集合而成的。
1702852479
1702852480
刑法典也不是(因为我们看到它不可能)由各自不仅本身很完全而且不涉及任何民法问题的诸多刑事法律所集合而成的。但是——
1702852481
1702852483
民法典的内容
1702852484
1702852485
17.民法典总是主要由纯粹的阐释性内容所组成的。而分别同那些阐释性内容相适合的命令性内容,不可能存在于该部法典之中——不可能存在于民法典之中,也不可能是不掺杂任何刑罚律令的单纯形态;而是存在于刑法典之中,属于如前所述的那种合成形态,其中含有同样多相应的刑罚律令。
1702852486
1702852488
刑法典的内容
1702852489
1702852490
18.于是,刑法典便主要由刑罚律令所组成,包括全部民法的命令内容;与此同时,还可能包括不关涉民法律令而关涉刑罚律令的种种阐释性内容。玛丽亚·特雷萨女皇(女王)〔33〕所颁布的一整套刑法,同这一描述是完全一致的。
1702852491
1702852493
在腓特烈法典中,阐释性内容的命令性几乎不为人所知
1702852494
1702852495
19.在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的主持下,以腓特烈法典的名义用德文也用法文发布的大量立法文书,从未确立起法律效力。〔34〕它们看起来,举例来说,几乎全部由阐述性内容所组成;而对于这些内容同任何命令性内容的关系,人们似乎只有很不完全的认识。
1702852496
1702852498
在罗马法中也是如此
1702852499
1702852500
20.在古罗马法(或者按著名称谓即民法)的那些庞杂混乱、自相矛盾的大量条文中,命令性内容,甚至带有命令性的所有细微成分,似乎最终都为阐释性内容所掩盖。esto(此物)是原始简明的语言,是罗马法典的语言。到了查士丁尼时代(诠释者的糊涂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无知与蒙昧),刑法就被塞进了民法的背旮旯儿;罪过甚至罪恶的总目隐含于许多义务之中,意愿隐藏于意见之中;甚至在最专制的暴君的嘴里,原始的esto(此物)都变成了videtur(或许)。
1702852501
1702852503
在异邦人法典中具有明显的命令性
1702852504
1702852505
21.在兴起于罗马帝国废墟之上的异邦民族中间,从连篇累牍的阐释性废话中冒出来的法律,又暂时采用了命令语言。于是,它至少具有简明性这一可取之处,如果说没有其他任何优点的话。
1702852506
1702852508
宪法及其与另外两部类的联系
1702852509
1702852510
22.除了民法与刑法之外,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一定要包含第三部类——宪法。
1702852511
1702852512
宪法主要用于授权和定责,将为全社会的(或社会的相当多组成部分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力授予特定类别之人,并规定被授予权力者的责任。
1702852513
1702852514
权力主要由非强制性法律或许可性法律首先作出规定,这些法律作为某些强制性或命令性法律的例外而起作用。例如:收税官以收税官的身份,在这种那种场合,无需其他任何资格,即可收取这种那种物件。
[
上一页 ]
[ :1.70285246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