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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06 中美相遇:大国外交与晚清兴衰(1784-1911) [:1702864840]
1702865607 中美相遇:大国外交与晚清兴衰(1784-1911) 丙篇 体制与体面:条约、好朋友和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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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09 中美相遇:大国外交与晚清兴衰(1784-1911) [:1702864841]
1702865610 第七章 郭梁氏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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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12 案发:舢板上的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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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14 1821年9月23日,即道光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一点半左右,阳光明媚,广州城外珠江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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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16 广州民妇郭梁氏,带着女儿郭亚斗,摇着一艘小舢板来到西洋大船旁边,叫卖水果。珠江河面上每日都停着很多艘各国来华贸易的“夷船”,船员们除了和像伍秉鉴的怡和行等十三行这种大户人家做生意之外,也在日常生活中给当地民众提供了很多做小买卖的机会,最常见的就是当地百姓摇着小舢板到江面上卖些土产给外国船员。郭梁氏就是这样的人,而且还懂得一些简单的“夷语”,即英语,可见是和英美船员做生意的熟手了。在她戴着笠帽、带着小女堂而皇之地摇着小船到江面上做买卖的时候,丈夫郭苏娣正在河口附近,对妻女之举完全放心,甚至不用一句多余的叮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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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18 泊在江面上的美国“艾米丽”号(Emily)船上的一名意大利籍船员弗朗西斯·泰拉诺瓦(Francis Terranova;中方译为“佛兰西士爹剌那非了”),看到郭梁氏的小舢板后,招呼她靠上来,要买一些水果。这艘船是从东海岸城市巴尔的摩而来,主要赚钱渠道是从土耳其贩卖鸦片到广州。船东是约翰·唐奈(John Donnell),船长是威廉·考普兰德(William Cowpland;中方译为“急庇伦”)。他们贩运来的一批鸦片,到这个时候已经卖得差不多了,海盗没有抢劫他们,粤海关也没有查拿他们,一切都进行得非常顺利,船长和船员们的腰包都开始鼓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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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20 此时在不远处,有民妇陈黎氏所驾的另一艘小船,船上坐着粤海关维持洋船秩序(即所谓“弹压夷船”)的差役叶秀。在郭梁氏的舢板靠近“艾米丽”号的时候,叶秀并没有任何阻拦或者警告,依旧在陈黎氏船内百无聊赖地坐着,显然对这种屡见不鲜之事早已丧失了兴趣。这一切,乃是城外珠江河面上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是人烟阜盛的十三行商贸码头地带中西接触的图卷的一部分。一个外籍船员正在和一个广东妇女做生意,身为官差的叶秀闲坐在一个民妇驾驶的小船上,而且他与西洋船员的交流也要仰仗这位懂英语的民妇陈黎氏,这种资本穿透了华夷之辨、人情模糊了公私尺度的情况,恰是一种此地日常生活的松弛和大千世界的和谐,以及这两者的交错(图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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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25 图7.1 19世纪30年代十三行外国商栈之一部。国旗从左至右分别是丹麦、西班牙、美国、瑞典、英国和荷兰。珠江江面上的很多小船是来这个地方做小买卖的民船。公有领域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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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27 这个平常得再也不能平常甚至有些乏味的午后时光,突然被一个瓦坛子给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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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29 郭梁氏的小舢板贴近了“艾米丽”号以后,泰拉诺瓦按照惯例,把钱放到桶里吊下去,郭梁氏取钱后把水果放进桶里然后泰拉诺瓦再吊上去。本来一切进行得很顺利,但不久之后郭梁氏突然落水,郭亚斗高声哭喊救命。陈黎氏和叶秀慌忙赶过来,却不见郭梁氏踪影。郭梁氏的丈夫郭苏娣听到后也从河口跑了过来,和众人一起下河打捞起妻子,发现其早已身亡。郭梁氏的笠帽,也从水上捞了回来。众人查看之后,发现郭梁氏头部右边有一个大伤口,而船内有一个掉了把手的瓦坛子,郭梁氏戴的笠帽上还有个洞,于是大家认为是船上买水果的水手扔下了这个瓦坛子,击中了郭梁氏头部,致其落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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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31 调查取证:嫌疑人泰拉诺瓦是不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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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33 事件发生后,郭苏娣迅速前往番禺县衙告冤,“艾米丽”号也将事件报告给了美国驻广州领事本杰明·威里各(中方以“大班”描述其领事地位)。威里各意识到事情严重,但打算尽一切可能保护泰拉诺瓦。为了不让事态扩大,在将事情转告了十三行之怡和行的东家伍秉鉴并希冀伍氏从中斡旋之余,该领事提议先由行商出面付给郭家15 000美元,作为和解费。两天以后,考普兰德船长拜访威里各,对他出钱息事宁人的方案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并声称泰拉诺瓦是无辜的,应该就此案进行公开调查以正视听,并还其水手清白。在这种情况下,该领事通过行商与死者家属的斡旋工作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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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35 威里各虽然身为领事(consul),但实际上因为此时中美两国并没有签署任何外交条约,没有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所以他并非是正式外交官,没有行政和司法上的权力,办公经费是收取美商的一些手续费,并不是领取美国政府的薪水,美国政府也不给他正式的训令,因此他的职能相当于美商在粤行会会长,这也是中国以“大班”视之的原因,而且他自己其实也是暗中做鸦片生意赚钱的人。“大班”一词,最早是在粤外商和十三行牙行称呼商贸势力雄厚的英国渣甸洋行的东家威廉·渣甸(William Jardine,1784—1843)的用语,类似今日的总经理或总经销商之类的名头,但渣甸也同时负责商行对华商贸与司法纠纷。相比之下,大班威里各实在没有什么权力,不具备对“艾米丽”号发号施令的权力,所以考普兰德船长决定主要由自己一方来处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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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37 考普兰德和威里各谈话之后不久,番禺县知县汪云任就邀请威里各一同赴黄埔码头,偕同“艾米丽”号船长以及在粤美商格里芬·斯蒂思(Griffin Stith,中方当时译其名为“士叠”)一起,勘验现场和尸身。根据汪云任的说法,各方当场验明郭梁氏头部偏右有一个伤口,长一寸四分,宽三分,深抵头骨,且该处头骨亦受损明显,系受伤后落水而亡。提取凶器瓦坛子,比对郭梁氏笠帽上的破损之处,伤痕相符,并且让船主认明这个瓦坛子确属该船之物。威里各勘验后也承认,虽然郭梁氏尸身因为遭水浸泡已经超过24小时的缘故而极度浮肿,郭梁氏头部很大的伤痕显然是其落水之前就已经出现的。中方展示的死者生前所戴的笠帽,其所破之处恰与死者头部伤痕位置符合。中方也展示了一个意大利橄榄坛子和一个坛子把手,而这个把手恰好和坛子能严丝合缝地接上,证明其是脱落下来的。由此,汪知县认为真相已经大白,郭梁氏系遭泰拉诺瓦扔下的瓦坛子击中头部落水身亡,美船应立即交出凶手,由中方惩办。威里各认为要进一步调查后才能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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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39 在接下去的几天内,中美双方都开始了紧张的取证工作;准确地说,取证者包括三方:番禺知县汪云任、美国领事威里各和“艾米丽”号船长考普兰德。居间联络、翻译和斡旋的是十三行的几家行商,特别是伍秉鉴和给“艾米丽”号作保的黎光远(商行号“西成”)。双方的争执主要体现在了对犯罪嫌疑人、目击证人和案件证据等方面的不同解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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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41 我们先来看“艾米丽”号方面。船长考普兰德在事发后迅速提交给了威里各12份证词,要证明包括泰拉诺瓦在内的所有船员都是清白的。这里面最关键的是泰拉诺瓦本人的一份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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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43 我,弗朗西斯·泰拉诺瓦,在此庄严发誓并做此陈述。在1821年9月23日星期日下午大约1点半左右,在美国船只“艾米丽”号上,我的确从一个中国妇女手里买了一些水果,这名妇女当时驾着一只小船靠近“艾米丽”号的船舷,我决定买她1钱(相当于50文制钱)的水果。我把一个瓦坛子安全地递给了她,她也收到了这个坛子,然后她把水果放了进去,我也给了她1钱。她把瓦坛子放到了自己的小船上,她的小船有点儿赶不上我们的船了。我本来是吃着晚餐出来的,看这样的情况我就又回去吃饭了;在我再次回到船舷的时候,我觉得她应该把水果都准备妥当了,但我发现她连同她的小船都被潮水冲得更远了,而她在试图靠近我们船只的时候掉进水里了。我再度郑重发誓和陈述,我半点儿也没有伤害这名妇女,也没有要刻意伤害她或者她的船只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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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45 泰拉诺瓦本人目不识丁,这份证词由他陈述,由其他船员代书。除了这份嫌疑人证词之外,船长还递交了其他20多个来自不同船只的船员签名的文件,证明泰拉诺瓦是清白的,郭梁氏在从她的船头落水之前并没有受到来自“艾米丽”号的任何伤害,她是不慎落水溺亡的。这份证词起码证明了一点,郭梁氏船上发现的瓦坛子确与泰拉诺瓦有关,但他否认了和郭梁氏发生过任何争执,也否认了自己有扔下瓦坛子击中郭梁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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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47 我们再来看美国领事威里各。这位领事亲自走访了一些可能目击了整个或者部分事件经过的人。一圈下来,他一共搜集到了13份证词,大部分和“艾米丽”号上提交来的证词差不多,认为泰拉诺瓦是清白的。其中有3个宣誓证人说,他们看到了一个中国妇女从一只靠近“艾米丽”号的小船上掉进水里了,但“艾米丽”号上并没有往下扔什么东西;其他的证词表示这是一起不慎溺水死亡事件。但是,并非所有的陈词都支持这种看法。“亚历山大”号(Alexander)上的威廉·罗森(William A. Rowson)说,他曾看到了“艾米丽”号上有个人朝着船边上的一只小船上的一个女人扔了一个坛子,坛子击中这个女人的头部,致其落水。英国双桅横帆船“海伦”号(Helen)上的一名水手托马斯·克雷斯韦尔(Thomas Creswell)作证说,他看到了“艾米丽”号上一个人举着一个坛子,好像正要朝水里的什么东西扔下去一样。这两份目击证词描绘的虽然是从不同角度看到的场景,但对泰拉诺瓦都极其不利。很快,罗森和克雷斯韦尔矢口否认他们做过任何证词,也否认了“艾米丽”号上有什么人和一个中国小船上的妇女发生过什么敌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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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49 番禺知县汪云任也在调查取证,但因为汪知县在勘验现场之后,内心已然判定凶手就是扔下瓦坛砸死郭梁氏的泰拉诺瓦,所以种种取证工作在此预设之下按部就班地进行。距离案发现场不远的民妇陈黎氏以及郭梁氏的女儿,都证明郭梁氏是被瓦坛子击中身亡的。按照事后美方的说法,在中方的陈述里连郭梁氏的丈夫郭苏娣也成了证人之一,而实际上案发时郭苏娣并不在现场。中国官员之所以重视郭苏娣的证词,主要还是因为郭苏娣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从江中捞起了身亡的妻子,并发现了妻子头上的伤口、破损的笠帽和仍旧在船上的掉了把手的瓦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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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51 威里各整理了总计30份维护泰拉诺瓦清白的证词,递给了两广总督阮元(1764—1849)和番禺知县汪云任。阮元和汪云任都认为威里各是在模糊案情,要庇护手下水手,所以其证词不值得信任。阮元同时让属下通知威里各,凶手照中国法律应在广州判施绞刑,这让美国备感紧张。阮元字伯元,号芸台、雷塘庵主,晚号怡性老人,江苏仪征人,乾隆五十四年进士,历任山东学政、浙江巡抚、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等,拜体仁阁大学士,他也是乾嘉考据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阮元于1817年到1826年之间出任两广总督,是一名典型的科举出身的高级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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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65653 阮元的通知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清朝司法审判,一遵《大清律例》,郭梁氏案亦然。《大清律例》是一部极其严密完备的法典,其中的《名例律》之下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化外人有犯”条,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意思是说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之内犯法的话,依照中国的法律加以审判。另外,《大清律例》中的《刑律·人命》之下有“斗殴及故杀人”条,其中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故杀者,斩监候。”因为广州当时是对西洋通商的唯一港口,各国水手上岸后嫖娼酗酒辈所在多有,与华民发生口角甚至斗殴之事也屡见不鲜,故涉外司法一层尤显重要。乾隆八年(1743年),两广总督策楞对此有一个奏报,得到了乾隆皇帝允准,即日后中国人和外国人有谋杀、故意斗殴等案件,如果外国人应判绞刑的话,由广州的知县上报督抚复核,案情允当的话,由地方官和该外国人的头目一起,将犯人依法办理,同时上奏朝廷并将供词报备刑部(图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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